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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 宝 丽:2025年一季度报告

2025-04-23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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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 宝 丽:2025年一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002165 证券简称:红宝丽 公告编号:2025-02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审计□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1.货币资金期末余额为99,557.00万元,较年初净增加44,488.90万元,增长80.79%。主要原因为调整长短期资金结构,提高资金供应安全,增加了融资额;2.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余额为14,741.47万元,较年初净增加5,392.61万元,增长57.68%。主要原因为本期理财类资金增加;3.短期借款期末余额为131,140.28万元,较年初净增加26,058.05万元,增长24.80%。主要原因为提高资金供应安全,增加了短期借款融资金额;4.长期借款期末余额为118,507.00万元,较年初净增加27,948.00万元,增长30.86%。主要原因为调整长短期资金结构,提高资金供应安全,增加了长期借款融资额;5.研发费用本期发生额为2,129.0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563.77万元,增长36.02%。主要原因为本期增加了研发费用的支出;6.其他收益本期发生额为668.8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406.22万元,增长154.65%。主要原因为政府补助资金、进项税加计扣除较上年同期增加;7.投资收益本期发生额为304.7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54.10万元,增长102.29%。主要原因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收益较上年同期增加;8.信用减值损失本期发生额为-100.86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278.89万元,减少156.65%。主要原因为票据、应收款项坏账计提形成的差异;9.营业外收入本期发生额为1,579.8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522.39万元,增长2648.70%。主要原因为为报告期内泰兴化学公司收到人民法院执行款2,134.12万元,根据会计准则其中561.74万元计入在建工程,1,572.38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所致;10.营业利润本期为259.24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667.21万元,减少86.54%。主要原因为公司积极拓展聚醚和异丙醇胺市场,两个产品销量同比增加10%以上,但产品价格因经营环境影响下调,加上部分原料价格上涨致毛利率下降,营业利润较上年同期减少;1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026.69万元,较上年同期净增加769.26万元,增加34.08%。主要原因为公司应收款项期末余额较年初减少导致;1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2,780.26万元,较上年同期净减少17,090.31万元,减少396.52%。主要原因为开展理财活动投资增加、项目建设投入所致;1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0,243.21万元,较上年同期净增加15,203.20万元,增加60.72%。主要原因为本期借入款项增加所致。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适用不适用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关于张益军职务侵占案进展情况 2022年9月,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名指控张益军、曹某两被告人,并向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24年9月,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刑事判决书》(2023)苏0118刑初141号】,判决书主要内容有:(1)被告人张益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肆佰万元;(2)追缴被告人张益军、曹某职务侵占违法所得人民币4,433万元(其中被告人曹某以人民币4,272万元为限),其中扣押在案的涉案款项,发放被害单位泰兴化学公司;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发放被害单位泰兴化学公司;等等。随后,张益军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12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刑事裁定书》【(2024)苏01刑终500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截至2025年3月31日,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已追缴职务侵占款2,134.12万元,并划入子公司泰兴化学公司账户。公司将积极与司法机关沟通,采取措施追收剩余侵占款,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合并利润表 3、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5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是否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