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禁用了JavaScript(一种计算机语言,用以实现您与网页的交互),请解除该禁用,或者联系我们。 [亚开行]:统法协会数字资产和私法原则的关键方面 - 发现报告

统法协会数字资产和私法原则的关键方面

信息技术 2024-08-01 亚开行 大熊
报告封面

《数字资产与私法方面联合国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原则的关键要点》 2024年8月 引言 要点 跨境结算基础设施论坛(CSIF)是亚洲债券市场倡议(ABMI)下的一个项目,旨在加强东南亚国家联盟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日本和大韩民国——统称为东盟+3地区——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CSIF定期与东盟+3债券市场论坛(ABMF),另一个ABMI倡议进行合作。1 鉴于对数字定义的现有差异è资产方面,有必要确立数字资产的法律处理原则,以便根据需要将其纳入国家法律法规。 国际统一研究所è 私法(UNIDROIT)关于数字资产和私法的原则(原则)旨在在交易中实现高可预测性,并为数字资产的处理提供一个共同的基准和全球法律确定性,通过统一和协调私法的基本部分。 CSIF促进安全高效的跨境金融交易,包括使用当地货币债券作为抵押以及解决支付和结算系统问题。它作为一个平台,在政策制定者和债券及现金结算基础设施的运营商之间促进对话,以促进跨境债券和现金结算,并制定区域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共有原则和模型。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建议每个司法管辖区采用è 规则应符合这些原则。作为回应,每个司法管辖权可以制定体现这些原则的法律和法规。 “控制”和“专有权利”这些概念是è ABMI 中期路线图2023–2026强调“数字化转型”作为整合和标准化东盟+3债券市场的关键策略。ABMI成员,包括CSIF成员,被激励引入新技术和商业模式,如分布式账本技术,这些技术可以影响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功能以及它们所启用的数字资产。 UNIDROIT原则的基本要素紧密相连;只有受控制的资产才能被视为数字资产,而这种控制可能影响数字资产所有者的所有权。同时,本简报中使用的“控制”一词并不指每个司法管辖区所法律限制的内容;它是一个功能性的概念。 《原则》亦回顾了“链接”这一概念。è 为了帮助区域政策制定者、监管机构和市场参与者更好地理解数字资产、其分类及相关考虑因素,亚洲开发银行(ADB)正在发布一系列CSIF 资产”(即基于现有传统或其他数字资产的数字资产发行)。 跨境结算基础设施论坛 关于这些主题的简报,鉴于CSIF重点关注的对象是新技术和跨境主题。本简报系列先前详细阐述了以下定义: 亚洲债券市场倡议(ABMI)于2003年由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的财政部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日本和大韩民国(统称为ASEAN+3)共同发起,旨在促进本币债券市场的发展。亚洲开发银行自成立以来一直担任ABMI秘书处。 2数字资产在CSIF 简报第3号:数字简介资产并且在此篇简报中继续以导言开始对数字资产实质的审查与评估由UNIDROIT制定的准则。本系列将持续进行一个简短的专题,针对许多问题,数字资产内在的挑战与机遇,并且将以一个简要回顾现状的总结结束在东盟+3市场,涵盖法律和监管框架,当前数字资产示例,挑战,机会,以及未来计划。 跨境结算基础设施论坛,以中央银行和中央证券存管机构(CSDs)为成员,以东盟+3政府官员为观察员,是ABMI下的一个子论坛,通过创建一个高效的区域结算中介,促进更活跃的区域内部投资组合投资。 亚洲开发银行(ADB)、亚洲债券市场论坛(ABMF)和CSIF秘书处团队感谢ABMF和CSIF成员及观察员,以及主题专家,为编制此系列简报提供的信息、支持、审阅和建议。3 跨境债券和其他证券交易目前通过托管人和代理银行网络(根据货币而定)进行,这不可避免地在交易时间和证券及货币交付之间产生时滞,从而增加了信用和结算风险。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跨境结算基础设施论坛成员组织同意建立一个中央证券存管(CSD)实时全额结算的连接,该连接直接连接了中央银行和CSD的结算系统。不同区域市场的国家CSD和中央银行实时全额结算系统之间的连接预计将促进区域内投资组合投资和本地货币债券作为抵押品的使用,否则这些债券已被锁定在境内市场,通过实现跨境证券交易的跨货币交割对支付以及区域内本地货币的支付对支付,无需时滞。 谁是国际私法统一研究所? 国际私法统一国际研究所(UNIDROIT)是一个受UNIDROIT章程管辖的独立政府间组织,成员经济体必须加入该章程。截至2024年5月底,共有65个经济体成为UNIDROIT的成员。 其目的是研究在各司法管辖区和国家集团之间现代化、协调和协调私人法(尤其是商业法)的需求与方法,并制定统一的法律工具、原则和规则,以达到这些目标。4 跨境结算基础设施论坛简报第4号 统一法工具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制定,传统上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旨在一旦满足特定司法管辖区生效的所有正式要求(即“硬法”工具)后即可适用。然而,当一项具有约束力的工具被认为不切实际或非必要时,替代形式的统一越来越受欢迎。这些替代方案(即“软法”工具)可能包括以下内容:(i)供司法管辖区在制定国内立法时考虑的模范法;(ii)一套原则,合同当事人、仲裁员、法官和监管机构可以决定使用;(iii)旨在提供信息的法律或合同指南;(iv)关于最佳实践的指导;(v)为各种受益人提供的建议。 法官、国家政策制定者、数字资产从业者以及所有利益相关者,都应遵循新的但可实现的规范,无需受限于陈规和传统思维方式。 UNIDROIT成立了数字资产和私法工作组,以确定原则的范围;其会议于2020年11月至2023年3月间举行,2023年5月的董事会会议正式批准了其工作。原则的最终英文版本于2023年10月发布。该项目主席为东京大学名誉教授金田秀樹,他同时也是UNIDROIT的董事会成员。5 工作组审视了各种数字资产——包括加密资产、央行数字货币和证券代币——并考察了首次币发行和非同质化代币,因为这些类型的数字资产通常是商业交易的议题。成员们还考虑了2017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构思的《电子可转让记录模范法》所提供的经验教训,该法赋予电子记录与传统纸质记录相同的法律地位。6研究小组还研究了涉及这些类型资产的各种交易中各方的行为,以及由此延伸到数字资产的法理考量。工作内容包括从法律角度提供数字资产的形式定义(包含在第二原则:定义中,如本简报后所述)并确定数字资产的法律特性,这些特性可由原则扩展。 通常,国际化法律统一的和谐化可能存在三种方式:(i)一项条约本身直接由国家管辖方适用(自执行的)以形成国内法,(ii)在一项公约被管辖方批准并成为国内法时,使用另一项法律,(iii)提出适用于它们的适用标准和原则。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数字资产和私法原则(以下简称《原则》)旨在实现第三种方法。同时,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并不期望各司法管辖区在已就《原则》内容的国内解释确立的情况下修改其框架。 这些原则的发展仍在进行中,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正在完成其法语版本的出版。此外,关于将原则非正式翻译成日文的讨论也在进行中。 目的和范围原则 《原则》为涉及该类型数字资产的交易的关键方面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同时提供了关于现有国家法律可能需要如何调整以适应或满足数字资产的指导。原则1:范围还建议相关国家法律应明确数字资产属于哪一类别。 原则与近年来迅速发展并由新技术产生或支持生成的数字资产相关,这些资产对其各自管辖区域之外的社会经济和法律领域产生了重大影响。 与UNIDROIT的宗旨相符,本原则旨在增强关于本原则所涉及数字资产私人法问题的法律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从全球视角来看,这些原则为法律专业人士、 同时,这些原则并未规定具体实施方法,而是将决定如何实施以及如何将其纳入国家法律和法规的权力留给每个当局。 《关于数字资产和私人法的UNIDROIT原则的关键要点》 原则仅涉及可能存在当前私法或某些司法管辖区传统方法中存在差距的特定情况。原则未直接涵盖的问题留待“其他法律”——即相关司法管辖区适用的私法来处理。然而,许多这些问题在原则及其评论中都有明确指出,这为司法管辖区对其现有法律进行可能的修改提供了指导。 原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原则包括19个单独的原则,分为七个部分。(方括号)在每个部分都提供了作者的评论和插图,以解释其目的和意图,以及与每个原则相关的重大主题。原则被编写为技术中立和商业模式中立,具有管辖权中立(例如,可在民法和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应用),以及组织中立。 此后,本简报将重点关注一些对资本市场及其组成成员,包括在东盟+3地区,具有特定重要性的原则的关键方面。 本原则仅涵盖与数字资产相关的私法问题,并不涵盖某些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法。同时,本原则的注释包含了一些关于可能监管响应的建议。 盒子:联合国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原则的结构 第一部分:范围与定义原则1:范围原则2:定义原则3:一般原则原则4:关联资产第二节:国际私法原则5:适用法律第三节:控制和转让原则6:控制原则7:识别掌握数字资产的个人原则8:无辜获取原则9:受让人权利第四章:监护原则10:保管原则11:托管人对客户所负的义务第12原则:无罪客户原则13:受托人破产及债权人索赔第五章:担保交易原则14:担保交易(一般)第十五条:将控制作为实现第三方有效性的方法。原则16:安全权利的优先性第17原则:安全权利的实施第六节:程序法及执法第18条原则:程序法包括执行第七节:破产原则19:破产对数字资产专有权利的影响 来源:国际私法统一国际协会(UNIDROIT)。数字资产与私法原则。https://www.unidroit.org/wp-content/uploads/2024/01/Principles-on-Digital-Assets-and-Private-Law-linked.pdf. 跨境结算基础设施论坛简报第4号 对原则的需求 实用且功能性的原则方法 在法庭上,判决是根据每个法域的法律解释来进行的。在数字化资产的情况下,这些资产超越了传统法律和理解的范畴,每个法域的法官可能难以确定应使用哪个原则作为判决的基础。他们可能难以适用适合数字化资产的解决方案,这意味着从事数字化资产业务的人——数字资产投资者、发行数字化资产的公司以及许多经济体的监管机构——缺乏处理和交易数字化资产所需的规则和原则。这导致缺乏法律确定性和可预测的成果前景。 《原则》采取了一种实用且功能性的方法,旨在促进在所有技术和法律体系中处理数字资产的私法。原则的国际性将使不同法域能够对由于持有、转让和使用数字资产而产生的各种用例中的法律问题采取共同方法。 因此,这些原则是以技术中立和商业模式中立的方式撰写的。在这些原则的评论中,有几个例子是基于分布式账本技术,例如区块链技术。然而,这只是为了阐明原则的应用,并不旨在偏袒使用此类技术的资产,也不旨在修改或削弱这些原则对使用其他技术数字资产的可适用性。因此,这些原则旨在适用于本原则中定义的所有数字资产,无论这些数字资产的记录是否在区块链上。 鉴于这些问题,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针对当前情况制定了必要的最低原则,例如,针对数字资产的专有权利相关规则在应对持有私钥者即使不是合法所有者也能控制数字资产这一问题上的问题并不明显。这些原则旨在对这类数字资产的交易作出最小贡献以便利交易。 原则在司法管辖方面是中立的,因为它们旨在便利所有管辖区域内数字资产的法定处理。在将国际条约和公约纳入国内法或应用国际上确立的原则时,每个司法管辖区将考虑使用何种法律结构或特征,考虑到该管辖区的传统以及与现有法律和规则的协调一致性。然而,后果和结果应当是一致的。因此,可以说这些原则具有司法管辖中立性。近年来,这种方法或多或少已经确立。 因此,这些原则旨在指导立法者和监管者;涉及解决有关数字资产争端的个人,如法官和仲裁员;参与交易的各方,如从业者、他们的顾问(包括律师)和市场主体;以及考虑这些交易法律影响的其他人。 司法主体强烈鼓励采用与这些原则一致的立法。此外,即使立法或法律修正案不可能实现,或者直到那时,现行法律将被解释和处理——因此,在解释时,这些原则将是有益的。这种方法具有几个优点:一旦实施,该司法区域内涉及数字资产交易的预测性将增加。此外,由于这些交易往往涉及来自不同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