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02. 03. 04. 05. 加强标准化工作 《标准化法》是支撑国家持续健康发展的技术保障 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法。 促进科学技术进步 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 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标准样品 标准范围 标准分类 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样品是实物标准,是保证标准在不同时间和空间实施结果一致性的参照物,具有均匀性、稳定性、准确性和溯源性。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按制定主体) •政府主导: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市场主体自主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二条(基本原则) 《标准化法》对制定标准的基本要求 推广科学技术成果 第四条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 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有关标准之间协调配套 06 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鼓励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鼓励各方参与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国家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推荐性国家标准 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十条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第十三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第十二条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企业标准 团体标准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第十九条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保证各参与主体获取相关信息,反映各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并应当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 第二十条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落实标准化工作新要求的需要 《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 二十八条:强化标准实施应用 建立法规引用标准制度、政策实施配套标准制度,在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时积极应用标准。完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中应用先进标准机制。建立标准版权制度、呈缴制度和市场自主制定标准交易制度,加大标准版权保护力度。 二十九条:加强标准制定和实施的监督 健全覆盖政府颁布标准制定实施全过程的追溯、监督和纠错机制,实现标准研制、实施和信息反馈闭环管理。开展标准质量和标准实施第三方评估,加强标准复审和维护更新。 《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修订 1、明确行业标准的制定范围,优化标准供给结构,强化推荐性标准的协调配套。 2、坚持统一管理、分工负责,明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4、禁止在行业标准中规定资质资格等限制市场竞争的事项。 3、规范行业标准制定程序,明确不得制定行业标准的情形:已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一般性产品和服务的技术要求;跨部门、跨行业的技术要求;用于约束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部的工作要求、管理规范等。 5、强化行业标准的公开与监督,构建全面、明确的监管制度。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化管理办法》总体框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八条):标准范围和分类、主要任务、制定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标准化管理(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标准组织管理 第四章标准的制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八条):标准制修订程序阶段,各阶段工作主体、工作内容及要求 第五章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第二十九条至第第三十七条):标准宣贯的主体和要求、实时信息反馈和处理要求、复审、修改单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一条):标准奖励与惩罚的方式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三条) •基础通用标准GB/T 7400-2011《广播电视术语》 GY/T 202.1-2004《广播电视音像资料编目规范第1部分:电视资料》 第二条 •节目内容制播标准GB/T 41808-2022《高动态范围电视节目制作和交换图像参数值》 GB/T 42758-2023《用于节目制作的先进声音系统》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包括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统一和适用的基础通用标准、节目内容制播标准、网络传输接收标准、业务服务标准、管理标准以及相关的其他标准。 •网络传输接收标准GB/T 37345-2019《地面数字电视发射设备网管技术规范》 GY/T 341-2020《基于IP传输的地面数字电视广播单频网组网技术规范》 •业务服务标准GY/T 380-2023《有线电视业务技术要求》 GY/T 381-2023《IPTV业务技术要求》GY/T 382-2023《互联网电视业务技术要求》 •管理标准GY/T 317-2018《电视台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通用要求》 GY/T 328-2020《广播电视钢塔桅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相关的其他标准GY/T 354-2021《广播电视台融合媒体云平台总体架构》 GY/T 355-2021《广播电视台融合媒体云平台接口协议》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 第三条 《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等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化工作机制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化工作机制,建立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体系,组织制修订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并开展宣贯推广与实施评估等。 •建立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体系 《基于区块链的内容审核标准体系(2021版)》《5G高新视频系列标准体系(2021版)》等 •组织制修订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 •开展宣贯推广与实施评估等 CCBN2024《应急广播技术论坛》《亚洲-太平洋广播联盟技术局创新研讨会》《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标准实施评估》即将推进 第四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国家标准是指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满足基础通用、引领和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有序发展、协同发展的要求,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组织开展。 删除了地方标准 行业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内统一的要求,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组织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由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企业,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相应规定制定。 第五条 •构建技术、标准、专利联动创新体系 鼓励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相关单位构建技术、标准、专利联动创新体系,同步推进科技研发和标准研制,提高科技成果向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转化的时效性,加强标准制定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 《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第二十六条“深化标准化运行机制创新” •同步推进科技研发和标准研制,提高科技成果向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转化的时效性,加强标准制定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 《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第五条“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的机制” 第六条 《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第二十五条“优化标准供给结构”提出“大力发展团体标准,实施团体标准培优计划,推进团体标准应用示范” 对具有先进性、引领性,实施效果良好,需要扩大实施范围的团体标准,可以按程序制定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七条 《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第二十三条“强化贸易便利化标准支撑”提出“推出中国标准多语种版本,加快大宗贸易商品、对外承包工程等中国标准外文版编译” 鼓励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相关单位开展或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推进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外文版。在尊重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前提下,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 第八条 《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第五条“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的机制”提出“完善标准必要专利制度,加强标准制定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参与标准化工作的组织或个人应及时披露自身及关联者拥有、知悉的必要专利。 第九条 (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化工作相关规定,优化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布局; (二)建立健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体系;(三)组织申报和编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国家标准;(四)组织制定和发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标准;(五)归口管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标准的宣贯解释和实施监督;(六)综合指导、协调和管理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七)组织参与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国际标准化活动,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国际化;(八)争取和利用中央财政资金保障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化工作开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科技司负责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化归口管理工作。 第十条 省(区、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推动制定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三)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标准的宣贯推广和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成立或调整从事全国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化工作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广电标准委”)。广电标准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分析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化需求,提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体系和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二)承担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组织推进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的起草、审查、复审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标准宣传、培训,推动标准实施与推广应用,协助开展标准实施情况检查,受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委托承担标准解释工作;(四)管理下设的分技术委员会; (五)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标准化对口工作。 分技术委员会应当配合广电标准委做好本领域的标准化管理工作,包括提出本领域标准体系和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组织推进本领域标准的起草、审核、复审等工作;跟踪研究本领域国际标准,研究分析实施国际标准转化,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等。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体系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调整。 1、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科技司或广电标准委以书面形式发立项申请函并附带《立项建议书》和标准草案等材料。2、通过“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的“标准申请”提出立项申请。 第十四条 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可以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或广电标准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