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投资基金监管与监督技术说明总结
核心观点与市场结构
加拿大投资基金(IF)行业以共同基金为主,包括投资于股票和固定收益的基金,同时私募基金也占据了管理资产(AUM)的显著比例。交易所交易基金(ETF)正吸引大量资金流入。加拿大投资基金将其资产的大部分投资于加拿大发行人的固定收益证券,投资者主要为国内投资者。该行业在加拿大具有系统性意义,在AUM方面具有全球重要性。90%的行业AUM由注册实体管理,这些实体的主要监管机构为安大略证券委员会(OSC)或魁北克Autorité des marchés financiers(AMF)。
监管与市场结构
加拿大证券监管权在省级层面,各省和地区拥有特定的证券法,但结构和方法总体上是一致的。各省或地区设有法定监管机构,大多数为独立的证券委员会,少数为涵盖银行和保险的综合金融监管机构。加拿大证券交易委员会(CSA)作为一个非官方、非法定的 umbrella 组织,协调和统一加拿大资本市场的监管,以确保证券业的顺利运作并保护投资者。CSA建立了常设秘书处,以监督和协调各成员机构的工作,并制定了全国性工具(NI)和多边工具(MI),所有CSA成员都参与其中。
关键发展与2019年FSAP建议
自2019年FSAP以来,当局已实施了几项重要的基金管理监管改革,反映了FSAP的建议、国内优先事项以及国际层面的发展。客户导向改革(CFRs)于2021年全面生效,对注册实体的行为义务进行了重大改进。CSA还致力于将两个自律组织合并为一个全国性的实体,即加拿大投资监管组织(CIRO)。当局还进一步增强了其针对高影响实体的监督方法。CSA继续关注加强银行业务和投资调解员(OBSI)作为独立争议解决服务提供者的作用。
系统性风险监测
CSA的系统风险委员会(SRC)负责识别、分析、监测和缓解系统性风险。CSA进行每1-2年的全面系统性风险评估(CSRA),并每年进行系统性风险调查,以获取市场参与者的见解。CSA还与其他国内机构合作,通过“监管机构负责人会议”(HoA)和“系统性风险监测委员会”(SRSC)来应对系统性风险。
监管要求
加拿大对注册公司和个人适用广泛的要求,同时制定了广泛的义务,以确保向公众提供的投资基金进行持续披露。注册公司和个人必须遵守包括制定政策和程序以证明其遵守加拿大证券法、注册个人的专业能力和行业经验要求、最低营运资本和保险覆盖要求等在内的要求。加拿大对投资基金资产托管的要求因是否为报告发行人而异。报告发行人投资基金的托管人仅限于银行和信托公司,而非报告发行人投资基金的托管人可以是银行、信托公司或CIRO成员的投资经销商。
资产估值与流动性风险管理
加拿大投资基金必须至少每周一次计算其净资产价值(NAV),如果使用特定衍生品或卖空证券,则每天一次。NAV必须使用基金的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计算。加拿大对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规定源于加拿大证券监管体系下的更广泛义务。监管框架规定了关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详细要求,包括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定期衡量、监测和管理基金的底层投资组合资产的流动性。监管框架仅明确规定了报告发行人投资基金的流动性管理工具(LMT),包括暂停赎回和实物赎回。国际层面政策制定者已将投资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确定为重点,并积极寻求加强监管框架。
杠杆要求
加拿大对杠杆的要求因共同基金和替代共同基金以及非赎回投资基金(NRIF)而异。共同基金通常不允许通过借贷、衍生品或卖空创造杠杆,而替代共同基金和NRIF对这些交易的杠杆限制为300%。监管框架为杠杆提供了广泛的披露要求,包括在招股说明书和基金事实中披露杠杆来源和最高总敞口。
业务行为要求与独立审查委员会(IRC)
加拿大对投资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行为要求广泛,包括内部系统和控制、有效监测和监督系统、维护适当记录以及建立合规系统。自2006年以来,CSA已要求每个报告发行人设立IRC,以在涉及或被认为涉及与法定标准护理义务冲突的情况下,为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决策提供独立视角。IRC已被证明是一个有效的机制,为报告发行人投资基金的底层投资者提供了额外的保障。
注册与监督
加拿大投资基金的注册主要根据专业能力、诚信和偿付能力标准进行评估。当局采取了一致的方法来审查和评估,并通过遵守共同的CSA注册运营手册。加拿大证券监管机构拥有广泛的法定权力来审查市场参与者必须保存的账簿、记录和文件,并开发了针对各种市场参与者的全面合规审查和检查计划。合规审查通常侧重于注册实体的行为、实践、运营和资本充足性。
执法与报告数据
加拿大各省和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拥有类似的调查权力和补救权力,并建立了与当地、全国和国际监管机构以及执法机构的框架、伙伴关系和委员会。当局收集了广泛监管报告数据和财务报表,以协助其对投资基金行业的持续监督。CSA已启动了对加拿大ETF监管框架的审查,以与IOSCO的良好做法保持一致。
国际合作
加拿大证券监管机构通过IOSCO和基于谅解备忘录(MoU)与外国同行进行广泛的合作。OSC和AMF的首席执行官在IOSCO董事会任职,并参与董事会层面的金融稳定参与小组(FSEG)和新兴风险委员会(CER)。加拿大证券监管机构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保持着频繁和广泛的合作,鉴于加拿大和美国IF部门之间的相互关联。
研究结论与建议
加拿大投资基金行业在监管和监督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但仍有一些领域需要改进。建议包括:CSA秘书处应逐步发展,以促进CSA内部的更紧密合作和一致性;应修改AMF的立法,以纳入与金融稳定和系统性风险减少相关的明确目标;CSA应评估扩大IRC角色的可行性,以进一步保护底层投资者的利益;CSA应将流动性管理项目作为优先事项,以与FSB建议和IOSCO指南保持一致;CSA应制定一项计划,使当局能够对投资基金进行压力测试;OSC和AMF应更多地使用涉及货币处罚的执法行动作为遏制不当行为的一种手段;OSC应继续其工作,以扩大其IF数据收集的范围并增加其频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