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我国《药品管理法》和《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GVP)要求建立药物警戒制度,最大限度降低药品安全风险。随着儿童药物临床试验增多,儿童受试者面临不同于成人的安全风险,需特殊关注。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预防用生物制品除外),并参考GCP、ICH等指导原则。
二、总体考虑
(一)基本原则
儿童临床试验药物警戒需遵循GVP要求,进行全面的安全性信息收集、风险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需符合科学需要、最大获益、风险最小化原则,优先考虑成人数据外推或豁免,但需确保儿童最大获益且风险最低。
(二)知情同意
8周岁及以上儿童需本人同意,同时需监护人知情同意。建议明确监护人同意方式并获EC批准,关注监护人情绪状态。
(三)各参与方职责
申办者为责任主体,需制定并实施药物警戒计划,确保受试者安全。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EC、受试者及其监护人需协同开展药物警戒活动。申办者需在试验开始前制定初步风险管理计划,并持续评估更新。
三、儿童临床试验需特殊关注的安全风险
(一)重要的缺失信息
儿童临床试验入组困难、数据缺失等问题导致安全风险增加,需关注:
- 儿童临床试验数量不足,安全性数据是否支持新试验;
- 药代动力学数据是否支持合理剂量;
- 常规安全性数据是否足以提示安全信号;
- 剂型、口感等是否适合不同年龄段儿童。
(二)儿童特有的不良反应
儿童药代动力学、代谢、生长发育等与成人不同,需关注:
- 药物相互作用特征差异;
- 辅料导致的不同不良反应;
- 年龄亚组相关不良反应;
- 长期用药对生长发育的影响;
- 关键发育期药物暴露的永久性影响;
- 儿童特有但无生长发育影响的不良反应;
- 慢性疾病长期用药风险。
(三)其他风险
儿童样本量有限,罕见严重不良反应(SAR)识别困难。需收集已有安全性数据,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并考虑长期随访(生长、发育、心理影响)。
四、儿童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评估与报告
(一)风险管理计划
鼓励研发初期制定计划,评估儿童人群特有的风险(如靶器官相互作用、发育影响),并调整成人风险控制措施。推荐开展非临床研究(幼龄动物毒理学),基于数据支持风险识别和描述。
(二)个例安全性报告(ICSRs)
需详细记录儿童年龄(新生儿胎龄、婴幼儿月龄等)、发育指标(早产、青春期等),以及药物、体重、身高等信息。评估需关注儿童特有医学事件,按年龄亚组分层分析。建议配备儿科专业工作人员审核。
(三)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DSUR)
需全面回顾儿童人群安全性信息,包括超说明书用药和儿童特有不良反应信号。明确说明儿童人群暴露量、年龄亚组数据及计算方法。监管机构可要求调整报告周期。
(四)上市后安全性研究
儿童上市时安全性数据有限,需开展上市后研究补充,尤其关注:
- 药物对发育的长期影响;
- 成人数据外推的可靠性;
- 长期用药安全性;
- 超说明书用药风险。
建议研发初期规划上市后研究。
(五)安全信息沟通
需根据儿童特点调整信息展示方式(图例、漫画等),说明药物使用、对生活影响、相互作用等。建议整合风险控制措施到日常生活中,并针对敏感性问题(如生殖、生长发育)提供建议。
(六)沟通交流
鼓励申办者、机构等与监管机构就安全性风险、上市后研究方法、临床风险管理计划等问题开展沟通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