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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行业逐渐向平稳发展周期过渡 根据银行业协会的数据,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规模增速在2021年进入3.7%的低谷后,2022年及2023年持续修复,分别达到5.6%及10.5%,2023年末行业资产规模达4.18万亿元。但与此同时,金融租赁公司的营业收入增速波动下滑,根据惠誉博华从公开渠道获取的35家金融租赁公司样本观察,2022及2023年样本机构合并收入增速分别为8.8%及8.4%,该水平低于2020年的17.3%。净利润方面,样本机构自2020年以来利润增长持续面临一定压力,虽然2023年改善至18.7%,但仍不及2019年增速水平27.7%。 近年来宏观经济增速的调整以及对于优质投放标的竞争加剧,皆使得金融租赁公司虽然资产规模增速逐步恢复,但收入及利润增长依然存在一定压力。宏观上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对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成本改善有益,有利于利润修复,但长期而言行业将逐步向平稳发展周期过渡。另一方面,监管机构事实上近年来亦在持续推动金融租赁公司转型发展,原银保监会于2022年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12号文”)中明确引导金融租赁公司立足主责主业,摒弃“类信贷”经营理念,突出“融物”特色功能,与传统银行业务实现差异互补。2023年7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租赁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149号文”)进一步严禁非设备类售后回租。上述政策推动金融租赁公司逐步摒弃以租赁业务外壳的形式违规进行抵押贷款,从而回归“融资”+“融物”本源。根据银行业协会公布的2022年数据,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租赁及直租资产当年增速分别为20.2%及15.0%,虽然增长速度高于租赁资产整体增速9.3%,但占比方面依然存在较大提升空间,经营租赁及直接租赁资产分别占租赁总资产余额18.3%及9.5%。 近期出台政策引导行业规范经营并加大公司治理方面投入 事实上,除了回归“融资”+“融物”主业之外,监管机构近期亦不断提高对行业规范经营以及公司治理方面的要求。具体而言,监管机构分别于2024年9月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新管理办法”)及于2025年1月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新监管评级办法”),上述文件一方面体现了先前例如12号文、149号文要求的回归主业的目标,另一方面引导行业加强专业投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以更好地适应新发展周期环境。 数据来源:Wind,公开披露报告,惠誉博华 分析师李沄桥,CFA+86 (10) 5663 3821yunqiao.li@fitchbohua.com 彭立,FRM+86 (10) 5663 3823li.peng@fitchbohua.com 媒体联系人 李林+86 10 5957 0964jack.li@thefitchgroup.com 新管理办法要求行业规范经营聚焦“融物”主业,加强公司治理 2024年9月发布的新管理办法对比此前实行的2014年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原管理办法”)在诸多方面进行了修改。首先在规范租赁物方面,新管理办法中明确了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物包括设备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资产,而原管理办法中仅要求租赁物为固定资产。此外新管理办法还要求租赁物权属清晰、特定化、可处置、具有经济价值。上述修改与此前监管要求行业摒弃“类信贷”业务,聚焦“融资”+“融物”本源方向一致,促使行业脱离非设备类构筑物业务。 在对可开展的业务范围方面,新管理办法将发行非资本类债券列入无需额外审批的基础类业务中;并将固定收益类投资及提供融资租赁相关咨询服务由此前的基础类业务划分至需向监管机构申请的业务种类。以上对债券发行以及债券投资的调整反映了监管推动行业内机构回归“融物”主业的目标。此外2023年3月银行业协会发布《关于规范金融租赁公司服务收费的倡议书》,内容中倡议咨询服务收费遵循质价相符的原则,如未能向承租人提供实质性服务、带来实质性收益或提升实质性效率,原则上不向承租人收取费用;此外应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利息性收入和手续费、服务费等费用性收入,不将租金分解为费用收取。新管理办法将咨询服务开展门槛提高,亦是进一步加强对手续费收取的监管,规范行业收费行为。 新管理办法对于加强股东责任以及公司治理建设方面修改的内容较多,体现了监管机构引导行业对上述领域加强重视的意图。其中对于股东出资方面,新管理办法要求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不低于金融租赁公司股本的51%,并且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对比原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为30%及1亿元均有所提高。上述修改一方面提升了出资人准入门槛,另一方面亦加强了金融租赁公司风险抵御能力,同时也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事实上当前相当比例的金融租赁公司在资金以及获客方等面皆获得了股东机构不同程度的支持。提高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鼓励了股东方对金融租赁公司资源上的投入,促进金融租赁公司发展。此外新管理办法亦增加条款,强化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独立,完善公司治理构架,建立年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在此基础之上,条款中还明确要求行业机构建立健全覆盖所有业务和全部流程的信息系统,加强对业务和管理活动的系统控制功能建设。有关信息化系统建设的内容为新管理办法中的新增,显示出了监管机构推动行业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监管的目标。 新监管评级办法强调专业能力、公司治理及信息化建设 2025年1月出台的新监管评级办法较此前于2020年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原监管评级办法”)而言,在监管评级要素的内容及权重上进行了部分调整,评分项更加细化。其中将原监管评级办法中的“管理质量”与“战略管理与专业能力”调整为“专业能力”及“公司治理”并赋予权重25%及20%,仅次于“风险管理”的30%权重。除此之外,新监管评级办法还新设评级要素“信息科技管理”,权重10%,体现出对行业信息化建设方向的引导。整体而言,新监管评级办法与新管理办法对行业的引导方向一致,在公司治理、信息化建设等方向更加重视,并鼓励机构提升专业能力。聚焦“融物”主业对机构专业能力有着更高的要求,上述引导方向有助于金融租赁公司更好地适应新的发展周期环境。 免责声明 本报告基于惠誉博华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誉博华”)认为可信的公开信息资料编制,但惠誉博华不对该等信息或资料的准确性及完整性作任何保证。本报告所载的意见、评估或预测仅反映惠誉博华于本报告发布日的判断和观点,在不同时期,惠誉博华可能发布与本报告观点或预测不一致的报告。 本报告中的信息、意见、评估或预测仅供参考,本报告不构成对任何个人或机构推荐购买、持有或出售任何资产的投资建议;本报告不对市场价格的合理性、任何投资、贷款或证券的适当性(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会计和/或监管方面的合规性或适当性)或任何投资、贷款或证券相关款项的免税性质或可征税性作出评论。个人或机构不应将本报告作为投资决策的因素。对依据或使用本报告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惠誉博华及相关分析师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本报告版权仅为惠誉博华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翻版、复制、发表、引用等任何形式侵犯惠誉博华版权。如征得惠誉博华同意进行引用、刊发的,需在允许的范围内使用,并注明出处为“惠誉博华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且不得对本报告进行任何有悖原意的引用、删节和修改。惠誉博华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惠誉博华对本免责声明条款具有修改和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