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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业电气:2024年年度报告

2025-04-21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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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业电气:2024年年度报告

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SHENG YE ELECTRIC CO.,LTD. 年度报告 2024 公司年度大事记 公司于2024年11月1日通过中国证监会发行注册,并于2024年11月29日正式登陆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4年7月,公司获认证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2024年,新增发明专利3项。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共有有效专利79项。 2024年12月,公司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 目录 第一节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4第二节公司概况.............................................................6第三节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9第四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15第五节重大事件............................................................34第六节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36第七节融资与利润分配情况..................................................41第八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情况..................................45第九节行业信息............................................................50第十节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投资者保护......................................66第十一节财务会计报告......................................................75第十二节备查文件目录.....................................................198 第一节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声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负责人魏国锋、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晓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晓晟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本年度报告涉及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均应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并且应当理解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 1、未按要求披露的事项及原因 基于保密协议,本年报中对公司前五大客户和供应商中使用代称进行披露。 【重大风险提示】 (一)是否存在退市风险□是√否 (二)本期重大风险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 公司在本报告“第四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风险因素”部分分析了公司的重大风险因素,敬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释义 第二节公司概况 一、基本信息 二、联系方式 三、信息披露及备置地点 四、企业信息 五、注册变更情况 □适用√不适用 公司注册资本为6,049.00万元,总股本为6,049.00万元,注册资本与总股本的差异原因系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2024年11月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1月1日出具的《关于同意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519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经北京证券交易所2024年11月22日出具的《关于同意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4〕509号)批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1,800.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12元,募集资金总额 为 人 民 币164,160,000.00元 ( 超 额 配 售 选 择 权行 使 前 ), 扣 除 不 含 税 的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24,608,292.87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9,551,707.13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上述募集资金已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C10436号)。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60,490,000股增加至78,490,000股。 2024年12月28日,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完毕。公司已于2024年12月30日收到超额配售选择权新增发行270.00万股对应的募集资金总额24,624,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22,875,760.76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C10443号)。公司总股本由78,490,000股增加至81,190,000股。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尚未办妥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六、中介机构 七、自愿披露 □适用√不适用 八、报告期后更新情况 √适用□不适用 本次发行涉及的注册资本变更等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及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第三节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一、盈利能力 二、营运情况 三、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 □适用√不适用 四、与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差异 2025年2月27日,公司在北交所官网(www.bse.cn)披露了《2024年年度业绩快报公告》(公告编号:2025-016)。 本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与业绩快报中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存在重大差异。 五、2024年分季度主要财务数据 □适用√不适用 六、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七、补充财务指标 □适用√不适用 八、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差错更正等情况 (一)会计数据追溯调整或重述情况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其他原因□不适用 单位:元 (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及影响 √适用□不适用 1、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 ①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解释第17号明确: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在判断其推迟债务清偿的实质性权利是否存在时,仅应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不应考虑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 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规定时,应当按照该解释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本公司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②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解释第17号要求企业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在识别和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也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影响。该披露规定仅适用于供应商融资安排。供应商融资安排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规定时,无需披露可比期间相关信息及部分期初信息。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③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17号规定,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规定时,应当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首次执行日后开展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 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本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执行《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财政部于2023年8月1日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资源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 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该规定施行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规定 财政部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8号”),该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解释第18号规定,在对因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 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本公司自2024年度起执行该规定的主要影响如下: 第四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业务概要 商业模式报告期内变化情况: 公司主要从事薄膜电容器、电能质量治理配套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营产品广泛应用于家电、新能源、电能质量治理等领域。公司凭借自主研发与技术创新持续推出并迭代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产品,通过严格科学的合格供应商管理体系保证原材料品质可控、供应稳定,在专注领域内发挥精益制造能力,通过佛山、泰国双生产基地实现薄膜电容器产品规模化、专业化、精细化生产制造,并最终将产品销往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以及国内多个省份、直辖市、自治区,应用于国内外各个细分领域的知名企业。 公司基于自身深耕行业多年所建立的品牌地位、技术优势以及对行业需求发展趋势的深刻理解,可以及时响应下游客户的产品需求并提供高性能、高可靠的电容器等产品,并已与国内外多家知名企业建立起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