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长期目标是到2045年实现高收入国家地位。实现一个现代化、工业化和有弹性的经济,以及更高的生活水平,将取决于精心设计的政府政策干预,以及有针对性、高效和有效的公共支出。在后者中,公共投资将在创造财富和改善社会福利的环境中发挥关键作用。然而,仅仅投资量是不够的,质量也同样重要,而且随着时间推移,质量将变得更加重要。诊断研究表明,公共投资的质量目前受到碎片化、重复和低效率的损害。克服这些困难将是实现越南发展愿望的主要挑战,这也是当前技术报告的更广泛背景。
技术报告重点关注四个需要克服的潜在障碍:i) 公共投资管理的复杂和重叠的法律和监管框架;ii) 通过中期投资计划管理正在进行的和计划中的投资项目的不效率;iii) 在做出资金决策之前缺乏评估项目质量的标准方法和文件;以及 iv) 动员官方发展援助的障碍。技术报告的分析试图深入分析这些障碍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框架分析
越南的公共投资管理法律框架复杂且碎片化,比其他国家更加如此。公共投资由许多法律和法令管理,其中一些法律不一致,而另一些法律则为不同类型的项目或不同的资金来源提供了平行的途径。越南的公共投资管理体系的法律依据是通过专门的法律(公共投资法)建立的,该法律与处理公共财政管理的专门法律(国家预算法)分开。这种二元性源于越南的二元预算制度,其中经常性和资本支出的预算是分开进行的。虽然二元预算在国际上并不少见,但很少有几个国家像越南这样,通过专门的法律将二元预算制度如此牢固地嵌入高级法律框架中。
中期投资计划评估
对2021-2025年中期投资计划组合的分析表明,大约四分之三的项目,无论是在项目数量还是总价值上,都由以前的中期投资计划中的项目组成。导致项目准备期间进行调整的重大延误,导致了开始实施延误的需要,并需要将项目从一个中期投资计划转移到下一个中期投资计划。需要调整的项目准备时间超过没有进行调整的项目两倍。即使考虑到调整,总准备时间也明显低于经合组织国家的平均水平。这也许不应该被解释为越南在准备项目方面更有效率:一个更长、资源更充足、更灵活的准备过程可能会导致实施过程中更少和更短的延误。
项目准备文件评估
所有项目文件都很好地说明了要解决的问题/机会的性质和项目的战略相关性,将其与更高级别的规划框架联系起来。在负面方面,项目在分析替代方案、初步风险分析和初步运营可持续性方面存在一致性的弱点。样本中的生命周期成本是部分的,文档之间的需求分析质量参差不齐。总的来说,与国际良好实践相比,在做出进入可行性研究的决定时,概念在越南的背景下并不完全发展,即使这是越南项目周期中最重要的决定。
官方发展援助项目评估
对样本官方发展援助项目的评估的主要发现是,项目准备期间的成本估算不佳,从概念阶段开始,导致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后果。低估土地补偿和搬迁成本是后来问题的主要原因。有时低估是故意的,以保持在配套资金的分配范围内(土地补偿通常必须从国内预算资源中提供),但通常是由于越南监管的土地补偿制度,这并不反映市场现实。最近的立法变化可能会改善该问题的监管方面,但这些变化尚未生效,现在还为时过早来说明它们的影响。捐助者要求和国家实践之间的不匹配也会导致实施延误。
主要发现和结论
- 越南的公共投资管理体系存在复杂和碎片化的法律框架,导致效率低下和低质量的投资。
- 中期投资计划中大部分项目是从以前的投资计划中转移过来的,导致实施延误。
- 项目准备文件的质量参差不齐,缺乏标准化的方法和文件,导致实施和运营问题。
- 官方发展援助项目由于成本估算不佳和协调问题而面临实施延误。
- 需要对法律框架进行修订,以简化体系并提高效率。
主要建议
- 简化主要立法,将核心公共投资管理体系的法律依据合并到一个地方,并将公共投资管理的高级协调职责赋予一个机构。
- 修订公共投资法,使其范围仅限于公认的国际公共投资定义,并有一个关于国家角色的愿景,即补充私营部门。
- 明确规划法,规定计划中包括的具体支出措施,包括命名投资项目,是指示性的,并根据公共投资法或其他适用立法进行接受或拒绝。
- 在法律框架中明确规定,与战略计划一致是获得积极投资政策决定的一个必要条件,但其他标准也必须得到满足,包括项目的合理理由和足够的证据,证明需求、社会经济效率和可持续性。
- 允许在实施过程中进行更多灵活性,通过定义超出必须提交给高级别决策者进行增强监控和/或正式调整的阈值。
- 在法律中建立一种机制,用于定义和解决表现不佳的项目,包括永久停止此类项目的程序。
- 将提交年度运营和维护成本声明作为一项法律要求,包括项目运营期间预期的维修和计划更换项目组件的成本。
- 补充现有的法律框架,在三级(法律、法令和Circular)中提供有关中期实施审查方法及其应用的详细指导。
- 支持官方发展援助项目的集群项目模式,通过吸引赠款资助的技术援助来实现基本中央协调和培训。
- 建立措施来抑制为“战略预算”而低估项目成本的倾向,包括制裁——最高包括取消项目——用于使用未经证实的“名义”价值而没有实质内容。
- 改善投资政策决定和投资决定阶段的成本估算,特别是土地和搬迁成本。加强独立审查职能,以核实成本估算的现实性和应用规定的估算方法。
- 通过引入变化原因模型来提高项目概念的质量,以便根据其投入、产出和结果来定义项目。确保在项目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对投入或产出的后期变化不会威胁到已商定的结果。
- 改善对收益实现的关注,包括对项目输出(数量和质量)发生根本变化的项目进行强制重新评估。
- 引入更强的法规来规范文件要求和具体内容,以支持在投资政策决定和投资决定阶段进行基于证据的决策,并由关于中期评估方法的指南提供支持。
- 为项目准备提供足够的预算,特别是对于场地调查、地质技术调查和需求调查,以避免在实施过程中(详细设计和施工)减少对调整的需求。
- 建立制度能力——组织安排、人力资源和数据收集、管理和分析能力——以实施修订后的土地法的新特点,这些特点与补偿目的的土地价值估算有关。
- 改善新省级项目管理机构、部门部门和运营实体之间的协调,以确保项目的可持续性。为大型项目设立项目指导委员会(包括这些主要参与者以及DOF,必要时还包括中央部委),重点关注运营和收益实现的组织安排和资金安排。委员会将与用户进行咨询。
- 引入稳健的、省级特定的系统,用于定期自我评估和早期识别和纠正问题,以及跟进纠正措施的应用。
- 为大型项目设立项目指导委员会,并在技术部门和DPI层面改善集中式监控。
- 通过财政部系统提高付款过程的透明度,以便更好地监控资金的流动效率。
- 基于从变化原因模型中开发的结果框架,改进绩效监控和评估。在投资决定阶段,强制建立绩效指标,并指定监控和系统报告这些指标的安排。
- 为A类项目和样本B类项目建立终端和影响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