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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E DA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悅達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號: 629) 須予披露交易-保理協議 保理協議 董事會謹此宣佈,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本公司間接全資附屬公司悅達商業保理與大豐海港訂立保理協議(「保理協議」)。根據保理協議,悅達商業保理同意向大豐海港提供應收賬款融資、應收賬款管理服務及應收賬款收款服務(「應收賬款服務」)並授予循環信貸限額人民幣50,000,000元,年利率及保理管理費之和為6.0%至6.8%,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及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到期。 上市規則涵義 由於本公司根據上市規則第14.07條計算有關保理協議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超過5%但低於25%,故根據上市規則,訂立保理協議構成本公司的須予披露交易,並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申報及公告規定。 保理協議 董事會謹此宣佈,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本公司間接全資附屬公司悅達商業保理訂立保理協議,據此,悅達商業保理同意提供應收賬款服務並授予大豐海港循環保理融資信貸限額,而大豐海港有權申請應收賬款過戶及保理服務。倘大豐海港需要悅達商業保理提供的融資安排,其將作出保理服務申請。倘悅達商業保理信納信貸評估,悅達商業保理將授出循環信貸限額範圍內的保理融資。 本公司與大豐海港所訂立保理協議的主要條款載列如下: 保理協議 保理協議的年回報率乃經訂約雙方考慮以下各項:(i)大豐海港及大豐海港提供的相關交易對手方的信用評級;(ii)信貸期;(iii)保理具有追索權;及(iv)鹽城港的擔保,按公平原則磋商而釐定。 大豐海港乃由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政府直接擁有100%權益,具有獨立管理及經營權。 鹽城港由(i)鹽城市人民政府實益擁有40.8%權益,具有獨立管理及經營權; (ii)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政府實益擁有29.7%權益,具有獨立管理及經營權; (iii)射陽縣人民政府實益擁有9.9%權益,具有獨立管理及經營權; (iv)響水縣人民政府實益擁有9.9%權益,具有獨立管理及經營權; (v)濱海縣人民政府實益擁有9.7%權益,具有獨立管理及經營權。 有關保理協議訂約方之資料 悅達商業保理為一間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五日在中國成立的公司,主要從事提供保理服務、應收賬款管理與催收及保理諮詢服務。 大豐海港為一家於中國成立的公司,主要從事大宗商品貿易業務。 訂立保理協議的理由 本集團主要在中國從事保理相關業務。董事認為,保理協議乃根據一般商業條款及於本集團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訂立。 鑑於保理協議乃於悅達商業保理的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進行,在融資期內將為本公司貢獻溢利,屬於一般商業條款,並有利於本集團擴展業務以及與大豐海港建立長遠的業務關係,董事認為,保理協議的條款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上市規則涵義 由於本公司根據上市規則第14.07條計算有關保理協議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超過5%但低於25%,故根據上市規則,訂立保理協議構成本公司的須予披露交易,並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申報及公告規定。 釋義 於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以下詞彙具有以下相關涵義。 「董事會」指本公司董事會「本公司」指悅達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上市「關連人士」指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大豐海港」指鹽城市大豐區大豐港區海港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成立的公司,主要從事大宗商品貿易業務「董事」指本公司董事「本集團」指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貨幣「香港」指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獨立第三方」指指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盡悉及確信為獨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關連人士(定義見上市規則)且與彼等並無關連的獨立第三方 「上市規則」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證券上市規則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僅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人民幣」指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港元的普通股 「附屬公司」指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悅達商業保理」指指悅達商業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在中國成立的公司,並為本集團的附屬公司,主要業務為(其中包括)商業保理 承董事會命悅達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吳英華 香港,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包括下列成員:(a)執行董事吳英華先生、薛志成先生、潘明鋒先生及吳勝權先生;(b)非執行董事李彪先生及胡懷民先生;及(c)獨立非執行董事劉勇平博士、張廷基先生及張燕女士。 除另有指明外,人民幣兌港元乃按人民幣1.00元兌1.0807港元的概約匯率換算,僅作參考用途。該換算不應詮釋為聲明有關金額已經、本應或可按該匯率或任何其他匯率轉換,甚或完全不能轉換。 本公告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不一致之處,概以英文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