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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中 期 簡 明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審 閱 報 告2 簡 明 綜 合 損 益 及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表4 簡 明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5 簡 明 綜 合 權 益 變 動 表7 簡 明 綜 合 現 金 流 量 表8 中 期 簡 明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10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56 其 他 資 料69 中期簡明綜合財務報表審閱報告 致 德 林 控 股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德 林 控 股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緒 言 我 們 已 審 閱 第4頁 至 第55頁 所 載 德 林 控 股 集 團 有 限 公 司(「貴 公 司」)及 其 附 屬 公 司(統 稱「貴 集 團」)的 中 期 簡 明 綜 合 財 務 報 表,當 中 包 括 於2024年9月30日 的 簡 明 綜 合 財 務 狀 況表,以 及 截 至 該 日 止 六 個 月 期 間 的 相 關 簡 明 綜 合 損 益 及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表、簡 明 綜 合 權益 變 動 表 及 簡 明 綜 合 現 金 流 量 表,以 及 中 期 簡 明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包 括 重 大 會 計 政策 資 料)(「中 期 簡 明 綜 合 財 務 報 表」)。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規 定,中期 財 務 資 料 報 告 的 編 製 必 須 遵 照 上 市 規 則 相 關 條 文 及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佈 的 香 港 會計 準 則 第34號「中 期 財 務 報 告」(「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34號」)。董 事 負 責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準 則第34號 編 製 及 呈 列 中 期 簡 明 綜 合 財 務 報 表。我 們 的 責 任 是 根 據 我 們 的 審 閱 對 中 期 簡 明綜 合 財 務 報 表 發 表 結 論。本 報 告 乃 按 照 經 協 定 的 委 聘 條 款,僅 向閣 下 整 體 作 出,不 可用 作 其 他 用 途。我 們 概 不 就 本 報 告 的 內 容 對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負 責 或 承 擔 責 任。 審 閱 範 圍 我 們 已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佈 的 香 港 審 閱 委 聘 準 則 第2410號「由 實 體 獨 立 核 數 師 審閱 中 期 財 務 資 料」進 行 審 閱。中 期 財 務 資 料 的 審 閱 工 作 包 括 向 主 要 負 責 財 務 及 會 計 事宜 的 人 員 作 出 查 詢,並 應 用 分 析 及 其 他 審 閱 程 序。由 於 審 閱 範 圍 遠 少 於 根 據 香 港 審 計準 則 進 行 審 核 的 範 圍,故 我 們 無 法 保 證 知 悉 在 審 核 中 可 能 識 別 的 所 有 重 大 事 項。因此,我 們 不 會 發 表 審 核 意 見。 中期簡明綜合財務報表審閱報告 其 他 事 項 貴 集 團 截 至2023年9月30日 止 六 個 月 期 間 的 中 期 簡 明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已 由 另 一 名 核 數 師 審閱,該 核 數 師 已 於2023年11月29日 對 該 等 報 表 發 表 無 保 留 結 論。 結 論 基 於 我 們 的 審 閱,我 們 並 無 發 現 任 何 事 項,致 使 我 們 相 信 中 期 簡 明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在 各重 大 方 面 未 有 按 照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34號 編 製。 香 港 立 信 德 豪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有 限 公 司執 業 會 計 師劉 健 達執 業 證 書 編 號:P07676 香 港,2024年11月27日 簡明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簡明綜合權益變動表 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六個月 *其 他 儲 備 包 括 本 集 團 簡 明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中442,267,000港 元(未 經 審 核)(2024年3月31日 :217,184,000港 元(經 審 核))的 儲 備。 於 截 至2024年9月30日 止 六 個 月,已 根 據 股 份 獎 勵 計 劃 授 出 合 計350,000股 股 份(未 經 審 核)(截 至2023年9月30日 止 六 個 月:354,484股 股 份(未 經 審 核))予 合 資 格 人 士。於2024年9月30日,本 集 團 持 有 已 購買 但 尚 未 根 據 股 份 獎 勵 計 劃 授 出 之 本 公 司65,004,000股 股 份(未 經 審 核)(2024年3月31日:65,154,000股股 份(經 審 核))。 中期簡明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六個月 1.一 般 資 料 德 林 控 股 集 團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於2015年5月11日 根 據 開 曼 群 島 公 司 法 第22章(1961年 法 例 三,經 綜 合 及 修 訂)在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為 獲 豁 免 有 限 公 司。本 公司 已 設 立 香 港 營 業 地 點,地 址 為 香 港 黃 竹 坑 香 葉 道28號 嘉 尚 匯2902室。本 公 司 股份 於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聯 交 所」)上 市。 本 公 司 為 投 資 控 股 公 司,連 同 其 附 屬 公 司(統 稱「本 集 團」)主 要 從 事(i)向 客 戶 提 供持 牌 業 務(包 括 財 務 顧 問 服 務、證 券 研 究 服 務、證 券 買 賣 及 經 紀 服 務、保 證 金 融 資服 務、轉 介 服 務、投 資 管 理 及 諮 詢 服 務 以 及 保 險 經 紀 服 務)的 金 融 服 務;(ii)向 超 高淨 值 家 族 提 供 家 族 辦 公 室 服 務、投 資 顧 問、資 產 管 理 服 務 及 轉 介 服 務;(iii)向 客 戶提 供 借 貸 服 務;(iv)服 裝 產 品 銷 售 及 向 客 戶 提 供 供 應 鏈 管 理 總 體 解 決 方 案;及(v)提供 企 業 解 決 方 案 服 務。 董 事 認 為 本 公 司 的 直 接 控 股 公 司 及 最 終 控 股 公 司 為DA Wolf Investments I Limited。 2.編 製 基 準 中 期 財 務 報 告 並 不 包 括 根 據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包 括 香 港會 計 師 公 會 頒 佈 的 一 切 適 用 個 別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香 港 會 計 準 則 及 詮 釋)編 製的 年 度 財 務 報 表 的 全 部 資 料 及 披 露,應 當 與 本 集 團 截 至2024年3月31日 止 年 度 的年 度 財 務 報 表(「2024年 年 度 財 務 報 表」)一 併 閱 讀。 編 製 該 等 中 期 簡 明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需 要 本 公 司 管 理 層 作 出 足 以 影 響 會 計 政 策 的 應用 以 及 資 產 及 負 債、收 入 及 開 支 呈 報 金 額 的 判 斷、估 計 及 假 設。實 際 結 果 可 能 與該 等 估 計 有 別。 編 製 該 等 中 期 簡 明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時,本 公 司 管 理 層 就 應 用 本 集 團 會 計 政 策 所 作重 大 判 斷 及 估 計 不 確 定 因 素 的 主 要 來 源 與2024年 年 度 財 務 報 表 所 應 用 者 相 同,惟下 文 及 附 註3及4所 披 露 者 除 外。 中期簡明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六個月 3.會 計 政 策 以 及 使 用 判 斷 及 估 計 編 製 中 期 簡 明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所 用 會 計 政 策 及 計 算 方 法 與2024年 年 度 財 務 報 表 所用 者 一 致。 關 鍵 會 計 判 斷 釐 定 投 資 基 金 整 合 本 集 團 成 立 若 干 投 資 基 金,當 中 本 集 團 既 為 投 資 者,亦 為 基 金 管 理 人。本 集 團 對基 金 的 相 關 業 務 擁 有 決 策 權 限 及 權 力,乃 由 於 本 集 團 作 為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決 定 基金 購 入 或 出 售 的 投 資 項 目。於 評 估 本 集 團 作 為 投 資 者 是 否 控 制 投 資 基 金 時,會 考慮 所 有 事 實 及 情 況。 控 制 原 則 載 列 以 下 控 制 的 三 個 原 素:(a)對 投 資 基 金 的 權 力;(b)參 與 投 資 基 金 所 得可 變 回 報 的 風 險 或 權 利 ;及(c)對 投 資 基 金 運 用 權 力 以 影 響 投 資 者 回 報 金 額 的 能力。本 集 團 對 控 制 權 或 其 作 為 委 託 人 或 代 理 人 的 地 位 的 初 步 評 估 不 會 單 純 因 市場 狀 況 變 化(例 如 受 市 場 狀 況 驅 使 的 投 資 目 標 回 報 改 變)而 改 變,除 非 因 市 場 狀 況變 化 而 改 變 上 列 三 個 原 素 的 一 個 或 多 個 原 素 或 委 託 人 與 代 理 人 之 間 的 整 體 關 係有 變。對 該 等 投 資 基 金 而 言,本 集 團 評 估 是 否(i)該 等 投 資 基 金 有 任 何 其 他 持 有 人有 實 際 能 力 撇 除 本 集 團 及 阻 止 本 集 團 指 示 投 資 基 金 的 相 關 業 務 ;及(ii)其 持 有 的投 資 合 併 後 連 同 其 報 酬 對 投 資 基 金 業 務 所 得 回 報 的 可 變 程 度 添 加 風 險。 於2024年9月30日,本 公 司 董 事 認 為 本 集 團 對 所 有 投 資 基 金 並 無 控 制 權 並 擔 任 其代 理。該 等 投 資 基 金 的 詳 情 於 中 期 簡 明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17披 露。 中期簡明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六個月 4.應 用 新 訂 或 經 修 訂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於2024年4月1日 開 始 的 年 度 期 間 生 效 的 經 修 訂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除 採 納 以 下 於2024年4月1日 生 效 的 經 修 訂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外,截 至2024年9月30日 止 六 個 月 的 中 期 簡 明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乃 根 據2024年 年 度 財 務 報 表 所 採 用 會 計 政策 編 製。本 集 團 並 未 提 早 採 納 已 頒 佈 但 尚 未 生 效 的 任 何 其 他 準 則、詮 釋 或 修 訂本。 負 債 分 類 為 即 期 或 非 即 期附 帶 契 諾 的 非 流 動 負 債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16號(修 訂 本)售 後 租 回 的 租 賃 負 債香 港 詮 釋 第5號(修 訂 本)(經 修 訂)財 務 報 表 的 呈 列-借 款 人 對 含 有 按 要 求償 還 條 款 的 有 期 貸 款 的 分 類供 應 商 融 資 安 排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1號(修 訂 本)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1號(修 訂 本)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7號 及 香 港 財 務報 告 準 則 第7號(修 訂 本) 於 本 期 間 應 用 經 修 訂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對 本 集 團 於 本 期 間 及 以 往 期 間 的 財 務 表現 及 狀 況 及 ╱ 或 本 中 期 簡 明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所 載 披 露 並 無 重 大 影 響。 中期簡明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截至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