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G投资理念已成为全球金融市场共识,但信息披露不足导致“漂绿”问题。全球监管机构主要在公司层面和产品层面要求ESG信息披露,其中公募基金争议较少,而公司层面存在上市与非上市机构披露义务的分歧。本文以欧盟和中国香港地区为例分析ESG基金信息披露监管实践:
欧盟ESG监管政策
- 发展阶段:从2007年侧重公司治理,到2014年首次将ESG纳入法规,再到2021年将金融产品ESG信息披露纳入监管,逐步完善。
- 关键政策:
- 2007年《股东权指令》:强调公司治理。
- 2014年《非财务报告指令》:强制大型企业披露ESG信息。
- 2019年《可持续金融信息披露条例》(SFDR):要求金融市场参与者和财务顾问披露可持续风险政策、负面影响等。
- 产品分类:SFDR将产品分为“第6条”(普通产品)、“第8条”(浅绿产品)和“第9条”(深绿产品),均需披露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等。
- 影响:SFDR增加中资机构在欧洲的合规负担,如某头部基金公司需修改UCITS基金信息披露文件。
香港ESG基金信息披露监管实践
- ESG基金列表:香港证监会推出ESG基金专属列表,已有80只产品,中资产品占比较低。
- 信息披露要求:
- 发售文件需披露ESG侧重点、投资策略、风险等。
- 额外信息需披露ESG绩效衡量方法、尽调说明等。
- 定期评估和报告每年至少一次。
- 气候风险信息披露:2021年8月发布通函,要求管理集体投资计划的机构披露气候相关风险,涵盖公司治理、投资管理等,分基本规定和进阶规定。
国际机构ESG信息披露讨论
- 挑战:
- 企业层面ESG数据缺乏一致性、可比性。
- ESG数据和评级机构激增但方法论不透明。
- 术语定义不统一,产品标签和分类体系差异。
- 对重要性原则解释不同,专业技能缺失。
- 监管方式发展不均。
- 建议:
- 资管公司层面:披露可持续实践、政策和程序,考虑TCFD框架。
- 产品层面:明确披露投资目标、策略、风险等,定期报告可持续业绩。
- 监管和执法:防止“漂绿”,提高投资者信心。
- 术语:推动行业建立统一术语。
- 教育:促进可持续金融教育和投资者教育。
研究结论
高质量全球标准的建立(如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将提高ESG数据的一致性和可得性,推动资管行业ESG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