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智能总结
2023年,全国生态环境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大力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全国生态环境质量稳中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新的明显成效。 2023年,开展排放源统计重点调查的工业企业共179 236家,污水处理厂14 620家(含日处理能力500吨以上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场(厂)2 843家(含餐厨垃圾集中处理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2 756家,储油库1 177个。 2023年,排放源统计调查范围内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2 954.4万吨,其中,工业源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32.6万吨,农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1 897.1万吨,生活源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1 024.2万吨,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不含污水处理厂)废水(含渗滤液)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0.6万吨;氨氮排放量为119.3万吨,其中,工业源废水中氨氮排放量为1.2万吨,农业源氨氮排放量为29.2万吨,生活源污水中氨氮排放量为88.9万吨,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不含污水处理厂)废水(含渗滤液)中氨氮排放量为0.1万吨。 2023年,排放源统计调查范围内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为238.0万吨,其中,工业源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80.3万吨,生活源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为57.4万吨,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为0.2万吨;氮氧化物排放量为957.8万吨,其中,工业源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量为328.3万吨,生活源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量为34.1万吨,移动源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量为594.2万吨,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量为1.2万吨;颗粒物排放量为498.4万吨,其中,工业源废气中颗粒物排放量为307.3万吨,生活源废气中颗粒物排放量为179.7万吨,移动源废气中颗粒物排放量为11.4万吨,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废气中颗粒物排放量为0.1万吨;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651.5万吨,其中,工业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214.4万吨,生活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182.0万吨,移动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255.1万吨。 2023年,排放源统计调查范围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42.7亿吨,综合利用量为25.8亿吨,处置量为8.3亿吨;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为10 546.5万吨,利用处置量为10 502.9万吨。 1.1调查对象总体情况 工业源对重点调查单位逐家调查,农业源对省级行政单位整体调查,生活源对地级等行政单位整体调查,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对重点调查单位逐家调查,移动源对储油库逐家调查、对地级等行政单位整体调查。 2023年,工业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储油库重点调查单位共200 632家,其中,工业企业179 236家,污水处理厂14 620家(含日处理能力500吨以上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下同),生活垃圾处理场(厂)2 843家(含餐厨垃圾集中处理厂,下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2 756家,储油库1 177个。重点调查单位数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广东、浙江、江苏、山东和河北,5个地区调查单位数量合计为86 190家,占全国调查单位数的43.0%。2023年各地区重点调查单位数量分布情况见图1-1。 1.2工业源调查基本情况 2023年,全国重点调查工业企业共179 236家,其中,有废水污染物产生或排放的企业83 218家,有废气污染物产生或排放的企业156 253家,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的企业126 677家,有工业危险废物产生的企业106 209家。 调查工业企业数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广东、浙江、江苏、山东和河北,5个地区工业企业数合计为80 080家,占全国重点调查工业企业数的44.7%。2023年各地区调查工业企业数量分布情况见图1-2。 1.3农业源调查基本情况 2023年,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了农业源统计调查。 1.4生活源调查基本情况 2023年,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82个行政单位开展了生活源统计调查。 1.5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调查基本情况① 2023年,全国共调查了14 620家污水处理厂,2 843家生活垃圾处理场(厂),2 756家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调查数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四川、广东、江苏、湖北和山东,5个地区合计为7 633家,占全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调查数量的37.8%。2023年各地区调查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数量分布情况见图1-3。 1.6移动源调查基本情况 2023年,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63个行政单位开展了移动源统计调查。 全国共调查了1 177个储油库,储油库数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广东、山东、浙江、江苏和四川,5个地区储油库数合计为462个,占全国调查储油库数的39.3%。2023年各地区调查储油库数量分布情况见图1-4。 2.1化学需氧量排放情况 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4〕11号),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统计调查范围包括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四类排放源。 工业源化学需氧量统计调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的工业重点调查单位。 农业源化学需氧量统计调查范围包括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畜禽养殖业统计范围包括生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五类畜禽的规模化养殖场及规模以下养殖户,水产养殖业包括人工淡水养殖和人工海水养殖。 生活源化学需氧量统计调查范围包括第三产业和居民生活(城镇和农村)。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化学需氧量统计调查范围包括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 2.1.1全国及分源排放情况 2023年,在《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统计调查范围内,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2 954.4万吨。其中,工业源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32.6万吨,占1.1%;农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1 897.1万吨,占64.2%;生活源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1 024.2万吨,占34.7%;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废水(含渗滤液)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0.6万吨,占0.02%。2023年全国及分源化学需氧量排放情况见表2-1。 2.1.2各地区及分源排放情况 2023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广东、河南、湖南、湖北和山东,排放量合计为907.5万吨,占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30.7%。2023年各地区化学需氧量排放情况见图2-1。 2.1.3各工业行业排放情况 2023年,在统计调查的42个工业行业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排名前五的行业依次为纺织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5个行业的排放量合计为19.9万吨,占全国工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61.2%。2023年各工业行业化学需氧量排放情况见图2-2。 2.2氨氮排放情况 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4〕11号),氨氮排放量统计调查范围包括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四类排放源。 工业源氨氮统计调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的工业重点调查单位。 农业源氨氮统计调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种植业统计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和园地种植,畜禽养殖业包括生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五类畜禽的规模化养殖场及规模以下养殖户,水产养殖业包括人工淡水养殖和人工海水养殖。 生活源氨氮统计调查范围包括第三产业和居民生活(城镇和农村)。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氨氮统计调查范围包括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 2.2.1全国及分源排放情况 2023年,在《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统计调查范围内,全国氨氮排放量为119.3万吨。其中,工业源废水中氨氮排放量为1.2万吨,占1.0%;农业源氨氮排放量为29.2万吨,占24.5%;生活源污水中氨氮排放量为88.9万吨,占74.5%;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废水(含渗滤液)中氨氮排放量为0.1万吨,占0.1%。2023年全国及分源氨氮排放情况见表2-2。 2.2.2各地区及分源排放情况 2023年,氨氮排放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广东、湖北、四川、湖南和山东,排放量合计为41.3万吨,占全国氨氮排放量的34.6%。2023年各地区氨氮排放情况见图2-3。 2.2.3各工业行业排放情况 2023年,在统计调查的42个工业行业中,氨氮排放量排名前五的行业依次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5个行业的排放量合计为0.7万吨,占全国工业源氨氮排放量的60.1%。2023年各工业行业氨氮排放情况见图2-4。 2.3总氮排放情况 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4〕11号),总氮排放量统计调查范围包括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四类排放源。 工业源总氮统计调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的工业重点调查单位。 农业源总氮统计调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种植业统计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和园地种植,畜禽养殖业包括生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五类畜禽的规模化养殖场及规模以下养殖户,水产养殖业包括人工淡水养殖和人工海水养殖。 生活源总氮统计调查范围包括第三产业和居民生活(城镇和农村)。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总氮统计调查范围包括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 2.3.1全国及分源排放情况 2023年,在《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统计调查范围内,全国总氮排放量为342.7万吨。其中,工业源废水中总氮排放量为7.6万吨,占2.2%;农业源总氮排放量为180.6万吨,占52.7%;生活源污水中总氮排放量为154.4万吨,占45.1%;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废水(含渗滤液)中总氮排放量为0.2万吨,占0.05%。2023年全国及分源总氮排放情况见表2-3。 2.3.2各地区及分源排放情况 2023年,总氮排放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广东、湖北、湖南、四川和广西,排放量合计为114.6万吨,占全国总氮排放量的33.4%。2023年各地区总氮排放情况见图2-5。 2.3.3各工业行业排放情况 2023年,在统计调查的42个工业行业中,总氮排放量排名前五的行业依次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造纸和纸制品业。5个行业的排放量合计为4.5万吨,占全国工业源总氮排放量的59.2%。2023年各工业行业总氮排放情况见图2-6。 2.4总磷排放情况 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4〕11号),总磷排放量统计调查范围包括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四类排放源。 工业源总磷统计调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的工业重点调查单位。 农业源总磷统计调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种植业统计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和园地种植,畜禽养殖业包括生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五类畜禽的规模化养殖场及规模以下养殖户,水产养殖业包括人工淡水养殖和人工海水养殖。 生活源总磷统计调查范围包括第三产业和居民生活(城镇和农村)。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总磷统计调查范围包括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和危险废物(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