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21日,财政部等六部门发布《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旨在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健康发展,规范机构经营行为,强化对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的支持。
政策背景
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长期面临“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主要源于资产规模小、信用信息不透明、抗风险能力弱。尽管金融监管部门通过定向降准、普惠金融考核等政策引导资金流向小微领域,但商业银行仍倾向于“惜贷”或提高利率。此前,部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存在市场化业务与政策性业务划分不清、偏离主业、资本实力不足等问题,部分机构追求盈利偏离政策性目标,或受地方政府干预为融资平台提供隐性担保,加剧债务风险。此外,银行与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比例不合理,部分地区银行仅承担10%~20%甚至无需承担风险责任,导致担保机构代偿压力过大,可持续性堪忧。
核心内容
-
明确机构定位与业务目标
强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需坚持“保本微利”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重点服务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业务比例硬性约束: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原则上不低于50%。优先服务劳动密集型、就业吸纳能力强的企业及县域特色产业。
-
严格规范业务范围
禁止为政府债券发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增信,限制非主业股权投资(仅允许科技创新担保联动模式)。逐步减少或取消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抵质押担保,鼓励信用担保,降低融资门槛。
-
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地方财政部门可通过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等方式提升机构资本实力。推动银行与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机制,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遵循平等互利、公平诚信原则,落实优惠利率、降低或取消保证金要求。
-
强化监管与绩效考核
省级财政部门应定期更新机构名单并报送备案。弱化盈利指标考核,重点考核支小支农业务规模、担保费率、代偿率等,结果与财政补贴、负责人薪酬挂钩。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差异化分类监管,建立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完善保前评估、保后管理流程。首次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市场化信用评级,在银担合作、风险防范、日常监管中依法依规使用评级结果。
政策影响
-
小微企业与“三农”主体
通过信用担保替代抵质押要求,更多轻资产主体可获贷款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营利考核叠加财政贴息,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与“三农”主体的融资成本有望降低。
-
担保体系优化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职责更加清晰,资本金补充、担保费补贴、业务奖补机制有利于可持续经营,财政风险补偿资金计入专项担保赔偿准备金提升抗风险能力。绩效考核与监管问责推动机构回归政策性定位,减少行政干预,强化市场化运作。
-
金融机构协同
各机构金融产品创新空间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规定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结合大数据风控技术提升服务效率。
-
地方政府债务
禁止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地方政府平台融资增信,切断担保机构与地方债务的关联,防范财政风险。
-
宏观经济
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稳定就业基本盘,县域特色产业扶持助力区域经济均衡发展。通过财政资金撬动金融杠杆,引导更多资源流向实体经济薄弱环节,增强经济发展韧性。
研究结论
《办法》的出台使我国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得到进一步优化,通过制度约束与政策激励的合力,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制度保障,为经济结构优化与长期稳定增长提供重要支撑。同时,有利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可持续经营,提升政策性担保体系的抗风险能力,促进债券担保业务的进一步市场化。未来需持续完善配套措施、强化监管效能,确保政策红利充分释放,助力构建更具包容性与韧性的金融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