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数据流动与中美经贸争端
一、世界各国数据监管的实践
- 分享程度与隐私保护:欧洲的数据分享标准更高,已实现颗粒数据分享,而中国跨部门数据分享程度不足,个人隐私保护意识及政府管理相对落后。
- 治理规则的比较:欧洲实行“长臂管辖”原则,美国也开始实施,但美国因数字技术优势可实行更高标准,通过CLOUD法案和APEC机制形成全球数据监控网络。
- 数据存储本地化的要求:各国对数据本地化理解不同,从数据存储在当地到特定类型数据存储在境内,中国、俄罗斯要求严格,印度、沙特阿拉伯、澳大利亚相对宽松。
- 维护网络主权:各国数据跨境流动定义和管理差异源于客观条件和发展水平,中国管理并非最严格或最差,各国情况不同,需结合产业特点看。
二、服务贸易框架下的数字经济发展动向
- 数据交易流动问题:在多边及双边谈判中日益纳入数据交易流动问题,传统贸易和投资规则对数字服务具有自动适用性,也可专门设置数字贸易章。
- 数字贸易的新发展趋势:欧洲开始对数字经济征税,美国取消“网络中性”概念,APEC CBPR规则加入国家少,需推动。
- 信息自由流动与隐私保护:G20机制下支持信息自由流动,同时尊重隐私和数据保护法律框架,APEC CBPR规则推广面临挑战。
三、中美贸易战背景下的数据流动规则
- 美式模板的核心、演进阶段和核心诉求:美国构建符合自身利益的数字贸易规则,经KORUS(1.0)、TPP/TISA/TTIP(2.0)、USMCA(2.5)三个版本演变,核心规则包括数据跨境流动和数据存储非本地化。
- 美式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演进:从倡议到强制,TPP相对温和,USMCA更犀利,中国可接受和合理利用需界定“公共政策目标”和改进监管技术。
- 美式数据存储非强制本地化规则的演进:从认可自主性到强制要求,USMCA删除豁免条款,中国应对需夯实经济安全制度和技术,把握ICT产业对外开放节奏。
- 对中美贸易谈判的预估和华为案的见解:贸易战长期复杂,美国对中国数字经济制衡多变,中美可能在WTO框架下对数字贸易做宽泛界定,华为案可归为货物贸易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准入壁垒。
四、政策建议
- 保证国家对于数据的管辖,维护国家主权: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建立数据区分机制,明确重要数据界定,修缮相关法律。
- 加大信息基础设施投入,完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明确规定:将信息基础设施列为关键基础设施,明确定义,完善双边协定约束。
- 提高执法水平,保障网络安全:重视保障隐私和敏感数据,将数据流动纳入贸易条约,严格区分公共数据和公民个人数据。
- 完善国内数据的分享机制,实现跨部门共享:各部门间和政企间数据共享,隐私数据可纳入负面清单,大部分数据公开。
- 放开关系到创新和科研能力的境外网站访问,改善营商环境:设置认证机制,清除数据流动障碍,获取国内外数据,促进国际经济交流。
- 结合优势,在数字贸易的国际治理规则上做出更多贡献:利用大企业、支付领先性和数据资源优势,开展数字产业合作,获取领先技术实现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