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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大催化:2024年年度报告

2025-04-29 财报 -
报告封面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 KAIDA METAL CATALYST AND COMPOUNDS CO.,LTD 年度报告 2024 公司年度大事记 根据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的《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第二批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的通知》,公司被认定为2023年度第二批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公司此次被认定为2023年度第二批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对公司在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能力、行业地位等多方面的认可,也是对公司坚持自主创新、深耕技术的肯定,是公司技术创新、综合实力提升的体现,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具有积极影响。未来,公司将持续提升研发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创新能力与研发水平。 公司位于杭州拱墅区石塘区块的杭政工出[2020]31号地块工业厂房项目,已进入竣工验收收尾阶段,开始内部装修工作,预计2025年下半年至明年实现投入使用。该项目规划建设三大功能中心:(1)新能源环保材料生产中心:聚焦贵金属催化材料规模化制备;(2)高端催化材料研发中心:搭建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强化新材料合成与工艺优化能力;(3)运营中心:整合供应链管理及市场服务体系。本项目的实施有助于公司把握贵金属催化材料行业发展需要,吸引高端技术人才,保持技术领先优势,提升公司的运营能力,扩大市场份额,并抢占市场先机,从而不断扩大市场影响力和业务规模。 公司于2024年1月10日收到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本次认定系公司原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满后进行的再次认定,是对公司技术创新及自主研发能力的充分肯定,有助于提升公司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和未来发展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凯大于2024年12月30日收到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该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是对公司及子公司技术研究和科技创新的充分肯定,有助于提升公司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未来,公司将持续提升研发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 目录 第一节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4第二节公司概况...........................................................6第三节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8第四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13第五节重大事件..........................................................35第六节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47第七节融资与利润分配情况................................................50第八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情况................................55第九节行业信息..........................................................60第十节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投资者保护....................................77第十一节财务会计报告....................................................84第十二节备查文件目录...................................................195 第一节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声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负责人姚洪、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姚文轩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沈俊嫣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文件。 本年度报告涉及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均应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并且应当理解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 1、未按要求披露的事项及原因 为保护公司重要客户、供应商的信息及商业秘密,最大限度的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申请豁免披露客户、供应商名称,改为代替名称。 【重大风险提示】 1、是否存在退市风险 □是√否 2、本期重大风险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是√否 公司在本报告“第四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风险因素”部分分析了公司的重大风险因素,敬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释义 第二节公司概况 一、基本信息 二、联系方式 三、信息披露及备置地点 四、企业信息 五、注册变更情况 2024年6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024年7月18日,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暂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六、中介机构 七、自愿披露 □适用√不适用 八、报告期后更新情况 □适用√不适用 第三节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一、盈利能力 二、营运情况 三、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 □适用√不适用 四、与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差异 五、2024年分季度主要财务数据 □适用√不适用 六、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七、补充财务指标 □适用√不适用 八、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差错更正等情况 (一)会计数据追溯调整或重述情况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其他原因√不适用 (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及影响 [注1](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解释17号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对于符合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提前清偿,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对于附有契约条件的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在进行流动性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2)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企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本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17号中“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的规定,并对此项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 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解释17号规定,企业在对现金流量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信息。在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应当考虑其是否已获得或已有途径获得通过供应商融资安排向企业提供延期付款或向其供应商提供提前收款的授信。在识别流动性风险集中度时,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导致企业将其原来应付供应商的部分金融负债集中于融资提供方这一因素。 本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17号中“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的规定,并对此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 (3)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解释17号规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租赁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租赁准则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因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而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除外)。 本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17号中“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对自租赁准则首次执行日后开展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 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注2]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解释18号规定,在对因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不再计入“销售费用”科目。 本公司自2024年12月6日起执行解释18号中“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并对此项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 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2.会计估计变更说明本期公司无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第四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业务概要 商业模式报告期内变化情况: 公司为贵金属催化材料的研发、制造和循环加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专业的贵金属催化材料生产厂商。主要为汽车尾气净化、石油化工、医药农药等客户提供贵金属催化材料的开发、生产、定制和循环加工服务。 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利用自有发明专利、专有技术及配方,研发和生产贵金属催化剂,核心产品有汽车尾气贵金属前驱体(硝酸铑、硝酸钯、硝酸铂)、铑派克(三苯基膦乙酰丙酮羰基铑)、辛酸铑、碘化铑、钯(铂)/氧化铝催化剂等,其中汽车尾气贵金属前驱体提供给环保行业的汽车尾气净化器生产企业,铑派克主要提供给石油化工行业的丁辛醇生产企业,辛酸铑提供给医药行业的培南类抗生素原料药生产企业,碘化铑提供给合成化工行业的醋酸、醋酐生产企业,公司近年与国内化工研究设计院合作开发的产品钯(铂)/氧化铝提供给煤化工、天然气化工行业的相关生产企业,公司近年自主研发的产品铂基催化剂,提供给氢燃料电池相关生产企业。 公司主要从事贵金属催化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下游客户主要为机动车尾气后处理、基础化工和医药化工领域客户。公司当前采取直销的销售模式,即直接与最终用户签署合同和结算款项,并向其提供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除贵金属催化材料的产品销售外,公司还提供来料加工服务。 公司主要瞄准进口替代市场,以降低我国关键材料对国外的依赖程度,提升我国产业链自主可控能力和水平为己任,主要产品性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国产化率低的汽车尾气净化、基础化工等细分领域成为了国产贵金属催化材料的主要供应商之一。 报告期内,公司的商业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报告期内核心竞争力变化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专精特新等认定情况 √适用□不适用 二、经营情况回顾 (一)经营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持续专注主营业务的稳健发展,通过“技术引领+研产协同”战略持续提升核心竞争力。研发投入规模与团队实力同步增强,公司浙江省凯大催化贵金属新型材料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被认定为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同时,依托于与中南大学共建的浙江省博士后工作站,聚焦氢能源领域、储氢材料等关键技术研发,推动完成基础实验并储备产业化潜能。公司经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