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总结
一、反洗钱监管分工
-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对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监管。
- 部分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作为其反洗钱监管行(名单见附件1),其他法人金融机构按属地原则由机构总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作为其反洗钱监管行(名单见附件2)。
- 法人金融机构总部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原则上以注册地为准,特殊情形需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分支机构协商并报共同上级行确定。
-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非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重点关注其义务履行和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可进行评价并采取后续措施。
-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省级分行统筹反洗钱监管资源,可开展跨区域监管活动。
- 分支机构发现涉及法人金融机构总部履职问题或评估结论,需及时向反洗钱监管行反馈;监管行可将风险评估结果通报分支机构,并配合开展整改核实。
二、基于风险的反洗钱监管
-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筹制定全国反洗钱监管策略,省级分支机构结合本地区风险特征制定并及时调整。
- 反洗钱监管行对法人金融机构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根据风险状况调配监管资源,合理制定监管计划。
- 风险评估包括固有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有效性评估,结合案件情况综合得出剩余风险状况。
- 反洗钱监管行可向金融机构收集反洗钱相关资料并审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和指导改进,必要时采取进一步措施。
-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典型问题和风险进行提示,指导金融机构完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
三、金融机构工作要求
- 金融机构需及时向反洗钱监管行报告重大违法犯罪行为、客户涉洗钱风险、公司治理风险事件、境外机构受处罚等情况。
- 金融机构应在次年1月底前提交经主要负责人审签的反洗钱年度工作报告,包括机构概况、反洗钱工作整体情况、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情况、配合情况、重大风险事件汇总及监管项目整改进展等。
-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落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4〕263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附件
- 附件1: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反洗钱监管的法人金融机构名单(26家)。
- 附件2:由实际经营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反洗钱监管的法人金融机构名单(12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