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智能总结
改革正义 通过小额索赔法院增加准入 埃里卡 · 博西奥 , 斯维托扎拉 · 佩特科娃 © 2024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 世界银行1818 H 街西北华盛顿特区 20433电话 : 202 - 473 - 1000Internet:www. worldbank. org 这是世界银行工作人员与外部贡献者共同完成的工作。本研究中的观点、解释和结论并不代表世界银行、其执行董事会或其所代表的政府的观点。 世界银行不对本作品中包含的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并不承担因使用或未使用 herein提出的方法、过程或结论而产生的任何责任。本作品中所示的边界、颜色、面值、链接/脚注及其他信息并不反映世界银行对任何领土法律地位的意见,也不表示世界银行认可或接受此类边界。引用其他作者的作品,并不意味着世界银行认同这些作者的观点或其作品的内容。 此处 nada 将不会构成、被解释或被视为限制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权利和豁免权,所有这些权利和豁免权均专门保留。 权限和权限 本作品受版权保护。尽管世界银行鼓励其知识的传播,在非商业目的下,本作品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被复制,但必须给予完整的引用。 关于权利和许可证的问题,包括子权利,应联系World Bank Publications, The World Bank Group, 1818 H Street NW, Washington, DC 20433, USA;传真:202-522-2625;电子邮件:[请提供电子邮件地址]。pubrights @ worldbank. org. TABLEOF CONTENTS 12512Conclusions参考文献 13关键发现小额索赔法庭的起源和目的设计小额索赔法院1. 机构设置52. 选择性63. Threshold64. 归档75. Fees76. 时间表87. 代表权98. 证据99. 听证会1010. 判断10 KF . 关键发现 • 小额索赔法院 / 程序在高收入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最为普遍。 小额索赔法院 / 程序提高了效率和可及性。 • 在引入小额索赔法院 / 程序时需要考虑 10 个因素。 小额法庭和程序在提升司法系统的效率和可及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设计得当时,它们可以显著简化司法程序、减轻法院负担,并增加个人和小型企业获得正义的机会。本简报呈现了此类机制使用趋势,并系统分析了设计有效的小额法庭系统所必需的关键组成部分,包括法院结构、诉讼性质(强制性 vs. 选择性)、索赔金额门槛、立案流程、费用结构、时间限制以及证据的可接纳性。最后,本简报根据实证数据和用户反馈建议司法管辖区评估并改进其小额法庭系统,确保这些系统能有效解决诉讼当事人的司法障碍。 法律纠纷并非同等重要。有些纠纷复杂且价值高,其解决需要大量时间和努力。而有些纠纷则价值低且缺乏复杂性。为了高效利用有限的预算资源,司法系统有时会转向小额索赔法院(Petkova 和 Senderayi,2020)。在这些法院中,一些司法程序会被简化,以便更容易、更快捷和更经济地处理价值低于一定阈值的索赔案件。 在罗马法传统管辖地,小额索赔的兴趣出现较晚,并且主要是出于提高法院效率和更明智地分配有限资源的考虑。小额索赔案件将由普通管辖法院审理,但采用简化程序。这些系统旨在通过书面程序全面审理案件,即避免开庭审理。虽然法律代理通常不是强制性的,但也不被禁止;因此,胜诉方可以收回其已支出的法律费用。重要的是,在罗马法传统管辖地,使用小额索赔程序通常是强制性的。如果索赔金额低于一定数额,即使当事人不同意,简化程序也会自动启动。可以观察到法律传统的逐渐趋同。罗马法体系中传统使用的特征也在盎格鲁-萨克逊体系中发挥作用并运行良好,反之亦然。 多达135个国家拥有小型索赔法院或简化的小额索赔解决程序(图1)。实证分析表明,这类法院在高收入的普通法管辖地区较为普遍。历史上,小额索赔法院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盎格鲁-撒克逊法律传统(Whelan 1990)。由于对抗式程序和依赖判例法,普通法国家的法院被认为对普通人来说难以触及,因此北爱尔兰、英格兰和威尔士早在18世纪就开始建立能够提供廉价且非正式司法服务的法院。通常,决策者是律师甚至是普通民众,他们根据自己的公平和公正观念进行裁决。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消费者保护运动重新激发了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对小额索赔法院的兴趣,因为人们担心这些法院已被债务追收公司和大企业所控制。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采取了全面禁止在小额索赔法院中提供法律代理或仅将其管辖范围限于消费者争议的做法。 小额争议法院或程序有两个目标:效率和可访问性。首先,它们有助于司法资源的高效分配。在任何国家,法官都是最合格且薪酬最高的公共官员之一。他们的时间非常宝贵。政策制定者会尽力节省他们的宝贵时间。小额争议系统正是这样做。它们加快并简化了程序,使得法官能够用更少的努力解决低价值案件,从而有更多时间专注于复杂或高价值的诉讼。其次,小额争议系统旨在通过简化诉讼程序来使正义更加可及。快速审判、较低的法院费用、自我代理的机会以及非正式证据收集降低了获得正义的障碍。 如果该司法辖区的主要目标是为弱势群体提供可访问的司法服务,小额索赔系统将优先考虑低费用、主动协助自行代理当事方的法官等特性,可能还会强调程序中的口头要素,特别是在该辖区的识字率和互联网普及率较低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尤其适用于拥有大量少数民族或外籍工作者的国家,因为可以在这些地方提供口译服务。相比之下,如果该司法辖区的主要目标是提高司法系统的效率,那么优先考虑的特性可能会包括书面程序、电子提交以及省略某些程序步骤。 以一种与传统角色极为相似的方式,即他们根据公平原则、调解以及相关社会规范裁定轻微的民事和刑事纠纷,往往通过在偏远地区讲当地语言的普通民众来实现(参见附录1)。 在设立小额争议法院时还需考虑其他因素,包括法律援助和费用减免计划的可用性、替代纠纷解决方式的存在以及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存在。例如,在某些国家,治安法官发挥作用。 秘鲁国土面积广大,拥有众多多元文化和多语言社区。3,735,682秘鲁人的母语是昆查语,占总人口的13.9%(秘鲁国家统计局和信息院,2017年)。 为了将正义带到这些社区,秘鲁引入了超过5000名和平法官,这些人通常是文盲或识字不多的普通民众,并且能够掌握奎恰语(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018)。这些法官由社区居民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通常来自社区内的领导人。他们通过调解处理价值不超过7000美元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并基于公平原则进行裁决(埃斯科贝多,2016)。调解尝试是他们的重要职责之一,而裁决则被视为最后手段。 也重要的是要知道目标是设计一种程序性途径来处理大规模债务问题,例如未支付的公用事业费用或消费信贷,还是为了帮助个人和小型企业解决小额纠纷而开发的一种工具。如果该系统的主要用户是如公用事业公司这样的机构债权人, 或者对于银行而言,小额争议法院或程序可能并不合适。大多数未支付的债务在未偿还期间,并未被债务人质疑。因此,一个简单的程序来验证债务人是否质疑该债务,如果债务人不质疑,则直接颁发可执行的债权凭证,可能是足够的。 设计小额索赔法院 在设计新的小额索赔程序或寻求改进现有程序时,建议通过拆分分析可用的政策选择。 将小额索赔系统纳入其构建模块 (图 2) 。 并且适用于非洲地区。资源有限的辖区或有意向覆盖大面积地区的辖区可能会发现,在普通法院或现有的地方法院框架内进行小额索赔程序会更符合其实际情况。 低价值的索赔可以由独立的小额索赔法院或普通管辖法院通过特殊简化程序进行审理。通常,受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影响的司法辖区会设立专门的小额索赔法院,如在迪拜、马耳他、新加坡以及许多美国州。这些法院在相对较小的领土上使用频率较高,以便一个法院能够覆盖整个人口,例如在马耳他;或者在联邦结构的司法辖区中,为一个联邦实体设立专门的小额法院,例如在澳大利亚。此外,在小额索赔法院中,裁决可能由担任仲裁员的律师负责。 magistrate 法院需要特别关注,因为它们代表一个异质性的群体。通常但并非总是如此,它们负责审查价值低于一定阈值的民事案件。1这些法院是一种接近正义的形式——旨在确保与人口物理接近性的司法机构。它们通常出现在大型国家或地形、国土规模以及交通基础设施使得某些地区难以到达的国家。在一些这些法院中,法官具有法律教育背景,而这些法院则代表特定国家司法体系中的最低层级——例如,在大多数欧洲地区的地方法院。在非洲,也有类似地方法院,可以被视为普通管辖法院的最低层级,而非像在肯尼亚、坦桑尼亚和津巴布韦等地的小额索赔法院。相比之下,在其他经济体中, 相反,在罗马法律传统所属的法律系统中,小额索赔通常由普通法院的专职法官按照简化的小额索赔程序审理,例如在许多欧盟成员国。小额索赔程序也可以在治安法院或地方法院的框架内制度化,这些法院在欧洲和拉丁美洲的许多国家中普遍存在。 治安法官或初级法官可能通过普选产生,也可能以其他方式任命,而这种方式与普通法官的任命程序不同,他们也可能无需具备法律教育背景。 索赔程序是强制性的 , 双方和法院都没有选择 -在斯洛文尼亚和拉脱维亚普遍存在。 两者——可选的小额索赔系统和强制的小额索赔系统——均可能允许当事人基于双方之间的书面协议使用简化程序或小额索赔法庭,即使索赔金额超过门槛。这种协议类似于仲裁条款。丹麦和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的小额索赔法庭为原告提供了此类机会。 2. 选择性 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小额索赔程序对于价值低于特定货币门槛的索赔是强制性的。在其他地区,它是一种选项,债务人可以选择使用,如果他们认为这适合他们的需求。这是各种小额索赔系统之间的一个重要分水岭,通常也反映了引入这种机制的主要政策目标。具有可选小额索赔程序系统的优先目标通常是通过为索赔人提供额外的维权途径来提高司法 accessibility,理想情况下,这一途径更加经济高效且快速。相比之下,在小额索赔程序是强制性的系统中,主要目标通常是提高司法效率。这类系统通常会引入快速审理程序,以确保司法系统不会将过多的时间和资源浪费在轻微案件上。 小额索赔案件往往被视为替代纠纷解决(ADR)的合适候选对象,包括不同形式的调解、和解、谈判和专家评估。在盎格鲁-撒克逊传统中,自愿和解一直是小额索赔法院的主要目标之一,调解经常被纳入程序之中。在迪拜和新加坡,法官在安排听证会之前通常会与双方当事人进行非正式会议,并尝试帮助他们达成和解。只有在这一咨询阶段未能成功时,才会举行听证会。相比之下,罗马法传统的国家在鼓励使用替代纠纷解决方面遇到了困难。例如,德国和意大利曾尝试在某些类型的纠纷进入法院审理前引入强制性调解环节。尽管结果仍然有限,但仍值得观察和分析。 在盎格鲁-萨克逊传统中,小额索赔程序通常对当事人来说是可选的。这意味着如果他们的索赔金额低于某个特定值,他们可以选择向小额索赔法院或普通法院提起诉讼——这在马耳他、新加坡、迪拜以及美国的一些州(如加利福尼亚州)适用。选择向小额索赔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告可能会享受到非常低的法庭费用,但可能无法使用法律代理服务。相比之下,在罗马法传统中,程序通常要求原告必须遵循,而法院则可以选择是否采用简化程序及其具体简化措施。这种做法在德国和爱沙尼亚等国家适用。在其他一些司法管辖区,小额索赔程序的具体规定各不相同。 3. Threshold 小额索赔系统具有一个共同特征——当索赔的价值低于某个特定的货币门槛时适用。该门槛的水平决定了程序的范围。如果门槛较低,该程序将适用于较少的索赔案件,从而具有较窄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涉及相对较小经济利益的案件会受到影响,简化程序可能会更加有利。 世界各地存在许多阈值。在欧盟成员国中,阈值通常为人均国民总收入(GNI)的10%至50%,少数例外情况如葡萄牙和荷兰则在60%至80%之间(Harley and Said, 2017)。在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和南非等国家,阈值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