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成熟,各支柱功能清晰、监管严格、运营规范,有效保障国民养老支付需求。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初步搭建,但存在第一支柱负担过重、第二、第三支柱发展不足、缺乏缴费激励和专业化投资运营机制等问题,长期安全性和支付能力无法保证。
一、美国养老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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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支柱:社会保障信托基金
- 强制性养老计划,覆盖96%以上人口,通过社会保障税征缴。
- 由养老遗属保险信托基金(OASI)和残联保险信托基金(DI)组成,税率分别为雇主和员工各6.2%(OASI)和12.4%(DI)。
- 投资于联邦财政部发行的专项债券,年化利率5%,通胀率2%。
- 由挂靠在财政部的信托基金董事会管理,监管严格,未发生过挪用或侵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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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支柱:雇主养老金计划(以401(k)计划为代表)
- 主要类型为缴费确定型(DC计划),规模占雇主养老金计划的67%。
- 源自《税收法》第401(k)条款,雇主和雇员缴费可税前列支,退休时缴税。
- 涉及多个主体:承办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
- 税收优惠和缴费限额:雇主缴费上限为雇员年收入6%,雇员缴费上限2014年为17,500美元,企业和个人总额不超过52,000美元。
- 投资监管采取审慎性模式,员工自主决定投资组合,63%配置于共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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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支柱:个人退休金账户(IRA)
- 鼓励雇员建立税收递延的退休储蓄账户,截至2013年末资产余额6.97万亿美元。
- 分为传统IRA和罗斯IRA,分别占拥有IRAs家庭数的56.0%和29.7%。
- 传统IRA采用EET模式,缴费、投资阶段不征税,领取时缴税。
- 罗斯IRA采用TEE模式,缴费时缴税,投资收益免税,领取时不缴税。
- 投资运营:参与者自主管理,可投资于股票、债券、共同基金等多种工具。
- 监管:主要由美国税务局负责,同时证券交易委员会等机构间接监管。
二、对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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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问题
- 巨额结存基金投资渠道偏窄,年均收益率仅2%,实际收益率为负。
- 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不足,新政优惠力度不及原政策。
- 个人退休金账户制度仍处于探索阶段,市场无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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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建议
- 开展基本养老保险结存基金投资运营:采取中央集中运营、专门机构运作、多元金融产品投资。
-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风险准备金:承诺“底线收益”,超出部分转入准备金,不足部分由国家财政兜底。
- 建立个人退休金账户制度: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初期采取数量监管模式,资金投资运营采取市场化多元配置方式。
- 建立统一养老金账户:下设子账户分别记录各类养老金,实现合并收入征个税,便于税收优惠和税务征收。
- 加快养老金投资产品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应养老需求的创新产品,促进养老金保值增值和市场需求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