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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有效边界调整的全球原则2024

金融2024-10-24-ICC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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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原则有效的边界碳调整 请引用 : ICC (2024),ICC全球有效的边境调整原则https://iccwbo.org/news-publications/policies-reports/global-principles-for-effective-border-adjustments/ 版权所有 © 2024 国际商会 所有权利保留。ICC 保留本作品中的所有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未经ICC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或通过任何手段复制、分发、传输、翻译或改编本作品的任何部分。如需获得许可,请通过 publications@iccwbo.org 联系ICC。 本文件及其中包含的任何数据和地图均不涉及任何领土地位或主权、国际边界和疆域的划定,也不涉及任何领土、城市或地区的名称。 Introduction 联合国框架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和巴黎气候协定是实现可持续、净零排放未来的基石。它们强调了国际合作和各级协调解决方案的重要性,推动最高水平的雄心和有效行动。 COP28联合国气候大会进一步展示了多边主义的潜力,并强调了合作是我们应对全球气候危机、落实谈判成果(即所谓的“阿联酋共识”)的唯一途径。在此努力中,全球商界不仅扮演着关键角色,还承担着明确的责任,帮助将世界重新引导至1.5摄氏度的路径上。企业坚定支持《巴黎协定》的目标,并致力于在2050年前实现净零排放。 然而,全球商业界面临超出其控制范围的障碍。所有政府的协调行动对于解决气候解决方案部署障碍以及通过采用提供实际激励和支持具体行动、创新和投资的政策框架来使净零未来更具吸引力至关重要。 1许多国家对《巴黎协定》通过了雄心勃勃的国内气候政策 , 包括国家和区域碳定价计划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然而 , 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 , 不同的不同国家减排的监管水平缺乏协调一致的全球碳处理方法定价可能会将投资、生产和排放转移到政策不那么严格的地区。从这个角度来看 , '碳渗漏可能会破坏减少碳排放的努力。 为了应对碳泄漏问题,欧盟于2021年成为世界上首个采用碳边境调整机制(CBAM)的地区,该机制作为《欧洲绿色协议》和“-fit-for-55-”套餐的一部分。欧盟CBAM条例自2023年5月17日起生效,并规定了从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2 随着多个主要经济体推出类似的边境碳调整(BCA)措施,这些单边措施存在显著风险,可能导致贸易壁垒的增加,并造成国际出口业务错综复杂且扭曲的商业环境。近期的研究表明,3也表明,类似于欧盟碳边境税的BCA很可能会不成比例地影响发展中国家,通过减少其贸易水平并导致国内生产总值(GDP)损失。 鉴于这些新兴风险,以及考虑到欧盟碳边境调整机制(EU CBAM)过渡期早期的经验教训,国际商会(ICC)基于其2021年发布的ICC碳定价原则(ICC Carbon Pricing Principles)4ICC关键设计特征以实现有效碳定价(2022),以及ICC有效碳定价原则与建议(2023)5已在其业务网络覆盖的170个国家中识别出有效设计和实施BCAs的主要关键要素。 ICC完全支持各国雄心勃勃的气候努力,并认识到碳泄漏带来的挑战。基于全球一致原则制定的well-designed边境碳调整措施可以在应对这些风险并推动《巴黎协定》目标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以下原则和建议基于迄今为止的经验教训,旨在帮助政府利用BCAs带来的机遇,并通过多边方法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和消费者负面影响,从而推动气候目标、促进公平竞争并促进国际贸易。 I. 遵守国际法和开展国际合作 01支持巴黎协定目标为主要目标 BCAs 应寻求通过防止碳泄漏和增强国内气候雄心来为全球减少碳排放作出贡献。6这些措施应导致可验证的气候缓解努力和行动的增加,并有助于实现国家根据《巴黎协定》设定的国家自主贡献目标。 BCAs 在促进气候行动方面不应妨碍全球努力,而应促进增加合作与协调。BCAs 应该与现有的国家或区域碳定价机制同时引入或保持一致。此外,BCAs 还应与其他国家气候政策保持一致,避免重复征税等重叠措施,同时推动在碳定价方面的国际合作,包括根据《巴黎协定》第六条开展合作。 02确保遵守 WTO BCAs必须与国际条约和协议保持一致,特别是在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方面。多边贸易体系的关键支柱是非歧视原则。对于货物贸易,有两个特别相关的要素: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94)第I条规定的最惠国待遇义务,以及根据该协定第III条规定的国民待遇义务。 碳边境调整措施(BCAs)不应在实施国内碳定价方案的国内产品与进口产品之间造成歧视。它们也不应区别对待来自不同国家的进口产品或成为隐性的贸易保护主义形式。其合法目标必须是解决实际的泄漏风险并为全球公司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广泛而及时地以开放、透明和包容的方式与关键贸易伙伴及其他世贸组织成员进行双边和多边外交互动,在制定和实施BCA措施之前至关重要,以便形成对BCA基本方面的共同理解,并避免升级性报复行为,从而导致经济上有害的贸易战。必须确保世贸组织成员讨论BCA相关的贸易问题,并考虑开发一种符合气候目标且不违反贸易规则的多边方法。企业界在技术设计问题上的参与对于确保这些措施能够成功实施至关重要。 《气候公约》和《巴黎协定》原则 国家在设计和实施边界调节机制(BCA)时必须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在减少温室气体(GHG)排放方面的不同能力。BCA 必须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和巴黎协定所体现的公平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CBDR-RC)原则以及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特殊和差别待遇”(SDT)原则保持一致。 文章3.5条也规定:“为应对气候变化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单边措施,不应构成任意或不正当歧视的手段或国际贸易的隐性限制。”这一原则与《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相呼应,并在COP28全球盘点结果中得到重申,对于在推进气候政策的同时保护多边贸易体系至关重要。因此,BCA必须尊重各国自主决定的性质。7并且这些原则体现在巴黎协定核心国家之间合作的原则,如第四条关于国家自主决定贡献(NDCs)、第六条关于合作的市场和非市场方法以及第九条关于财务支持的规定中。 提供有针对性的豁免和对最脆弱国家的支持 遵循《巴黎协定》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的原则,关键在于认识到各国不同的起点,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LDCs)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SIDS)的特殊状况,以确保我们能够以公正和平等的方式履行共同承诺。气候行动议程必须融入发展计划中,使各国能够在不抑制发展和工业化的同时应对气候危机,并为所有人创造可持续增长的机会。 因此,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应通过最不发达国家豁免或等效措施(如无配额、无关税方案)免除BCA义务。有针对性的额外支持,如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可以帮助脆弱国家及其企业实现去碳化并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与各自能力原则,同时减少和最小化BCA对发展的负面影响。然而,此类措施可能会引发法律和规避风险。因此,与相关国家进行沟通以共同确定豁免或优惠待遇的定义和应用是非常重要的。 事前各国也应承担对其提议的BCA(温室气体排放)对主要贸易伙伴的影响进行独立的风险评估 ,特别是针对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的出口和竞争力,以实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 二、实用设计原则 共同创造与企业的政策和建立公私 伙伴关系 促进公共部门与企业之间的政策共创及更高水平的合作对于确保BCAs能够有效实施并尽量减少企业的复杂性、行政成本和合规成本至关重要。因此,在设计、实施和加强BCA政策框架时,持续与私营部门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进行咨询和对话是必不可少的。 06Determine部门、产品和排放范围基于真正的泄漏风险 BCA的主要目标和理由应是应对碳泄漏风险并促进全球更高的气候雄心。尽管有关泄漏规模的证据仍不明确,但研究表明,高排放行业和/or高度依赖国际贸易的产品面临较高的碳泄漏风险。8可能面临碳泄漏风险。从这个角度来看,BCAs(边境调整机制)应仅针对高温室气体排放强度和高度贸易暴露的重大排放密集型部门和产品。 此外,为了设定一个有效的范围并确保BCAs(边境调整机制)继续有效应对重大碳泄漏风险,政府应: 事前 a. Conduct robust and independent评估以识别高风险行业,从而瞄准相应的领域和产品。这些评估还应评估实施的可行性以及整体效益分析(BCA)的有效性。持续的审查、利益相关方咨询以及成本效益分析也将是必不可少的。 b. 将LCA聚焦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直接排放,即BCA范围内商品的直接排放。此外,特别是对于能源密集型行业,政府应考虑是否将间接排放(如生产过程中消耗的购买电力所产生的排放)也纳入LCA范围。 c. 识别适合并有效的办法以应对某些行业的复杂性和特定情况。同样地,将主要排放密集型价值链纳入BCA范围应谨慎考虑,并仅在对下游行业和产品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时才予以包括。 d. 仔细考虑包括简单商品和复杂商品以及某些产品类别(例如二手商品)的纳入,这些商品可能需要特殊处理(包括豁免)。 e. 将BCAs的范围与现有的区域、国家和地方碳定价机制对齐,以有效应对泄漏风险。 f. 保持技术中立,基于排放强度,在所有排放密集型行业中一致应用BCAs,而不考虑生产方法。 最终,在这些核心方面开发和实施BCAs的国家之间协调一致的方法对于避免给全球运营的公司带来重大复杂性至关重要。 8 见ICC提案《有效的碳定价:泄漏和链接考虑》,第13-14页,2023-ICC有效的碳定价-泄漏和链接考虑.pdf(iccwbo.org) 开发并应用国际碳会计方法 随着更多政府推行BCAs(边界碳调整),每个国家建立不同的排放测量、报告和验证(MRV)方法的风险真实存在。这可能会对出口商造成显著额外的行政负担,增加贸易成本,并可能构成非关税壁垒。因此,在全球范围内开发和采纳公认的温室气体(GHG)排放测量和报告标准的国际合作将至关重要,要么通过创建新的国际标准来填补空白,要么通过制定等效协议来认可在不同标准下使用的方法论视为等效。 such努力应基于现有的标准,如GHG协议、ISO 14064和国家MRV系统,并应在国际或区域标准制定组织的框架内进行,或至少得到其密切支持。政府还应考虑正在进行的国际和地区倡议,如碳俱乐部和行业特定的努力,并致力于最大限度地实现MRV要求和方法的一致性。同时,他们必须考虑到行业的特定复杂性和实际情况。作为临时措施,建议接受现有的会计标准,并通过第三方保证确认符合所需的方法论。 一个有效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还应确保对广泛减少或去除排放的各种活动和技术给予平等对待。 08确保互操作性 BCA系统之间的互操作性对于跨多个司法管辖区运营的公司简化会计和报告流程、并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复努力至关重要。在实施之前关注这些要素,可以缓解由于缺乏与高能耗制造业相关的嵌入式排放的全球数据而产生的行政可行性担忧。 认识到等价性 在这一背景下,我们建议创建一套温室气体(GHG)核算和报告方法的等效体系(直至全球认可的方法得到开发),以及国内碳定价工具的等效体系。该体系应涉及独立且可信赖的第三方机构作为清算所,提供原产国碳定价系统的必要验证。 这样一个系统将显著减轻出口商和进口商的行政负担。现有的努力,如世界银行的碳定价状态与趋势报告、经合组织包容性碳减排方法论坛以及国际碳交易伙伴组织在配额交易系统方面的工作,可以在这一方面提供重要的基础。 10Account用于定价并考虑非定价工作 遵循《巴黎协定》的原则,各国在制定国家自主贡献(NDCs)时,应确定最有效的、在政治和经济上可行的政策以实现其气候目标,并重点关注基于市场的工具。各国采用各种定价方案,包括隐含税收机制,这些机制实际上为碳排放设定了价格。BCAs国家应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