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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INNOVAXHOLDINGSLIMITED 创升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680) 截至2025年2月28日止年度之年度业绩公告 创升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向其股东欣然提呈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本集团”)之综合业绩(摘录自截至2025年2月28日止年度(“本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连同截至2024年2月29日止年度之比较数字如下: 财务摘要 截至以下日期止年度 2025年 2024年 2月28日 千港元 2月29日 千港元 收益总额 167,677 32,727 年内(亏损)╱溢利及全面(开支)╱收益总额 (35,287) 1,775 每股(亏损)╱盈利 基本及摊薄(港仙) (68.78) 3.66* *重新表述 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收入表 截至2025年2月28日止年度 截至以下日期止年度 收益 附注 2025年2月28日 千港元 2024年2月29日 千港元 企业融资顾问服务 3 8,495 11,734 配售及包销服务 3 151,467 10,913 证券交易及经纪服务 3 2,866 3,002 资产管理服务 3 492 427 证券融资服务之利息收入 3 2,611 5,525 放债服务之利息收入 3 1,746 1,126 收益总额 167,677 32,727 其他收入 5 5,408 4,638 其他(亏损)╱收益 6 (26,088) 22,424 146,997 59,789 其他经营开支 (158,455) (15,055) 物业及设备折旧 (56) (159) 使用权资产折旧 (1,241) (1,389) 金融资产的减值拨备,扣除拨回 7 (278) 2 员工成本 8 (22,162) (41,368) 融资成本 9 (92) (42) 分占合营企业的亏损 18 — (3) 除税前(亏损)╱溢利 10 (35,287) 1,775 所得税开支 11 — — 年内(亏损)╱溢利及全面(开支)╱收益总额 (35,287) 1,775 每股(亏损)╱盈利 基本及摊薄(港仙) 13 (68.78) 3.66* *重新表述 综合财务状况表于2025年2月28日 于 2025年 2024年 2月28日 2月29日 附注 千港元 千港元 非流动资产 物业及设备 24 80 使用权资产 1,131 297 无形资产 500 500 递延税项资产 357 357 其他应收款项、按金及预付款项 17 482 275 于合营企业的权益 18 — — 于联营公司的权益 16 50 — 非流动资产总额 2,544 1,509 流动资产 应收账款 14 43,331 29,851 应收贷款 15 29,797 19,478 其他应收款项、按金及预付款项 17 2,535 2,285 透过损益以公ft价值列账之金融资产 25 44,150 69,518 应收合营企业款项 18 230 10 现金及银行结余 19 97,197 112,020 代表客户所持现金及银行结余 20 133,243 48,929 流动资产总额 350,483 282,091 资产总额 353,027 283,600 流动负债 应付账款 21 162,916 59,452 其他应付款项及应计费用 22 1,747 13,027 合约负债 23 234 302 租赁负债 24 1,008 330 流动负债总额 165,905 73,111 流动资产净值 184,578 208,980 资产总额减流动负债 187,122 210,489 于 非流动负债 附注 2025年2月28日 千港元 2024年2月29日 千港元 租赁负债 24 249 — 资产净值 186,873 210,489 权益 股本 6,000 4,000 储备 180,873 206,489 权益总额 186,873 210,489 附注 截至2025年2月28日止年度 1.一般资料 本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第22章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及登记为获豁免有限公司。直接控股公司为百阳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其为一间于英属维尔京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由本集团的创始人董事会主席兼执行董事钟志文先生全资拥有。本公司股份已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主板(“主板”)上市,于2018年9月14日生效。 本公司注册办事处地址为CricketSquare,HutchinsDrive,P.O.Box2681,GrandCayman,KY1-1111,CaymanIslands,主要营业地点地址为香港湾仔告士打道128号祥丰大厦20楼A至C室。 本公司乃投资控股公司,其附属公司主要从事提供金融服务包括企业融资顾问服务、配售及包销服务、 证券交易及经纪服务、证券融资服务、资产管理服务及放债服务。 综合财务报表以港元(“港元”)呈列,港元亦为本公司之功能货币。除另有指明者外,所有数值均四舍五 入约整至最接近之千位(“千港元”)。 2.会计政策的变化 2.12024年3月1日起采纳的新订准则、诠释及修订 香港会计师公会(“香港会计师公会”)已颁布多项新订或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均于本集团本会 计期间首次生效: 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修订本)将负债分类为流动或非流动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修订本)售后租回的租赁负债 香港会计准则第7号及香港财务 报告准则第7号(修订本) 供应商融资安排 香港诠释第5号(经修订)财务报表的呈列—借款人对包含可随时要求偿还条款的定 期贷款的分类 该等新订或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概无对本集团当前或过往期间之业绩及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 响。 2.2已颁布但尚未生效的新订准则、诠释及修订 本集团尚未提早采纳下列已颁布但尚未生效的新的或经修订的准则和注释。本集团目前拟于生效日 期应用该等变动。 香港会计准则第21号和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1号(修订本)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和7号 (修订本)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第7号、第9号、第10号和香港会计准则第17号(修订本) 缺乏可兑换性1 金融工具分类及计量之修订本2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会计准则年度改进—第11卷2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财务报表的列示与披露3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并无公共责任之附属公司:披露3 香港诠释第5号(经修订)财务报表的呈列—借款人对包含可随时要求偿还条款的定 期贷款的分类3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及香港会计 准则第28号(修订本)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及香港会计 准则第7号(修订本) 投资者与其联营公司或合营企业之间的资产出售或注资4 依赖自然能源生产电力的合同2 1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 2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3自2027年1月1日起生效。 4自待定日期起生效。 本集团正在评估该等新订会计准则及修订的影响。除下面提到的新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外,本集团预 计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但尚未生效的任何新准则或修订将不会对本集团产生重大影响。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财务报表的列示与披露 财务报表的列示与披露将取代香港会计准则1号《财务报表的列示》。该新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在保留香港会计准则1号中许多要求的同时,引入了新的要求,以在损益表中呈现特定类别和定义的子总额;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提供管理定义的业绩指标的披露,并改善财务报表中信息的汇总与分拆。此外,香港会计准则1号的一些段落已移至香港会计准则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和错误》及香港会计准则7号《金融工具:披露》。对香港会计准则7号《现金流量表》和香港会计准则33号《每股收益》也进行了小幅修订。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及其他标准的修订将于2027年1月1日或之后的年度期间生效,ft许提前应用。新标准的应用预计将影响未来财务报表中损益表的呈现及披露。集团正在评估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对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详细影响。 3.收益 客户合约之履约责任 企业融资顾问服务 本集团向客户提供于联交所首次公开发售“首次公开发售”)保荐服务。其为寻求于香港上市的公司担任 保荐人,于整个上市过程为其及其董事提供意见及指引。该收益乃于首次公开发售过程中随时间确认。 本集团向客户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其为香港上市公司以及其股东及投资者担任财务顾问,就涉及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GEM证券上市规则(“GEM上市规则”)或公司收购合并及购回守则(“收购守则”)的交易向其提供意见。该收益乃于提供服务期间随时间确认。 本集团向客户提供独立财务顾问服务。其担任独立财务顾问,向香港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会委员会及独立 股东提供推荐建议及意见。该收益乃于提供服务期间随时间确认。 本集团向客户提供合规顾问服务。其担任香港上市公司的合规顾问,就上市后合规事宜向彼等提供意 见。该收益乃于提供服务期间随时间确认。 配售及包销服务 本集团向客户提供配售及包销服务。其担任(i)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上市公司配售现有股份的配售或分配售代理或包销商或分包销商或分销商;(ii)上市申请人首次公开发售的整体协调人或账簿管理人或牵头经办人或包销商或分包销商或分销商;及(iii)上市或非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账簿管理人或包销商或分包销商。该收益于有关集资活动之交易获执行及服务责任完成的时间点确认。 证券交易及经纪服务 本集团为客户提供证券交易及经纪服务。证券交易及经纪服务之佣金收入按已执行买卖之交易价值的某一百分比厘定,并于买卖执行当日确认为收益。除非与交易对手另有协定,否则结算期通常为交易日后一至两天。 资产管理服务 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产生之收入于提供有关服务而客户同时取得及消耗本集团所提供利益的期间随时间确认。有关管理费根据本集团旗下在管资产之资产净值的固定百分比按年收取。当符合相关表现期的默认表现目标时,本集团亦有权就若干账户收取每年经评估的表现费。已确认的累计收益很可能不会出现大幅拨回时,则确认表现费。管理费通常于周年日收取,而表现费通常于相关表现期末收取。 下文为本集团自其主要服务所得收益的分析: 2025年 2024年 千港元 千港元 企业融资顾问服务 保荐费收入 2,027 8,207 顾问费收入—财务顾问及独立财务顾问 4,461 1,980 顾问费收入—合规顾问 2,007 1,547 8,495 11,734 配售及包销服务 配售及包销费收入 151,467 10,913 证券交易及经纪服务 佣金收入 2,866 3,002 资产管理服务 管理费收入 492 427 小计—客户合约收益 163,320 26,076 证券融资服务所得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保证金客户 2,609 5,523 利息收入—现金客户 2 2 2,611 5,525 放债服务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个人贷款 1,746 1,126 小计—证券融资服务及放债服务所得利息收入 4,357 6,651 总计 167,677 32,727 收益确认时间 2025年 千港元 2024年 千港元 —于某一时间点 154,333 13,915 —随时间 8,987 12,161 163,320 26,076 利息收益 4,375 6,651 总计 167,677 32,727 分配至客户合约之余下履约责任的交易价格 鉴于履约责任为合约的一部分,而该合约的原预期期限少于一年,本集团采用可行权宜方法,即不披露 分配至截至报告日期未履行(或部分履行)的企业融资顾问服务的履约责任的交易价格总额。 4.分部资料 就进行资源分配及评估分部表现而报告至执行董事(即主要运营决策者(“主要运营决策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