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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三统一”政策下的人才效能致胜方略

综合2023-08-16-佩信集团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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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三统一”政策下的人才效能致胜方略

| 物流 | 物业 | 商超 | 餐饮 | 食品 | 养老 | CONTENTS 社保“三统一”政策实施背景社保“三统一”相关法规及政策指引地方政府对“社保代缴”的监管行为社保“三统一”的影响及范围“社保代缴”典型判例社保“三统一”下合规降本破局关键佩信集团劳动力效能提升指引01030609121619 社保“三统一”政策实施背景 CHAPTER ONE 一、社保“三统一”政策实施背景 所谓社保“三统一”,是政府在执行监管时,要求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主体、工资和个税扣缴主体、社保缴纳主体保持一致。 “缴费单位主体”需与“劳动合同订立主体”及“工资个税支付主体”保持一致。 随后,广东广州、河北石家庄、浙江杭州、江西南昌等地开展的专项整治活动,再然后,随着社保改税务征收,金税四期等政策的进一步推进,越来越多的城市,如武汉、厦门、深圳、成都、沈阳、南京,呼和浩特等,也陆续加入进来。 从 国 家 和 地 方 政 策 来 说,其 实 一 直 就 是 这 么 要 求 的。据《社会保险法》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社保缴纳地应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其缴费主体应当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主体相一致。 只是在这之前,由于国家要保证社会保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优先解决社保未缴纳的问题,故而对于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社保三统一”政策的企业,当地人社部门并没有严令禁止或采取强有力的惩罚措施,导致一些企业误以为自身方案没有问题,实质上是对政策理解的偏差。 因而,“社保三统一”政策并非当前出来的新规定,也并非近两年出来的新产物,只是随着各地政府行政监管 的 愈 发 严 格,很 多 不 规 范的行为被监管查处出来,国家加大了对社保代缴的打击, 大势所趋,风向已明朗。即使企业目前所在城市尚未大面积要求调整,也建议开始着手准备,提早规避违规风险和违法成本。 在 过 去 很 长 一 段 时 间 里,大 部 分 企 业 在 实 际 经 营 中,出于成本的考虑,实难在各地均成立法人主体并开设社保账户,为员工在工作地缴纳社保,所以选择委托第三方或关联公司为员工代缴社保。即“挂靠代缴”模式。由此便造成了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主体与社保缴纳主体不一致的违规状况。 从近几年各地政策不断收紧的态势上看,国家对社保代缴的监管已经进入了全新的阶段。 2020 年 6 月 30 日,北京市社保中心发布了《关于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的出台意味着往后在京缴纳社保的 社保“三统一”相关法规及政策指引 二、社保“三统一”相关法规及政策指引 (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 待 遇 或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支 出 , 数 额 超 过 1 万 元,或 虽 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88条明确规定了“骗保”的后果: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同时第94条规定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四)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五)恶意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用于与社会保险经办 机 构 约 定 以 外 用 途,或 者 造 成 社 会 保 险 个 人 权 益 信息泄露的; 2014年4月24日发布,对《社会保险法》中骗保是否属于刑事犯罪予以了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六)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造成基金损失超过10万元的; (七)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第三人依法应偿还社会 保 险 基 金 已 先 行 支 付 的 工 伤 保 险 待 遇,有 能 力 偿 还而拒不偿还、超过1万元的;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9年10月28日发布,明确规定了会被列入严重失信人名单的8类情形: (一)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超过20人次或从中牟利超过2万元的;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三)通 过 伪 造 或 者 变 造 个 人 档 案、劳 动 能 力 鉴 定 结 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02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明确了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保 违 法 违 规 问 题,对 查 证 属 实 的 给 予 最 高 额 度 不 超 过10万元的奖励。 (四)通 过 谎 报 工 伤 事 故、伪 造 或 者 变 造 证 明 材 料 等 进行 工 伤 认 定 或 者 劳 动 能 力 鉴 定,或 者 提 供 虚 假 工 伤 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2022 年 3 月 18 日起施行,明确6种情形按照社会保险法第88条规定处理,对用人单位、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8条进行惩处。 (五)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其 他 以 欺 诈、伪 造 证 明 材 料 等 手 段 骗 取 社 会 保 险待遇的。 (一)通 过 虚 构 个 人 信 息、劳 动 关 系,使 用 伪 造、变 造 或者 盗 用 他 人 可 用 于 证 明 身 份 的 证 件,提 供 虚 假 证 明 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202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明确了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保 违 法 违 规 问 题,对 查 证 属 实 的 给 予 最 高 额 度 不 超 过10万元的奖励。 (二)通 过 虚 假 待 遇 资 格 认 证 等 方 式,骗 取 社 会 保 险 待遇的; 03 地方政府对“社保代缴”的监管行为 CHAPTER THREE 三、 地方政府对“社保代缴”的监管行为 近几年,国家和各地政府对于社保代缴行为的监管趋于严格,多地陆续出台政策文件及采取专项治理行动打击虚构劳动关系代缴社保行为。各地关于“三统一”制度的内容要求是一致的,只是实施时间不同,实操中的监管尺度和要求有差异。 北京市:2020年起,北京社保中心加强了对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监管。2021年颁布的《北京市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办法》,明确指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通过虚构劳动关系等方式为未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违者将会面临一定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2016年施行的《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修订)》及2021年颁布的《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均对违规社保代缴作出严格禁止性规定,违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广东省还于2022年4月至12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违规参保补缴问题专项行动,重点打击行为之一即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等单位或个人为单位、个人违规参保缴费提供组织、介绍、代理、伪造材料等服务。 天津:《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7)》第二十七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无正当理由停缴社会保险费,或者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对此有过错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予支持。 江苏省、重庆市、杭州市、天津市等地也陆续出台相关法律文件,强调不得通过虚构劳动关系参保,禁止通过违法劳务派遣外包方式为异地员工缴纳社保。 社保“三统一”的影响及范围 CHAPTER FOUR 四、社保“三统一”的影响及范围 受到“三统一”影响的企业,主要的表现形式如下: 如 果 企 业 执 意 不 做 调 整 维 持 现 状 的 话,后续很有面临如下后果: 1企业因违规缴纳社会保险未能通过社保审计,从而影响后续经营或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如广东地区已于 2016 年即施行了《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明确此类情形的处罚措施。 1为了节省工作效率,常年与第三方代理机构合作,由对方为员工缴纳社保。 2总部在外地,总部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了节省社保成本或当地没有分支机构,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为员工在工作地缴纳社保。 2因社保缴纳主体与用人单位主体不一致,员工在申领社保待遇(如:工伤、生育、养老)时,可能因此遭到社保机构拒绝理赔,从无法正常享受社保待遇。由此本来应该由社会保险支付的部分可能要由实际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3总部在外地,总部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了满足员工在当地落户、买车、买房、子女入学等切身利益需要,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为员工在工作地缴纳社保。 3员工可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提出辞职,从而要求企业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目前广州市裁审口径提及异地委托代缴可主张经济补偿金。 4总部签合同,分公司发工资交社保,或总部签合同,分公司发工资,第三方交社保。 4建立劳动关系,未由真正的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可能发生社保行政部门责令补缴及支付滞纳金的问题。滞纳金计算规则:每月应缴社会保险费 × 欠缴天数 ×万分之五 = 滞纳金(四舍五入到两位小数)。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由于代缴机构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不统一,无法合规理赔,如果使用劳动协议让代缴机构进行申请,过程中涉及伪造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等情形时,如果被认定为犯罪,则还将面临前述刑事责任。 从社保“三统一”的政策脉络梳理中可以明显看到社保代缴背后潜藏的巨大风险。 从企业角度来说,社保不同于普通的劳动争议,不论是从法理上还是实务上,企业都很难摘清自己的责任,对“虚构劳动关系参保”的条件也就很难提出抗辩。加上参保和待遇享受有时间差,往往存在滞后性,所以一旦发生风险,企业几乎无法追补,转型迫在眉睫。 这要求企业 HR 要及时关注政策变化并积极转型,尤其是跨地域经营的企业,必须要具备跨地域、多主体架构、属地合规的顶层设计和落地服务能力。 05 “社保代缴”典型判例 CHAPTER FIVE 五、“社保代缴”典型判例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案例 1:员工社保代缴后企业承担工伤赔偿损失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杨某(化名)2019 年 8 月入职上海市某企业服务公司,岗位为保洁主管,工作地点为北京市,每月工资 6000 元。 因为杨某工作的项目是公司在北京的首个项目,杨某也是首批员工,公司还没有来得及在北京注册公司,杨某也不同意把社保入在上海,所以公司委托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在北京地区给杨某代缴社保。 为员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公司的法定义务,不能由其他单位代为履行,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公司的名义履行了前述法定义务,故公司应依法承担杨某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判决结果】 2019 年 10 月,杨某在工作中受伤,到北京朝阳区工伤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但工伤部门因杨某与人力资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享受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