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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4-10-29未知机构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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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有效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升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通过充分、完整的信息披露以及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进一步树立和维护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二)通过建立与资本市场之间畅通的沟通渠道,形成更好的反馈机制,提高公司透明度,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升治理水平; (三)形成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的企业文化,获得投资者信任,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四)促进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登记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六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五)公司的文化建设;(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二)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三)设立公司网站,开辟专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栏目;(四)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及其他新媒体平台;(五)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六)一对一沟通;(七)邮寄资料;(八)电话咨询、电子邮件及传真回复;(九)广告、宣传单或其他资料;(十)媒体采访和报道;(十一)现场参观;(十二)路演;(十三)董事会认为其他可行的方式。 第八条公司应当安排熟悉情况的人员接听投资者热线电话和查看公司传真、邮箱,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第九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指派并授权专人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 第十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并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以及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也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可以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第十七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的 工 作 职 责 和 机 构 设 置 第十九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2.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3.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4.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5.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6.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7.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8.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9.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10.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适时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11.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并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在不影响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应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投关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资料,包括信息简报、运营月报、公司宣传推介资料、总结材料、产业研究报告、行业研究报告、财务预算报告、决算报告等。 2.根据投关工作需要,为投关人员参加公司内部的运营会议、品牌宣传会以及行业有关的研讨会等活动提供便利。 3.根据投关工作需要及要求,参加投资者关系活动,配合进行资料搜集整理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提供资料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根据投关工作需要,品牌宣传部门配合策划、筹备资本市场宣传稿件,共享媒体资源渠道,协力对公司进行资本市场品牌宣传,同时公司重要对外宣传稿件及资料需经董事会办公室审核把关。 5.根据需要积极配合落实其他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二十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情况;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与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要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六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上证e互动或其他公开平台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向投资者答复,应当审慎、客观、具有事实依 据,不得迎合市场热点或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