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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 税费优惠政策选编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4年6月 目录 第一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选编 1.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优惠政策2 2.二手车经销增值税征收率减按0.5%优惠政策3 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4 4.再生资源回收简易计税增值税优惠政策7 5.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政策8 6.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政策13 7.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政策15 8.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17 9.金融机构处置抵债不动产增值税优惠政策17 10.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优惠政策18 11.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优惠政策19 12.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进口 增值税优惠政策19 第二部分消费税优惠政策选编 1.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优惠政策23 2.节能环保电池免征消费税优惠政策24 3.节能环保涂料免征消费税优惠政策26 4.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优惠政策27 第三部分所得税优惠政策选编 1.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优惠政策30 2.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31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32 4.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35 5.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36 6.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37 7.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38 8.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39 9.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40 1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40 11.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41 12.第三方污染防治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43 13.生产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45 14.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47 15.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 期缴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48 16.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49 17.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51 18.软件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 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53 19.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55 20.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59 21.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63 第四部分财行税优惠政策选编 1.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优惠政策68 2.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优惠政策68 3.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优惠政策69 4.挂车车辆购置税减征优惠政策70 5.金融机构接收、处置抵债资产免征印花税优惠政策71 6.金融机构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优惠政策72 7.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免征环境保护税优惠政策73 第一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选编 1.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 【优惠内容】 对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享受条件】 (一)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 (1)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2)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3)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4)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5)科技部核定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级政府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6)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7)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8)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以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名单为准); (9)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10)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二)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三)外资研发中心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具体审核认定办法见《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附件1。 【政策依据】 《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 2.二手车经销增值税征收率减按0.5%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享受条件】 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 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一)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以上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本款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以上即征即退规定。 不得适用以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 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 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发票开具相关管理工作,纳税人应按规定及时开具、取得发票。 (2)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台账内容包括: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4)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5)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6)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D级。 (7)纳税人申请享受以上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 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 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 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三)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并在书面声明中如实注明未取得发票或相关凭证以及接受环保、税收处罚等情况。未提供书面声明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4.再生资源回收增值税简易计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 (一)上述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二)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3)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5.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享受条件】 (一)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部门制定。 (二)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