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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集团: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3-10-28财报-
中恒集团: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杨金海、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戈辉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潘基敢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适用√不适用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二、股东信息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适用□不适用 (一)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的事项 鉴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已届满,公司分别于2023年9月1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2023年9月27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以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完成了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公司董事会选举了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聘任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监事会选举了第十届监事会主席。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9月12日、9月28日、9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中恒集团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55)、《中恒集团第九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56)、《中恒集团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60)、《中恒集团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61)、《中恒集团第十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62)。 (二)关于药品取得进展的事项 1.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药业”)之子公司四川康德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德赛”)的一款基于患者肿瘤新生抗原的mRNA编辑DC(树突状细胞)肿瘤治疗性疫苗产品CUD002注射液获得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签发的《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 康德赛将按国家临床试验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CUD002注射液的临床试验,药品研发是项长期工作,受到技术、审批、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临床试验进度及结果、未来产品市场竞争形势均存在诸多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中恒集团关于控股孙公司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58)。 2.药品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子公司莱美药业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签发的规格为5ml:30mg的紫杉醇注射液的《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 莱美药业产品紫杉醇注射液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有利于提升该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有利于该产品未来的市场拓展,同时为莱美药业后续产品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积累了经验。但因受到国家政策、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药品销售具有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中恒集团关于控股子公司药品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45)。 (三)关于政府收储控股孙公司土地进展的事项 2021年8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中恒集团关于控股孙公司肇庆中恒制药有限公司和肇庆中恒双钱实业有限公司土地由政府收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控股孙公司将土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设备等资产交由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肇庆高新区土储中心”)收储,收储补偿价款为759,760,400.00元。 截至2023年9月30日,肇庆中恒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庆中恒制药”)、肇庆中恒双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庆中恒双钱”)累计收到肇庆高新区土储中心支付的收储补偿 价款及欠付款本金利息355,183,743.00元,肇庆高新区土储中心尚欠肇庆中恒制药和肇庆中恒双钱欠付款本金440,000,000.00元(包括2023年6月30日、2023年9月30日应支付尚未支付的欠付款本金290,000,000.00元)以及对应期间内全部欠付款本金的利息。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中恒集团关于政府收储控股孙公司土地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63)。 (四)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事项 鉴于4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此外,公司2022年度业绩未满足《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相关业绩考核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规定,公司对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3,944,250股予以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事项已于2023年7月20日完成。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中恒集团关于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46)。 (五)关于涉及诉讼案件的事项 1.公司控股孙公司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医药”)曾与长春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悦药业”)签订《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双方因履行《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过程中就独家销售代理权等事项产生诉讼。 报告期内,根据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吉0193民初85号,该诉讼案件一审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长春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款51,457,500元;2.被告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莱美药业与莱美医药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分别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已均于2023年8月18日缴纳上诉费。根据本次诉讼案件一审判决结果,基于谨慎性原则,经公司初步测算,预计对公司本年度利润的影响金额为-51,761,588元。因本次诉讼案件二审尚未正式开庭审理,二审判决结果尚具有不确定性,后续公司将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账务处理,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以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8日、8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中恒集团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48)、《中恒集团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50)。 2.公司控股孙公司莱美医药与海悦药业签订了《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双方因在履行《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过程中就独家销售代理权等事项产生诉讼事宜。2022年9月,莱美医药收到吉林高院二审终审判决结果,判决结果如下:①维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1民初4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即:解除莱美医药和海悦药业的《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海悦药业返还莱美医药销售权转让金3,750万元;驳回莱美医药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海悦药业其他反诉请求。②变更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1民初49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莱美医药赔偿被上诉人海悦药业损失1,650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3,972.84元,由莱美医药负担193,972.84元,海悦药业负担200,000元。 2023年3月,海悦药业因不服(2021)吉民终879号民事判决,向吉林高院申请再审。 报告期内,莱美医药收到吉林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吉民申858号。吉林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审查终结,裁定如下:①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中恒集团关于公司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再审受理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54)。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适用√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3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利润表 2023年1—9月 编制单位: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杨金海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戈辉会计机构负责人:潘基敢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3年1—9月 编制单位: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适用√不适用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