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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铁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经审核业绩公告

2025-03-06港股财报张***
港铁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经审核业绩公告

MTR CORPORATION LIMITED香港鐵路有限公司 ( 「 本 公 司 」 )(於香港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號:66)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經審核業績公告 業績 摘要 香港業務- 我們的經常性業務受惠於本地鐵路服務及過境服務乘客量的持續回升,以及高速鐵路(香港段)服務的強勁表現-重鐵網絡列車按照編定班次行走及乘客車程準時程度維持於99.9%的世界級水平-香港物業發展利潤為102億港元,主要來自「日出康城」第十一期、何文田站第一期、「港島南岸」第一期、第二期、第四期和第五期項目-東涌東站第一期物業發展項目已於2024年12月批出-已與政府就洪水橋站簽訂項目協議 中國內地及國際業務- 悉尼地鐵M1地鐵西北及班克斯敦綫的城市段已於2024年8月通車-深圳地鐵十三號綫一期項目的首通段已於2024年12月通車-於天津北運河站商場的結構建造工程已於2024年12月竣工 摘要(續) 展望 -儘管我們於2024年的經營業績令人滿意,但大部分盈利將用於現有鐵路綫的提升和更新及新鐵路項目的規劃與建設,這些項目需要龐大資金支持-持續注重審慎理財:專注成本管理、優化資金安排及保持強健的資產負債表以協助港鐵及香港透過新鐵路建設推動發展-視乎施工及銷售進度,我們預期為何文田站第二期、「港島南岸」第三期和「日出康城」第十二期的物業發展利潤入帳,並繼續為「港島南岸」第五期和何文田站第一期的物業發展利潤入帳-視乎市場情況而定,我們預期在未來約12個月左右為東涌東站第二期項目及屯門第16區站第一期項目進行招標-持續推進《鐵路發展策略2014》、《北部都會區發展策略》及《香港主要運輸基建發展藍圖》下的多個新鐵路項目 本公司董事宣布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本集團」)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經審核業績如下: 綜合損益表 本公司股東應佔年內利潤/(虧損):-來自經常性業務 -香港-香港以外-來自物業發展-香港-香港以外-來自基本業務-來自投資物業公允價值計量 每股盈利: -基本-攤薄 調整後): 其後可能重新分類至損益的項目: 淨資產 股本及儲備股本為行政人員股份獎勵計劃而持有的股份其他儲備本公司股東應佔總權益非控股權益總權益 附註: 1.核數師報告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綜合財務報表已由本公司核數師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頒布的《香港審計準則》進行審計。而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發出的無保留意見之核數師報告載於即將寄發予股東的年報內。此外,綜合財務報表已由本公司審核及風險委員會審閱。 於本初步公告內所載列的本集團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綜合損益表、綜合全面收益表、綜合財務狀況表及其相關附註所列的財務數字,已由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與本集團本年度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所載之金額作比較,兩者金額一致。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頒布的《香港審計準則》、《香港審閱工作準則》或《香港核證聘用準則》,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就此所進行之工作,並不構成審核、審閱或其他核證聘用,因此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不會就本公告發表任何核證意見。 2.編製基準 本公司年度業績之初步公告是按照《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的適用披露規定編製。 本年度業績之初步公告所載有關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財政年度的財務資料,並不構成本公司於該等財政年度的法定年度綜合財務報表,但這些財務資料均取自該等財務報表。按照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第436條須就該等法定財務報表作進一步披露的資料如下: •根據《公司條例》第662(3)條及附表6第3部,本公司已就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交付公司註冊處處長,並將適時交付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本公司核數師已對本集團該兩年度的綜合財務報表作出報告。核數師報告並無保留意見;亦無載有該核數師在其報告不作保留意見之情況下,以強調方式促請有關人士注意的任何事宜之提述;也無載有按《公司條例》第406(2)、407(2)或(3)條所指的陳述。 綜合財務報表乃按照所有由香港會計師公會頒布並適用的《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編製。 香港會計師公會頒布了數項修訂的《香港財務報告準則》,該等修訂準則在本集團本會計期間首次生效。然而,並無任何修訂準則對本集團當期或前期業績及財務狀況的編製或呈列方式產生重大影響。本集團並無採用任何於本會計期間尚未生效的新訂準則或詮釋。 3.保留溢利 截至2024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保留溢利變動如下: 4.香港物業發展利潤-分佔盈餘、收入及未出售物業的權益 香港物業發展利潤-分佔盈餘、收入及未出售物業的權益包括: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公司股東應佔來自香港物業發展的利潤102.35億港元(2023年:20.35億港元)代表香港物業發展利潤121.85億港元(2023年:23.29億港元)及其相關所得稅支出19.50億港元(2023年:2.94億港元)。 5.投資物業公允價值計量(虧損)/收益 投資物業公允價值計量(虧損)/收益包括: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內,本集團已就收取來自一項物業發展項目的一座商場後,初始確認帳面價值為52億港元的投資物業。 本集團在計入就該物業發展項目已產生/將產生的成本2億港元後,根據本集團的會計政策已初始確認50億港元的遞延收益。本集團所需承擔的風險和責任將在每個匯報期末重新評估。任何所需承擔的風險和責任金額的減少將計及為遞延收益的減少,而將相應的金額在該匯報期計入損益並入帳為「初始確認來自物業發展的投資物業之公允價值計量收益」。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內,本集團於匯報期末重新評估所需承擔的風險和責任後,已於損益中為初始確認來自物業發展的投資物業之公允價值計量收益21億港元入帳(2023年:14億港元)。於2024年12月31日,15億港元的遞延收益(2023年:36億港元)已於本集團的綜合財務狀況表中確認,並包括在「應付帳項、其他應付款項及撥備」中。 6.所得稅 A綜合損益表的所得稅代表: 遞延稅項-有關源自及撥回下列項目的暫時差異: -稅務虧損 除本公司為香港利得稅兩級制下的合資格公司以外,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內,香港利得稅的本期稅項撥備乃以年度估計評稅利潤於扣除承前結轉的累計稅務虧損(如有)後,按稅率16.5%(2023年:16.5%)計算。根據利得稅兩級制,本公司首200萬港元的應評稅利潤按8.25%徵稅,而餘下的應評稅利潤則按16.5%徵稅。本公司的香港利得稅撥備於2024年及2023年按此相同基準計算。 香港以外的附屬公司的本期稅項乃按相關稅務地區適用的現行稅率計算。 在香港產生的暫時差異引致之遞延稅項撥備,按香港利得稅率16.5%(2023年:16.5%)計算,而在香港以外產生的該等遞延稅項撥備則按相關稅務地區適用的現行稅率計算。 本集團已應用與支柱二所得稅相關的暫時性強制豁免,有關確認和披露相關的遞延稅項資產和負債資料,並在稅項產生時作本期稅項入帳(如有)。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內,本集團與支柱二範本規則相關的本期稅項為零港元(2023年:零港元)。 B自2007年兩鐵合併起,本公司就與兩鐵合併有關的最初款項和所轉承之負債的攤銷、每年定額付款及每年非定額付款(統稱「該款項」)作香港利得稅年度稅項扣除。2007/2008至2024/2025課稅年度期間,與該款項相關的總稅額合共為58億港元(2007/2008至2023/2024課稅年度期間:51億港元)。如以前年度所披露: (i)截至2024年12月31日,香港稅務局(「稅務局」)認為該款項不可從本公司的應評稅利潤計算中扣除,因而向本公司發出就2009/2010至2017/2018課稅年度相應的利得稅評稅/補加評稅通知書。根據外聘大律師和稅務顧問給予的意見之力度,本公司已對該等評稅/補加評稅(就該款項能否從應評稅利潤計算中扣除)提出反對,及已就該等補加稅款申請暫緩繳款。稅務局已同意該等補加稅款的暫緩繳款,惟本公司須購買23億港元的儲稅劵。本公司已購買所需的儲稅券,而該等補加稅款的繳款已被稅務局暫緩。購買儲稅券並不影響本公司在稅務上的權利,而已購買的儲稅券已計入本集團綜合財務狀況表的「應收帳項及其他應收款項」。 (ii)於2022年5月20日,稅務局局長就本公司的個案作出決定,否決了本公司所提出的反對,並維持了2011/2012至2017/2018課稅年度就該爭議款項的利得稅評稅/補加評稅,即認定該款項不可從相關課稅年度本公司的應評稅利潤計算中扣除。本公司已跟早前給予本公司意見的外聘大律師和稅務顧問再次確認此個案,並已從另一位外聘大律師取得進一步意見。根據外聘大律師和稅務顧問給予的意見,本公司董事認為本公司已有有力的法律理據,並決定就2011/2012至2017/2018課稅年度的評稅提出爭議及上訴。因此,本公司已於2022年6月16日向稅務上訴委員會發出上訴通知書。 (iii)在與外聘大律師和稅務顧問商討上訴方案後,本公司決定在稅務上訴委員會的聆訊之開案陳詞中不再尋求最初款項和所轉承之負債的攤銷作稅務扣除。由於本公司已在過往年度考慮到最初款項和所轉承之負債的攤銷的稅務扣除存在不確定性,因而計提了相關的稅務撥備,故此本公司不需要計提額外的稅務撥備。 如上文所述,2007/2008至2024/2025課稅年度期間,與該款項相關的總稅額合共為58億 港 元 (2007/2008至2023/2024課 稅 年 度 期 間 :51億 港 元 ) 。 截 至2024年12月31日,與最初款項和所轉承之負債的攤銷相關的稅務撥備計提合共為2億港元(2023年:2億港元)。稅務上訴委員會的上訴聆訊已於2024年年初舉行。 於2024年8月6日,稅務上訴委員會已作出有關決定(「稅務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否決了2011/2012至2017/2018課稅年度的每年定額付款及每年非定額付款作稅務扣除,並決定就每年定額付款及每年非定額付款的相關利得稅評稅/補加評稅不可作稅務扣除。 本公司、外聘大律師和稅務顧問已完成檢視稅務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取得的意見是本公司仍然繼續持有有力的法律理據支持其立場。根據外聘大律師和稅務顧問給予的意見之力度,本公司已於2024年9月4日就稅務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向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申請上訴許可的聆訊已於2025年2月下旬在原訟法庭舉行。截至年報之日期,原訟法庭尚未就是否給予上訴許可宣布判決。本公司已與外聘大律師和稅務顧問商討,其意見是本公司現時繼續持有有力的法律理據支持其立場。因此,概無計提額外的稅務撥備。 7.股息 本公司股東的普通股息如下: 於匯報期末後建議派發的2024年度末期普通股息並未於匯報期末確認為負債。 公司的股息政策為漸進式普通股息政策。政策目的是每年穩步增加或最少維持以港元計的每股普通股息。就建議任何期内之應付股息時,董事局會考慮(其中包括)公司的財務表現以及將來的融資需要。董事局建議派發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末期現金股息每股0.89港元。有關建議有待股東於本公司應屆周年成員大會上批准,而建議的2024年度末期股息,預計於2025年6月13日派發予於2025年5月30日營業時間結束時名列本公司成員登記冊的股東。 8.每股盈利 每股基本盈利以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本公司股東應佔利潤157.72億港元(2023年:77.84億港元),及年內已發行普通股數減為行政人員股份獎勵計劃而持有的股份之加權平均股數,合共6,212,661,161股(2023年:6,202,100,097股)計算。 每股攤薄盈利以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本公司股東應佔利潤157.72億港元(2023年:77.84億港元),及就具攤薄效力的本公司的行政人員股份獎勵計劃作出調整的年內已發行普通股數減為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