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与关键数据
跨境电力系统集成被视为加强电力安全、降低电价并扩大可再生能源接入的关键策略。互联电力系统通过规模经济、价格趋同和提高系统效率,增强更广泛系统的弹性,并促进可再生能源的采用和二氧化碳减排。
区域一体化阶段与利益相关者角色
区域一体化可分为三个阶段:早期阶段、浅层和谐与深层和谐,具体取决于互联程度、交易安排、技术协调、规划和投资以及制度架构。关键里程碑包括双边贸易、谅解备忘录(MoU)和区域机构(如区域系统运营商和区域监管机构)的设立。
政府的作用
政府为跨境电力系统一体化提供政治推动力,通过制定法律和政治基础、推动政府间协议(如谅解备忘录和联合声明)以及支持区域层面的跨境贸易法规和标准。政府还负责确保区域性协议转化为国内法规,并推动和简化输电投资。
公用事业的作用
电力公司和电力系统运营商是区域级技术协调的推动力,负责开发和评估互联项目、分享系统知识、调整技术标准、评估互联对能源安全的影响,并参与区域电力系统规划。
监管机构的作用
监管机构在跨境电力市场一体化中扮演关键角色,其职能包括监管地区电力基础设施发展和电网规划、协调投资恢复方法、定义和监管区域市场框架、监控市场和市场参与者,以及指定争议解决方法。监管机构的角色取决于电力系统整合努力是在其自身管辖区内部进行,还是涉及多个受监管辖区。
监管机构集成水平
监管机构的集成水平可分为四个层次:
- 统一机构:单一统一机构负责监管地区互联,如澳大利亚能源监管机构(AER)。
- 中央与当地监管机构的核心联系实体:存在一个区域性监管机构,同时与负责各自管辖区域的地方监管机构(LRAs)共存,如欧盟的ACER和美国的FERC。
- 中央协调实体:区域机构在地方监管者之间承担协调角色,如南部非洲电力市场(SAPP)。
- 区域能源监管平台:措施和平台协调参与互联的国家级能源监管机构的工作,如欧洲能源监管机构委员会(CEER)和东盟能源监管网络(AERN)。
研究结论
成功区域互联互通项目的先决条件包括:
- 强烈的合作政治意愿
- 稳健的跨境交易规则和传输监管
- 具有明确且显著执行权力的区域性机构
区域监管实体在协调区域层面的规则和运营方面尤为重要,国际经验表明,这是向更高层次的市场一体化迈出的必要步骤。区域机构的格式、角色和责任,以及监管设计,可能因地区而异,这取决于政治和物理环境。监管机构理解所期望的区域一体化水平至关重要,这需要考虑政治和文化的一致性以及实现它所需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