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低碳供应商评价指南 (2024年第一版) 汽车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 汽车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联合行业企业共同编制《汽车行业低碳供应商评级指南》,致力于为企业提供一个科学、合理的低碳供应商评级体系,有效指导企业评估各类供应商低碳水平,优化自身采购策略,建立和完善低碳供应链管理体系,同时带动上游产业链企业实施低碳管理和技术创新,提升低碳发展水平,从而有效促进汽车全产业链协同降碳。 前言 本文件由汽车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汽数据有限公司、中汽碳(北京)数字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研发总院、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分公司、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工程研究院、北京汽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车和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广州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零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舍弗勒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法雷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米其林(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纬湃科技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等。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赵明楠、林宇、张逸娟、焦显辉、宿睿、赵天宁、吴金龙、张红杰、纪柯柯、孙锌、王冬、吴凡、王永前、葛欣亮、蒋琼、潘雷、刘翔、袁丽萍、刘赛、苗志超、刘德乐、欧鹏飞、胥志宇、陶治源、李基权、武卫星、张艺怀、沈健、龙华、姜宏霞、姜兆娟、魏汉清、郭佳栋、张辉等。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本次为首次制定。 引言 本指南的目的是指导汽车企业评估各类供应商低碳水平,优化自身采购策略,建立和完善低碳供应链管理体系,同时带动汽车供应链企业实施低碳管理和技术创新,提升低碳发展水平,从而有效促进汽车全产业链协同降碳,共同迈向碳中和。 本文件中的供应商指的是汽车供应链企业,主要包括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和车用材料企业。 本文件是由汽车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以下简称:评价中心)发布及实施的第三方评价指南,旨在引导构建低碳的汽车供应链,评价中心将保留对低碳供应商评价的全部权利。本文件制定过程中综合考虑了我国双碳发展趋势及汽车产业链发展现状,随着全行业低碳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评价中心将会持续研究评价新方案并加强与社会各方面的交流研讨。 汽车行业低碳供应商评价指南 1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汽车行业低碳供应商评价的总体要求及指导性方法。 本指南适用于汽车供应链企业申请低碳供应商评价,以及汽车企业或第三方评价机构针对汽车供应链企业的低碳评价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4021-2001环境管理环境标志和声明自我环境声明(Ⅱ型环境标志)GB/T 24040-2008环境管理生命周期评价原则与框架GB/T 24044-2008环境管理生命周期评价要求与指南GB/T 32150-2015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ISO 14067:2018温室气体产品碳足迹量化要求和指南(Greenhouse gases– Carbon footprintof products–Requirements and guidelines for quantification) ISO14064-1组织层面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Greenhousegases—Part 1: Specification with guidance at the organization level for quantification andreporting of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and removals)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低碳供应商low carbon supplier 将低碳融入到原材料采购、设计研发、生产制造、物流运输等各个环节,在双碳意识提升、核算能力建设、双碳规划制定、降碳减排实施和降碳成果公开采取一定举措的企业。 碳carbon 温室气体greenhouse gas, GHG 大气层中自然存在的和由于人类活动产生的能够吸收和散发由地球表面、大气层和云层所产生的、波长在红外光谱内的辐射的气态成分。[来源:GB/T 32150—2015,定义3.1] 注: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件中的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碳化物、六氟化硫和三氟化氮。 碳排放carbon emission温室气体排放greenhouse gas emission 在特定时段内释放到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总量(以质量单位计算)。 产品碳足迹product carbon footprint; PCF产品系统中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温室气体清除量之和,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并基于生命周期评 价,使用气候变化单一影响类别。碳盘查carbon inventory 以企业为单位,计算其在社会和 生产活动中各环节直接或间接排放的温室气体。 生命周期life cycle 产品系统中前后衔接的一系列阶段,从自然界或从自然资源中获取原生材料,直至最终处置。 [来源:GB/T 24044—2008,定义3.1] 初级数据primary data 通过直接测量或基于直接测量值计算得到的过程或活动的量化值。 注1:初级数据不一定来自研究中的产品系统,因为初级数据可能与研究中的不同但可比较的产品系统相关。 注2:初级数据可包括温室气体排放因子和/或温室气体活动数据。 [来源:ISO 14067—2018,定义3.1.6.1] 次级数据secondary data 不符合初级数据要求的数据。 注1:次级数据是经权威机构验证且具有可信度的数据,可来源于数据库、公开文献、国家排放因子、计算估算数据或其他具有代表性的数据,推荐使用本土化数据库。注2:次级数据可包括从代替过程或估计获得的数据。 现场数据site-specific data 在产品系统中获得的初级数据。 注1:所有现场数据都是初级数据,但并非所有初级数据都是现场数据,因为初级数据可能来自不同的产品系统。 [来源:ISO 14067—2018,定义3.1.6.2] 工业和信息化碳管理人才岗位能力评价证书IndustrialandInformationTechnologyCarbonManagementTalent Job CapabilityCertification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颁发的用于评价从事碳的核算、减排、管理以及从事相关研究工作人员岗位能力的证书。 中国工业碳排放信息系统China Industrial Carbon Emission Information System 为提高中国工业领域碳排放管理水平而开发的统一的面向汽车供应链企业免费碳排放数据报送及信息管理平台。 碳排放管理体系carbon emission management systems 用以建立碳排放管理方针、目标、过程和程序以实现预期目的的一系列相互关联的要素的集合。 碳排放管理方针carbon emission management policy 最高管理者发布的有关碳排放管理绩效的宗旨和方向。 注:碳排放方针为设定碳排放管理目标、指标及采取的实施方案提供框架。 碳排放管理目标carbon emission management objective 为满足碳排放方针而设定、与改进碳排放管理绩效相关的、明确的预期结果或成效。 数字化碳管理系统digital carbon management system 具备实时精准的能源及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分析及目标设置和追踪能力的数字化平台。 碳排放核算carbon emission accounting碳排放核算是企业或组织对其一定边界内的活动直接和间接产生的温室气体 (GHG)进行量化的过程。 脱碳诊断decarbonizationdiagnostics 脱碳诊断是对企业碳排放状况进行评估的过程,其通过识别企业降碳关键问题和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帮助企业实现低碳转型。 碳足迹标识carbon footprint labels 通过碳足迹标志、文字、数字、符号等组合,表示产品碳足迹相关信息的标识。碳足迹标识可按内容分为碳足迹量化标识、碳足迹等级标识与碳中和标识。 碳足迹量化标识carbon footprint quantification labels 通过碳足迹标志、文字、数字、符号等组合信息,把产品生命周期(从原料、制造、储运、使用、废弃到回收的全过程)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去除量之和用量化的指数在产品上标示出来的标识。 碳足迹等级标识carbon footprint rating labels 通过碳足迹标志、文字、数字、符号等组合信息,表示道路车辆产品碳足迹高低差别的分级标识,共1、2、3、4和5五个等级,1级表示产品碳足迹最低。 碳中和标识carbon neutrality labels 通过碳足迹标志、文字、数字、符号等组合信息,把产品全生命周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去除量和最终实现碳中和的结果在产品上标示出来的标识。 稳定型指标stabilization indicator 用于评估的绩效要求在较长时间内相对稳定不变,以衡量被评价方在该方面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发展型指标developmental indicators 用于评估的绩效要求可随着行业发展而相应变化,以衡量被评价方在该方面在增长或改善或情况。 4基本参评条件 基本参评条件为低碳供应商应达到的基础性要求,包括基本合规要求和基本管理要求两类,任何一项不符合均不能参与低碳供应商评价。 基本合规要求 汽车产业链企业在申请低碳供应商评价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要求,且企业在近三年运行过程中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基本管理要求 4.2.1专门管理人员与要求 企业应授权具有相应技术和能力的人担任双碳专门管理人员,对专门管理人员的要求包括:——具有明确的双碳事务分管领导; ——具有明确可用的联系方式,能够完整填写低碳供应商评价申请表(见附录A),并确保可通畅联系。——在碳管理方面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首次参评企业的碳管理专员须已持有或最晚在完成评价后6个月内获得工业和信息化碳管理人才岗位能力评价证书或其他人社部和工信部主管机构颁发的相关碳管理人才证书;非首次参评企业的碳管理专员则应已持有上述证书。 4.2.2组织机构与要求 a)企业应具备碳排放管理组织机构,其是碳排放管理的执行主体,组成可以是以下形式:——具有负责碳排放管理的部门,统一负责本单位碳排放管理工作; ——与本单位能源部门、环保部门等组织机构融合,将碳排放管理融入其日常工作中。b)碳排放管理组织机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收集并了解碳资讯,形成碳管理资料库;——制定碳排放管理发展规划及相关制度;——开展本单位碳盘查工作,形成碳盘查报告文件。c)企业应具有明确规定碳排放管理组织机构的有关要求文件(模板参见附录B),文件应包含以下信息:——企业碳排放管理组织结构图;——有关双碳部门的职责分工;——有关双碳部门具体人员划分;——企业签署批准文件。 5评价指标 低碳供应商评价指标体系由一级指标(5项)和二级指标(15项)构成,评价要求细则见附录C。 双碳意识提升 低碳供应商评价申请方应具备一定的双碳基础能力和意识,具体包括知识培训、法规识别和人才储备等。 5.1.1知识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