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负责人姚洪、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姚文轩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沈俊嫣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季度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本季度报告涉及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均应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并且应当理解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财务数据 财务数据重大变动原因: √适用□不适用 年初至报告期末(1-9月)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适用√不适用 会计数据追溯调整或重述情况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其他原因√不适用 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前十名股东是否存在质押、司法冻结股份 □是√否 三、存续至本期的优先股股票相关情况 □适用√不适用 第三节重大事件 重大事项的合规情况 重大事项详情、进展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适用□不适用 无。 承诺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披露的《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之“第四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九、重要承诺”。报告期内,公司相关承诺均正常履行,不存在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情形,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4、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情况 5、被调查处罚的事项 2024年5月1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64号,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公司及公司时任董事长姚洪、总经理林桂燕、财务总监姚文轩、董事会秘书鱼海容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 2024年5月24日,公司收到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给予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2024]4号),因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修正,以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存在错报的行为,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11.5条、第11.6条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凯大催化、姚洪、林桂燕、姚文轩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 2024年9月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89号,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公司及姚洪、林桂燕、姚文轩、鱼海容、王陈乐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0)。 第四节财务会计报告 一、财务报告的审计情况 二、财务报表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三)合并利润表 (四)母公司利润表 (五)合并现金流量表 (六)母公司现金流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