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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8 证券简称:海伦哲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主要为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收益。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丁剑平是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持有机电公司67.78%的股权,与机电公司为一致行动关系。 2、机电公司、丁剑平与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泽”)于2020年4月签署《一致行动关系声明函》,约定中天泽与机电公司、丁剑平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机电公司、丁剑平于2021年4月28日向中天泽发函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并向徐州经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该案件经管辖权异议程序被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后,机电公司和丁剑平撤诉。中天泽于2021年11月3日向深圳市福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机电公司、丁剑平继续履行《表决权委托协议》。2022年11月11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继续履行《表决权委托协议》,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中天泽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2024年6月30日深圳中院终审判决维持深圳福田法院继续履行《表决权委托协议》之判决,改判机电公司、丁剑平向中天泽支付律师损失费10万元。 中天泽于2024年8月30日向机电公司、丁剑平及海伦哲发送《关于放弃表决权委托及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的通知》:“为化解公司治理面临的困难局面,给公司恢复正常运作创造条件,我公司与顶航慧恒于2022年11月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被迫让出海伦哲控股权。2022年12月海伦哲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并公告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无控股股东。鉴于我公司已不再是海伦哲控股股东,现郑重通知,即日起我公司放弃与机电公司、丁剑平所签《表决权委托协议》中我公司对机电公司、丁剑平所持股份之表决权益,我公司与机电公司、丁剑平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2024年9月4日,公司收到机电公司和丁剑平的书面通知,机电公司和丁剑平书面回复称不同意与中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适用不适用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限售股份变动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为优化公司资产结构,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运营效率,进一步聚焦主业,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公司于2024年10月与交易对方陶浩平、刘磊签署《股权转让意向协议》,拟向对方出售公司持有的上海良基实业有限公司股权。公司于2025年3月1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决定出售全资子公司上海良基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总价款为4,829万元(大写:肆仟捌佰贰拾玖万元),交易对手方为陶浩平、刘磊。截至目前上海良基实业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钽达(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其股东由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陶浩平、刘磊;自此,公司不再持有上海良基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交易对方已向公司支付第二期转让款2,897.40万元,公司累计收到转让款3,863.20万元。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03月31日 2、合并利润表 3、合并现金流量表 (二)2025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是否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