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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桥悦生活: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经审核全年业绩公告

2025-03-27港股财报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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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桥悦生活: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经审核全年业绩公告

KangqiaoServiceGroupLimited康 橋悅生 活 集 團 有 限 公 司(於 開 曼群 島 註冊 成 立的 有限 公 司) (股份代號:2205) 截 至2024年12月31日 止 年 度之經 審 核 全 年 業 績 公 告 本年 度 財 務 摘 要 1.本年度(定義如下)的收入為約人民幣960.8百萬元, 較2023年增加2.9%。 2.本年度收入按業務線劃分如下: (1)物業管理服務收入為約人民幣681.3百萬元,佔總收入70.9%,較2023年增加14.7%;(2)非業主增值服務收入為約人民幣86.4百萬元,佔總收入9.0%,較2023年下降37.6%;(3)社區增值服務收入為約人民幣113.4百萬元,佔總收入11.8%,較2023年下降16.9%;及(4)城市服務收入為約人民幣79.7百萬元,佔總收入8.3%,較2023年增加22.7%。 3.本 年 度 毛 利 為 約 人 民 幣216.2百 萬 元 , 較2023年下 降約2.0%。 毛 利 率 為22.5%,較2023年的23.6%下降1.1個百分點。 本年 度 財 務 摘 要 4.本年度利潤為約人民幣68.8百萬元,較2023年約人民幣52.6百萬元增加約30.8%。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本年度利潤為約人民幣48.4百萬元,較2023年約人民幣38.5百萬元增加約25.8%。 5.本年度物業管理服務合約建築面積(定義如下)為約70.3百萬平方米,較2023年增長4.7%,其中來自第三方物業開發商的為約57.6百萬平方米,佔比82.0%;在管建築面積為約46.2百萬平方米,較2023年增長12.5%,其中來自第三方物業開發商的為約36.3百萬平方米,佔比78.6%;在管建築面積中非住宅類物業為約7.4百萬平方米,較2023年增長約11.1%,其中,非住宅類物業中來自第三方物業開發商的佔比為約99.2%。 6.董事會不建議就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的年度派付末期股息。 康橋悅生活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會(「董事會」)欣然公佈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年度」)之經審核綜合業績,連同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比較數字。 綜 合 全 面 收 益 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除 另 有 指 明 者 外 , 所 有 金 額 以 人 民 幣 千 元 呈 列) 其他全面收益可能重新分類至損益的項目 –換算海外業務產生的匯兌差額年度全面收益總額 以下各方應佔全面收益總額:–本公司擁有人–非控股權益 每股盈利–基本及攤薄(以每股人民幣元列示) 綜 合 資 產 負 債 表 資產總值 權益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權益股本其他儲備留存盈利 綜合資產負債表(續) 於2024年12月31日(除 另 有 指 明 者 外 , 所 有 金 額 以 人 民 幣 千 元 呈 列)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除 另 有 指 明 者 外 , 所 有 金 額 以 人 民 幣 千 元 呈 列) 1一 般 資 料 本公司於2020年10月8日根據開曼群島公司法第22章在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為一家獲豁免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地址為Floor 4, Willow House, Cricket Square,Grand Cayman, KY1-9010, CaymanIslands。 本 公 司 自2 0 2 1年7月1 6日 起通過 首 次 公 開 發 售 於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主 板 上 市 。 本公司為一家投資控股公司。本集團主要業務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有關增值服務及城市服務。本集團的最終控股股東為宋革委先生(「宋先生」)。 除另有指明者外,該等綜合財務報表以人民幣(「人民幣」)元呈列。該等綜合財務報表已於2025年3月26日經董事會批准刊發。 2重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述 本附註列出於編製綜合財務報表時採納的重大會計政策。該等政策於所呈報年度一直應用,除非另行說明。綜合財務報表為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組成的本集團而編製。 2.1編 製 基 準 (a)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及香港公司條例的合規情況 本集團的綜合財務報表乃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及香港公司條例(「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披露規定編製。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包括以下權威文獻: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香港會計準則(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香港會計師公會制定的解釋 (b)歷史成本法 財務報表已按歷史成本基準編製,惟若干金融資產按公平值計量除外。 本集團已於2024年1月1日開始的年度報告期間首次採納下列準則及修訂。採納該等準則及修訂對本集團的綜合財務報表並無重大影響。 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的修訂將負債分類為流動負債或非流動負債以及對香港解釋5的相關修訂和具有契約的非流動負債香港會計準則第7號及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的修訂供應商融資安排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6號的修訂售後回租的租賃負債 (d)於2025年1月1日開始的財政年度已頒佈但尚未生效且本集團並無提早採納的新準則及現有準則的修訂如下: 本集團正在評估該等修訂在初始應用期間的預期影響。到目前為止,本集團得出的結論是,在可預見的未來,該等修訂的應用不太可能對本集團的綜合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 3分 部信 息 本集團管理層根據主要營運決策者(「主要營運決策者」)審查的報告確定了運營部門。負責分配資源和評估運營部門業績的主要營運決策者已被確定為本公司的執行董事。 本集團主要在中國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相關增值服務和城市服務。本集團管理層將業務的經營成果作為一個單一的報告分部進行審查,因為服務的性質、服務客戶的類型,不同地區提供服務的方法和監管環境的性質是相同的。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集團所有分部均位於中國,本集團所有收入均來自中國(2023年:相同)。 於2024年12月31日,本集團的大部分資產均位於中國(2023年12月31日:相同)。 4收入 收入主要包括提 供物業管理服務,相 關 增 值 服 務和 城 市 服 務所 得 款 項。本集團年 度按 類 別劃分的收入分 析 如 下 : 物業管理服務非業主增值服務社區增值服務城市服務 收入確認時間-隨時間-於時點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由宋先生控制的實體的收入貢獻本集團收入的1.5%(2023年:7.7%)。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概無本集團任何客戶貢獻本集團收入10%或以上(2023年:相同)。 僱員福利開支銷售代理服務成本安全維護成本綠化和清潔費用維護及客戶服務成本水電費已售貨品成本裝修業務成本辦公費旅遊和招待費核數師薪酬-審計服務-非審計服務物業及設備的折舊使用權資產的折舊投資物業折舊無形資產攤銷專業費用其他 本公司為根據開曼群島公司法在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一家獲豁免有限公司,因此獲豁免繳納開曼群島所得稅。本公司於英屬維爾京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的附屬公司乃根據英屬維爾京群島國際商業公司法註冊成立,因此獲豁免繳納英屬維爾京群島所得稅。 本集團於香港註冊成立的附屬公司於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並無香港應課稅利潤(2023年:相同)。 本集團有關中國業務的所得稅撥備乃根據現行法例、詮釋及慣例按照該等年度的估計應課稅利潤的適用稅率計算。法定稅率為25%。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法例,本集團的若干附屬公司符合中國小型微利企業資格,可享受20%所得稅減免。 根據於2007年12月6日頒佈的《中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中國公司於2008年1月1日以後產生的利潤向其境外投資者分派的股息須繳納10%的預扣所得稅,而當中國內地附屬公司的直接控股公司在香港註冊成立,並符合中國與香港稅務協定安排的要求時,可適用較低的5%預扣所得稅稅率。 7每 股 盈 利 每股基本盈利乃按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公司擁有人應佔利潤除以已發行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計算。 截至2024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公司並無任何發行在外的潛在普通股股份。每股攤薄盈利等於每股基本盈利。 本公司擁有人應佔利潤(人民幣千元)已發行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千股)本公司擁有人應佔年內每股基本及攤薄盈利(以每股人民幣元列示) (a)截至2024年12月31日,預付款項的非流動部分主要為一筆約為人民幣59,884,000元的預付款項,用於收購一家物業管理服務公司的股權(於2023年12月31日:人民幣65,629,000元)。該變動是由於根據獨立專業估值公司進行的估值,本公司項目管理服務項目減少所致。 9貿 易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關聯方-第三方 其他應收款項 -應收關聯方款項-應收董事款項-向非控股權益的現金墊款-按金-其他 減:其他應收款項減值撥備 貿易及其他應收款項 (a)於2024年12月31日,貿易應收款項於確認日期的賬齡分析如下: 不超過1年1至2年2至3年3年以上 (b)於2024年12月31日,貿易及其他應收款項以人民幣計價,貿易及其他應收款項的賬面價值與其公平值相若(於2023年12月31日:相同)。 應付貿易款項(附註(a))-關聯方-第三方 其他應付款項 -應付關聯方的款項-收購一間附屬公司的應付款項-第三方按金-應計工資-其他應付稅項-其他 總計 (a)於2024年及2023年12月31日,基於發票日期作出的貿易應付款項(包括屬貿易性質的應付關聯方款項)的賬齡分析如下: 不超過1年1至2年2至3年3年以上 (b)於2024年12月31日,貿易及其他應付款項主要以人民幣計值,貿易及其他應付款項的賬面值接近其公平值(2023年12月31日:相同)。 1 1訴 訟 準 備金 於2024年8月8日,本公司全資附屬公司康橋悅生活服務集團有限公司(「該附屬公司」)接獲由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發出的傳票(「傳票」)及出庭通知書,通知法院已受理一家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境內銀行(「該銀行」)作為原告向該附屬公司提起的債務承擔糾紛訴訟(「該訴訟」)。該糾紛源於河南誠橋置業有限公司(「河南誠橋」,宋先生作為其控股股東)未能履行其與該銀行簽訂的若干貸款協議(「該等貸款」)。據稱,為配合該等貸款的申請,該附屬公司曾單純為滿足該銀行內部審審核程序要求,向該銀行出具一份承諾函(「該聲稱承諾函」)。該貸款由河南誠橋擁有的一塊土地(「該抵押物」)作為抵押。 隨後,該銀行已取得針對河南誠橋的兩份執行證書。其後,該銀行已向法院申請對河南誠橋採取強制執行,且目前已推進相關強制執行程序。該銀行正在尋求根據該聲稱承諾函向該附屬公司追討賠償。根據傳票,該銀行主張的索賠總金額為人民幣607.8百萬元,加上所有訴訟費、法律費用、保全費及其他該銀行為在本案件中追討債務所產生的費用。 於2024年12月25日,該附屬公司收到法院就該訴訟作出的民事判決(「該民事判決」)。根據該民事判決,該銀行當時應當知道該附屬公司在簽署該聲稱承諾函時缺乏適當的審批程序,且該銀行未盡合理審查義務及不能被視為善意相對人,因此,該聲稱承諾函作為保證擔保,是不發生效力的。 儘管法院已判決該聲稱承諾函不發生效力,但因為債權人與擔保人均有過錯,所以該附屬公司仍對該抵押物變現後未償還的任何剩餘債務承擔40%的責任。根據獨立專業評估師對該抵押物的估值及董事會評估,本公司之潛在負債約為人民幣193.6百萬元(含潛在負債及相關處置成本)。最終償付金額將取決該抵押物經法院拍賣、變賣、折價或其他方式確定的實際價值。 隨著該民事判決之後,該銀行於2025年1月8日提起上訴申請(「上訴」)。隨後,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25年2月26日發出傳票並已於2025年3月7日開庭審理。截至本公告日期,該上訴尚在審理過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