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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52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适用□不适用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适用□不适用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事项 公司于2024年3月8日和2024年3月28日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不低于人民币15,0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万元(含)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回购期限为自2024年3月28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和2024年6月6日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将回购资金区间由“不低于人民币15,0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万元(含)”调整为“不低于人民币20,0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30,000.00万元(含)”;回购股份的用途由“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调整为“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截至2024年9月27日,公司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实施期限届满,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122,928,4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5616%,累计已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9,110,029.03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和2024年10月15日分别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同意将回购股份的用途由“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调整为“回购股份总数的2/3(四舍五入取整数)用于注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回购股份总数的1/3(四舍五入取整数)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3月29日、2024年5月22日、2024年9月26日、2024年10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临2024-18)、《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39)、《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回购股份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79)、《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83)。 (二)关于政府收储控股孙公司土地进展的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孙公司肇庆中恒制药有限公司收到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支付的本期欠付款本金及欠付款本金利息合计11,983,500.00元 截至2024年9月30日,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累计支付收储补偿价款及欠付款本金利息共计418,142,982.59元,其尚欠肇庆中恒制药有限公司欠付款本金396,000,000.00元以及对应期间内欠付款本金的利息。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政府收储控股孙公司土地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84)。 (三)关于药品相关进展的事项 1.获得II期临床试验伦理批件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孙公司四川瀛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纳米炭铁混悬注射液”于2024年8月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顺利通过了伦理审查并收到了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的正式批件,标志着纳米炭铁正式进入II期临床试验阶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纳米炭铁混悬注射液获得II期临床试验伦理批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69)。 2.获得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药业”)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签发的头孢泊肟酯干混悬剂(规格:50mg)《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将有利于进一步丰富公司产品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获得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82)。 (四)关于涉及诉讼案件的事项 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孙公司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医药”)与长春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悦药业”)在履行《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过程中因独家销售代理权等事项产生的诉讼纠纷案件。2024年7月,莱美医药收到吉林省高院《民事判决 书》,判决维持吉林高院(2021)吉民终87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再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58)。 2、报告期内,公司控股孙公司莱美医药与海悦药业因签订《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购销合同》纠纷案件,2024年8月,莱美药业及其子公司莱美医药收到长春市中院二审判决结果,判决维持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2)吉0193民初8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莱美药业对莱美医药应支付给海悦药业的销售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变更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2)吉0193民初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长春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款51,457,500元”为“上诉人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被上诉人长春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款21,648,313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诉讼事项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61)。 3、报告期内,公司控股孙公司成都金星健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金星”)与成都耀匀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匀医药”)关于资金占用纠纷一案,2024年8月,成都金星收到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被告耀匀医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金星返还840.90万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驳回原告成都金星的其他诉讼请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66)。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4年9月30日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合并利润表 2024年1—9月 编制单位: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公司负责人:杨金海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戈辉会计机构负责人:戈辉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4年1—9月 编制单位: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不适用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