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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投融资改革,聚焦服务科技创新

2025-06-19国泰海通证券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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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投融资改革,聚焦服务科技创新

股票研究/2025.06.18 深化投融资改革,聚焦服务科技创新 本周新股发行信息 屹唐股份(688729.SH)发行29556万股 股票研 究 新股研 究 专 题 证券研究报 告 ——深化改革“1+6”政策措施简评 �政之(分析师)施怡昀(分析师)�思琪(分析师) 021-38676666021-38676666021-38676666 登记编号S0880517060002S0880522060002S0880524080007 本报告导读: -IPO 6182025 月日,吴清主席在陆家嘴论坛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提出科创板将推出进一步深化改革的“1+6”政策措施。同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在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增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的意见》,上交所同步发布两项规则征求意见稿,科创板制度建设包容性和适应性将进一步提升,有力支持优质未盈利科技企业发行上市 投资要点: 进一步深化改革“1+6”政策措施发布,完善优质未盈利企业发行支持,更好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其中,“1”是指在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并且重启未盈利企业适用科创板第�套标准上 市,更加精准服务技术有较大突破、商业前景广阔、持续研发投入大的优质科技企业,同时在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做出专门安排。“6”是指在科创板推出六项措施引入资深专业投资者的制度、试点IPO预先审阅机制、扩大第�套标准适用范围、支持在审未盈利企业对老股东开展增资扩股活动、健全支持科创板上市公司发展的制度机制、健全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市场功能。同日,上交所发布《科创板自律监管指引5号》和《上 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7号》两项征求意见稿,配套科创成长层设置及股票发行上市申请预先审阅机制。 设置科创成长层,“新老划断”保障交易预期稳定,设立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制度更好识别优质科技型企业。此次科创成长层的设立将纳入全部现有和新注册未盈利企业,但在纳入和调出设置上落实“新 老划断”,保持投资者参与存量公司交易的预期稳定。此外,科创板将试点引入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制度,借助其对前沿科技的研究、专业判断和“真金白银”的投入,帮助审核机构、投资者增强对企业科创属性、商业前景的判断,更好支持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企业上市。 未盈利优质科创企业上市路径进一步畅通。现有科创板共有20家 企业采用第�套标准上市,均属医药生物行业。“1+6”措施落地后 将扩大第�套标准适用范围,支持人工智能、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更多前沿科技领域企业适用。同时面向优质科技企业试点IPO预先审阅机制,保护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型企业信息安全、技术安全,便利企业提高上市效率。预计更多前沿技术领域创新型企业有望获得上市融资支持,有力支撑我国新质生产力发展。 IPO审核逐步提速,首发上市频现积极信号,创业板第三套上市标准即将启用。近期IPO受理提速明显,沪深两市2025年至今受理企业19家,排队蓄水池高质量扩容。同时,上会、注册等各环节审 核节奏同步加快,释放首发上市常态化的积极信号。此外,证监会主席吴清在2025陆家嘴论坛开幕式主旨演讲中提到将在创业板正式启用第三套标准,此前6月10日《关于深入推进深圳综合改革试点深化改革创新扩大开放的意见》发布,未来在港上市粤港澳大湾区企业、未盈利企业均有望登陆深交所。 风险提示:IPO发行速度不及预期风险。 目录 1.支持优质未盈利科技企业发行上市,增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3 1.1.深化科创板改革“1+6”政策出台更好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 3 1.2.《科创板自律监管指引5号》征求意见稿发布,明确科创成长层设置标准4 1.3.《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7号》征求意见稿发布,明确IPO预先审阅机制落实方案7 2.IPO审核逐步提速,首发上市频现积极信号8 3.风险提示10 1.支持优质未盈利科技企业发行上市,增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 1.1.深化科创板改革“1+6”政策出台更好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 科创板深化改革的“1+6”政策措施出台,以更好支持优质科技型企业作为改革重点,提升未盈利企业上市包容度和适应性,进一步发挥科创板“试验田”作用。6月18日,吴清主席在2025陆家嘴论坛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上 表示将继续充分发挥科创板示范效应,加力推出进一步深化改革的“1+6”政策措施。随即,证监会发布《关于在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增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的意见》,明确“1+6”措施中的“1”是指在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并且重启未盈利企业适用科创板第�套标准上市,更加精准服务技术有较大突破、商业前景广阔、持续研发投入大的优质科技企业。“6”即在科创板创新推出6项改革措施,包括对于适用科创板第�套标准的企业,试点引入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制度;面向优质科技企业试点IPO预先审阅机制;扩大第�套标准适用范围,支持人工智能、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更多前沿科技领域企业适用;支持在审未盈利科技企业面向老股东开展增资扩股等活动;健全支持科创板上市公司发展的制度机制;健全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市场功能。预计更多前沿技术领域创新型企业有望获得上市融资支持,有力支撑我国新质生产力发展。 同日,上交所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科创成长层》、 《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7号——预先审阅》两项新制订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稿,配套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及股票发行上市申请预先审阅机制,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25日。 政策类型 政策概览 政策意图 具体措施 上交所配套文件 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境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和科技型企业现实需求,以在科创板设置专门层次为抓手,重启未盈利企业适用科创板第�套标准上市,推出一揽子更具包容性、适应性的制度改革,更好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同时进一步加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1” 在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 重点服务技术有较大突破、商业前景广阔、持续研发投入大,但目前仍处于未盈利阶段的科技型企业。进一步彰显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导向,稳定市场预期。对未盈利科技型企业集中管理,便于投资者更好识别风险,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现有和新注册的未盈利科技型上市公司将全部纳入其中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科创成长层》征求意见稿 “6” 对于适用科创板第�套标准的企业,试点引入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制度 有效识别优质科技型企业,对于提升A股资源配置的精准性。借助这些机构投资者的专业判断、真金白银投入,帮助审核机构、投资者增强对企业科创属性、商业前景的判断。 基本思路为:1)明确适用要求。发行人适用科创板第�套上市标准申请发行上市的,鼓励其自主认定、自愿披露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的信息。对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从投资经验、合规运作、独立性等方面提出要求。2)规范制度运用。发行人披露的资深专业 上交所正在研究制订相关业务规则并将适时发布实施。 表1:深化科创板改革“1+6”政策概览 机构投资者信息,将作为上交所审核中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市场认可度和成长性要求的参考因素,但不作为发行上市硬性条件。发行人未认定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不影响其适用第�套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3)加强自律监管。上交所将通过明确合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夯实中介核查责任、强化违规监管等,多措并举落实《科创板意见》关于加强监管和建立“黑名单”制度要求。 面向优质科技企业试点IPO预先审阅机制,进一步提升证券交易所预沟通服务质效 更好保护企业信息安全、技术安全 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秘密递交”制度,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在正式申报IPO前,申请交易所对申报文件开展预先审阅。预先审阅过程、结果不公开。完成预先审阅的科技型企业正式提交IPO申报,加快推进审核注册程序。 《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7号——预先审阅》征求意见稿 扩大第�套标准适用范围,支持人工智能、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更多前沿科技领域企业适用 加大对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支持力度 借鉴科创板第�套上市标准在生物医药领域落地实施经验,扩大这套标准适用范围,更好满足人工智能、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更多前沿科技领域企业需求。 暂未发布 支持在审未盈利科技企业面向老股东开展增资扩股等活动 建立不同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与保护机制 允许在审未盈利企业或其子公司基于持续研发等合理发展需求面向老股东开展股权融资,专款专用。 暂未发布 健全支持科创板上市公司发展的制度机制 支持上市公司聚焦做优做强主业,吸收合并上市不满3年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同时严格落实限售期相关监管要求。 提升再融资便利度,优化战略投资者认定标准。 暂未发布 健全科创板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市场功能 促进更多中长期资金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集聚,为中长期资金提供风险管理工具。 丰富科创板指数及ETF品类,将科创板ETF纳入基金投顾配置范围;研究推出更多科创板ETF期权和期货期权。 暂未发布 数据来源:证监会、上交所、国泰海通证券研究。 1.2.《科创板自律监管指引5号》征求意见稿发布,明确科创成长层设置标准 《科创板自律监管指引5号》征求意见稿发布,明确科创成长层定位及纳入 调出标准,增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6月18日,上交所配套科创板进一 步深化改革的“1+6”政策措施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 ——科创成长层》,该规则主要配套政策中的“1”即在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本次指引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实施标准及程序。规则规定了公司纳入和调出科创成长层的标准,明确了层次调整的操作程序,并就调出标准进 行“新老划断”。对于“存量公司”(即指引发布前存量的上市至今尚未盈利的科创板公司),自指引发布之日起纳入科创成长层,上市后首次实现盈利即调出科创成长层;对于“增量公司”(即指引发布后新增的上市时未盈利的科创板公司),自上市之日起纳入科创成长层,符合科创板第一套上市标准即调出科创成长层。“新老划断”有利于降低改革对存量公司的影响,保 持投资者参与存量公司交易的预期稳定。2)强化风险揭示。科创成长层公 司股票或存托凭证实施特殊标识管理,在简称后增加标识“U”。投资者投资新注册的科创成长层企业需要签署专项风险揭示书,但投资存量未盈利企业 则不受影响。3)提升信息披露质量。要求科创成长层公司在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中披露未盈利情况及相关风险,做好股票异常波动的核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持续督导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责任,就企业研发、盈余改善等有关事项发表意见等。 规则概述 规则要求 备注 层次定位 第二条支持技术有较大突破、商业前景广阔、持续研发投入大,上市时处于未盈利阶段的科技型企业发展 纳入条件 第三条上市时未盈利的科创板公司,自上市之日起纳入科创成长层;本指引发布前已上市且上市后尚未首次实现盈利的科创板公司,自本指引发布之日起纳入科创成长层。上市时未盈利,指公司上市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 科创成长层包括存量公司及增量公司,存量公司自指引 发布之日起纳入科创成长层,增量公司自上市之日起 纳入科创成长层。 调出条件 第四条科创成长层公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所将其调出科创成长层:(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二)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本指引发布前已上市且上市后尚未首次实现盈利的科创板公司,上市后首次实现盈利的,本所将其调出科创成长层。 新老划断,增量公司调出条件为符合科创板第一套上市标准,存量公司调出条件仍为上市后首次实现盈利。 层次调整 第�条科创成长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符合本指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符合条件且将被调出科创成长层的公告。本所及时将公司调出科创成长层。科创成长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年度报告,或者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本所不对其层次进行调整。科创成长层公司层次调整后,因会计差错更正等原因导致公司不符合本指引第四条规定的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