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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赛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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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赛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公告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莱赛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赛激光”、“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已于2024年1月26日行使完毕。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为具体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操作的获授权主承销商(以下简称“获授权主承销商”)。 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具体如下: 一、本次超额配售情况 根据《莱赛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机制,国泰君安已按本次发行价格7.28元/股于2023年12月18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287.50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超额配售股票全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部分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 莱赛激光于2023年12月2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含第30个自然日,即自2023年12月28日至2024年1月26日),获授权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购买发行人股票,且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购买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数量的限额(287.50万股)。 截至2024年1月26日日终,莱赛激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 日内,国泰君安作为本次发行的获授权主承销商,未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得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买入本次发行的股票。莱赛激光按照本次发行价格7.28元/股,在初始发行规模1,916.6667万股的基础上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新增发行股票数量287.50万股,由此发行总股数扩大至2,204.1667万股。 公司由此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2,093.00万元,连同初始发行规模1,916.6667万股股票对应的募集资金总额13,953.33万元,本次发行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为16,046.33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2,293.25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3,753.09万元(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三、超额配售股票和资金交付情况 超额配售股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及国泰君安已共同签署《莱赛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明确了递延交付条款。本次战略投资者同意延期交付股份的安排如下: 发行人自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后的3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上述延期交付的股份,国泰君安君享北交所莱赛激光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次获配股份的限售期为12个月,其余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次获配股份的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2023年12月28日)起开始计算。 四、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前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具体为: 五、对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的意见 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等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议案。 2023年5月12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的议案,并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具体事宜。 发行人已与国泰君安签署了《莱赛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保荐承销协议》,明确授予国泰君安行使本次公开发行中向投资者超额配售股票的权利。 发行人董事会认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合法、合规,实施情况符合所披露的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 经获授权主承销商国泰君安核查:发行人董事会对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的授权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符合《发行公告》等文件中披露的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公开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经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核查:本次发行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已经取得发行人内部决策机构的批准,相关决策事项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符合《发行公告》等文件中关于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方案的要求,符合《管理细 则》的有关规定;公开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符合《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发行人:莱赛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1月30日 (此页无正文,为《莱赛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公告》之盖章页) (此页无正文,为《莱赛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公告》之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