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要点及影响
核心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已通过并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中国税收法定原则的进一步落实。该法在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优化调整,总体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进行修订。
主要变化及影响
1. 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定义
- 优化了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金融商品的定义,强调“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 需关注“在境内消费”和“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的判断标准,期待《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
2. 视同应税交易
- 缩减了视同应税交易范围,仅列举了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无偿转让货物或无形资产、无偿转让不动产或金融商品等情形。
- “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不再属于视同应税交易,需关注其增值税处理变化。
3. 不征税项目
- 优化了不征税项目,仅列举了员工为受雇单位提供的服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取得存款利息收入等情形。
- 需关注资产重组过程中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以及雇主为聘用员工提供的服务等增值税处理变化。
4. 计税方法
- 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 删除了“符合国务院规定的纳税人可以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表述,期待《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
5. 征收率
- 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3%,未明确5%征收率在实施后的处理方式。
6. 混合销售
- 优化调整了混合销售场景下纳税人选择适用税率的规定,强调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时,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7. 扣缴义务人
- 规定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的除外。
8. 进项税额
- 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与现行法规保持一致。
9. 销售额
- 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 删除了“国务院对特殊情况下差额计算销售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表述,期待《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差额计算销售额的情形。
10. 核定销售额的依据
- 规定销售额明显偏低或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营业收入或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等方法核定销售额。
11. 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 规定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按国务院规定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申请退还,将现行试行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以法的形式确立下来。
12.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 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包括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非正常损失项目、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 将贷款服务从不可抵扣进项税的列举项目中剔除,但包含兜底项目“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13. 税收优惠
- 列举了法定的免征增值税项目以及可由国务院制定的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如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新创业就业等。
- 需关注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是否以专项优惠的形式予以保留。
14. 纳税期限
- 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可按次纳税。
- 取消了1日、3日、5日的纳税期限,减少了纳税期限的数量。
- 明确纳税人进口货物应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完成申报,做好与关税法的衔接。
研究结论
《增值税法》的实施将对纳税人产生实质性影响,企业需提前评估这些变化可能产生的潜在影响,并做好应对准备。特别是视同应税交易、不征税项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销售额计算等方面的变化,企业需关注《实施条例》的进一步明确。此外,期待《实施条例》中进一步明确一些难点行业和新兴业态的增值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