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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中期報告 董事會欣然宣佈本集團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的未經審核簡明綜合財務業績,連同二零二四年同期未經審核的比較數字如下: 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1.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日 根 據 開 曼 群 島 法 例 第22章 開 曼 公 司 法(一九六一年法例3,經綜合及修訂)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為獲豁免有限公司且其已發行股份已自二零一七年起於聯交所上市。 本 公 司 之 註 冊 辦 事 處 地 址 為Cricket Square,Hutchins Drive,P.O.Box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the Cayman Islands。本公司之主要營業地點位於香港鰂魚涌英皇道979號太古坊一期18樓1801–03室。其直接控股公司Yoho Bravo Limited為一間於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及其最終控股方為張量先生(「張先生」)。 本公司主要從事投資控股。其附屬公司之主要業務為生產及買賣半導體、寬帶基礎設施建設及為智能場域應用(包括智能家居、智能園區及智能社區)提供綜合解決方案。 2. 未經審核簡明綜合中期財務報表(「中期財務報表」)已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上 市 規 則(「上 市 規 則」)之 適 用 披 露 規 定 編 製,包 括 遵 照香港會計師公會(「香港會計師公會」)所頒佈之香港會計準則(「香港會計準 則」)第34號 中 期 財 務 報 告。中 期 財 務 報 表 已 於 二 零 二 五 年 八 月 二 十 七日獲授權刊發。 該等中期財務報表乃按照二零二四年年度財務報表所採用的相同會計政策編製,惟預期將於二零二五年年度財務報表中反映之會計政策變動除外。會計政策之任何變動詳情載列如下。 該等中期財務報表應與本集團二零二四年年度財務報表一併閱覽(倘相關)。 本集團已將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會計準則以下修訂本應用於本會計期間的未經審核中期財務資料: 21 本 集 團 已 評 估 採 納 上 述 修 訂 本 的 影 響,認 為 對 本 集 團 的 業 績 及 財 務 狀 況並無重大影響或對本集團的會計政策並無重大變更。 本集團並無應用任何於當前會計期間尚未生效之新準則或詮釋。 3. 向董事會(即主要營運決策者(「主要營運決策者」))呈報以作資源分配及分 部 表 現 評 估 之 資 料 著 眼 於 所 交 付 或 提 供 之 貨 品 或 服 務 類 型。於 達 致 本集團的可呈報分部時,主要營運決策者並無將所識別的經營分部匯集。 具體而言,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8號經營分部 項下的本集團可呈報及經營分部如下: a)從事銷售本集團所生產電子及電氣部件及零件之生產分部。b)從事買賣自第三方供應商採購之電子及電氣部件及零件之貿易分部。c)從 事 提 供 寬 帶 基 礎 設 施 建 設 服 務、寬 帶 推 廣 服 務、智 能 場 域 解 決方案服務及寬帶基礎設施經營租賃之寬帶基礎設施及智能場域分部。d)從事數字資產及上市股本證券交易之戰略投資分部。 個 別 重 要 的 經 營 分 部 不 會 合 計 以 供 財 務 報 告 之 用,除 非 該 等 分 部 擁 有 相似的經濟特質,在分銷產品的方式及╱或生產工序性質方面相似。 儘 管 本 集 團 的 所 有 產 品 在 性 質 上 相 似,彼 等 之 風 險 及 回 報 不 同。因 此,本 集 團 之 經 營 活 動 歸 屬 於 生 產、貿 易、寬 帶 基 礎 設 施 及 智 能 場 域 分 部 以及戰略投資分部。 分部收入指生產及買賣電子產品及電氣部件及零件以及提供寬帶基礎設施 建 設 服 務、寬 帶 推 廣 服 務、智 能 場 域 解 決 方 案 服 務 及 寬 帶 基 礎 設 施 經營租賃產生之收入。本集團本期間收入的分析如下: 以下為按可呈報及經營分部劃分之本集團收入及業績分析: 經營分部的會計政策與本集團的會計政策相同。分部(虧損)溢利指在未分配若干行政開支、若干融資成本及若干其他收入情況下各分部(所產生的虧損)所賺取的溢利。此乃就分配資源及評估表現而向本集團主要營運決策者呈報的衡量基準。 以下為按可呈報及經營分部劃分之本集團資產及負債分析: 為監控分部表現及於分部間分配資源: •除 若 干 作 行 政 用 途 的 廠 房 及 設 備 以 及 使 用 權 資 產、若 干 遞 延 稅 項資產、若干其他應收款項及預付款項以及若干銀行結餘及現金外(因該等資產乃按集團基準管理),所有資產均分配至經營分部;及•除若干其他應付款項、若干租賃負債、來自一間直接控股公司貸款、來 自 關 聯 公 司 貸 款 及 來 自 最 終 控 股 方 貸 款 外,所 有 負 債 均 分 配 至經營分部。 4. 數字資產公平值變動按公平值計入損益的金融資產的公平值變動 5. 以下各項之利息:租賃負債來自最終控股方貸款提早償還來自一間直接控股公司貸款之虧損提早償還來自一間關聯公司貸款之虧損 6. 本 集 團 使 用 將 適 用 於 預 期 年 度 盈 利 總 額 之 稅 率 計 算 本 期 間 所 得 稅 開 支。於未經審核簡明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之所得稅開支之主要組成部分為: (i)根 據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及 開 曼 群 島 之 規 則 及 規 例,於 截 至 二 零 二 五 年及 二 零 二 四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本 集 團 於 該 等 司 法 權 區 毋 須繳納任何所得稅。 (ii)於 截 至 二 零 二 五 年 及 二 零 二 四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本 集 團 合資格實體的香港利得稅根據利得稅兩級制計算。根據利得稅兩級制,合 資 格 法 團 首2,000,000港 元 應 評 稅 利 潤 按 稅 率8.25%繳 納 稅 項,而 合 資 格 法 團 超 過2,000,000港 元 的 應 評 稅 利 潤 則 按 稅 率16.5%繳納 稅 項。不 符 合 利 得 稅 兩 級 制 的 本 集 團 其 他 實 體 之 應 評 稅 利 潤 繼續按16.5%的劃一稅率繳納稅項。 (iii)根 據 中 國 企 業 所 得 稅 法(「企 業 所 得 稅 法」)及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實 施 條例,中國附屬公司之稅率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為25%。 於 截 至 二 零 二 五 年 及 二 零 二 四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廣 州 織 網被中國政府認可為「高新科技企業」及合資格享受15%的優惠稅率。 7. 期內溢利╱(虧損)已扣除(計入)下列各項後達致: 附註: (i)研 發 成 本 包 含 員 工 成 本 約 為 零 港 元(截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1,473,000港元),已計入上文所披露之員工成本。 (ii)政府補貼乃自當地政府機關收取之補貼,且本集團已滿足補貼所附全部條件。補貼於收訖後於截至二零二五年及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確認為其他收入。 8. 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每股基本及攤薄溢利╱(虧損)按以下數據計算: 由於截至二零二五年及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並無發行在外之潛 在 攤 薄 普 通 股,故 於 該 等 期 間,每 股 攤 薄 溢 利 ╱(虧 損)與 每 股 基 本 溢利╱(虧損)相同。 9. 於 本 期 間,概 無 派 發 或 建 議 派 發 中 期 股 息,並 自 報 告 期 末 起 概 無 建 議 派發任何中期股息(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無)。 10. 於 本 期 間,本 集 團 收 購 廠 房 及 設 備 約3,000港 元(截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六 月三十日止六個月:273,000港元)。 於 本 期 間,本 集 團 出 售 賬 面 淨 值 約 為2,834,000港 元(截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六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105,000港 元)的 廠 房 及 設 備,現 金 所 得 款 項 約 為1,776,200港 元,產 生 的 出 售 收 益 淨 額 約 為1,057,800港 元(截 至 二 零 二 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885,000港元)。 本 集 團 於 本 期 間 撇 銷 賬 面 淨 值 約 為174,000港 元 的 廠 房 及 設 備(截 至 二 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3,000港元)。 11. 於 二 零 二 五 年 六 月 三 十 日,客 戶 合 約 及 經 營 租 賃 產 生 之 應 收 貿 易 款 項 總額 分 別 為 約10,039,000港 元(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49,022,000港元)及1,188,000港元(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2,998,000港元)。 本集團並無就其貿易及其他應收款項持有任何抵押品。 本 集 團 給 予 其 生 產 及 貿 易 分 部 之 客 戶 最 高90日 之 信 貸 期。就 寬 帶 基 礎 設施 及 智 能 場 域 分 部 的 客 戶 而 言,本 集 團 授 予 其 客 戶 不 同 信 貸 期,及 個 別客戶的信貸期乃按雙方協定基準考慮並於項目合約中予以訂明(如適用)。 以下為於報告期末根據交付日期╱發票日期(與相應收益確認日期相若)呈列之應收貿易款項(扣除減值撥備)的賬齡分析。 0至30日31至90日91至365日超過365日 12. 應付貿易款項應計員工成本應計費用及其他應付款項 於 二 零 二 五 年 六 月 三 十 日,計 入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之 金 額 約 零 港 元 為 應 付來 自 一 間 直 接 控 股 公 司 之 貸 款 之 利 息(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279,000港元)。 以下為於報告期末按發票日期呈列之應付貿易款項的賬齡分析。 三個月以內四至六個月七至十二個月超過一年 採 購 貨 品 之 信 貸 期 介 乎30至180日(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30至180日)。本 集 團 已 制 定 財 務 風 險 管 理 政 策,以 確 保 所 有 應 付 款 項 於 信 貸期內結清。 13. 於 二 零 二 五 年 六 月 三 十 日,本 集 團 已 訂 約 但 並 未 於 未 經 審 核 簡 明 綜 合 財務業績撥備之有關收購廠房及設備以及寬帶基礎設施建設之資本承擔約為零港元(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零港元)。 14. 除 於 未 經 審 核 簡 明 綜 合 財 務 業 績 的 其 他 部 分 披 露 者 外,本 集 團 與 其 關 聯方有以下關聯方交易: (a) 於本期間,本集團與關聯方訂立以下交易: 廣 州 富 力 集 團、廣 州 富 力 鼎 盛 置 業、廣 州 富 力 興 盛 置 業 及 廣 州 富力 美 好 置 業 由 本 集 團 控 股 股 東 張 先 生 之 近 親 成 員 控 制、共 同 控 制或 受 其 重 大 影 響。根 據 雙 方 協 定 基 準,授 予 關 聯 方 ╱ 關 聯 方 授 出不同信貸期。 (c) 董 事 認 為 彼 等 為 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二 五 年 及 二 零 二 四 年 六 月 三 十 日止期間唯一的主要管理人員。 董事之酬金乃由董事會參考個人表現及市場趨勢釐定。 (d) 於 二 零 一 九 年,本 公 司 自 其 直 接 控 股 公 司 取 得 最 多 為38,000,000港元之貸款融資。該貸款融資為無抵押,按固定年利率2%計息及須 於 二 零 二 一 年 七 月 償 還。於 二 零 二 一 年 七 月,貸 款 融 資 的 到 期日延長至二零二三年七月。於二零二三年七月,該貸款獲全數償還。 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尚未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