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智能总结
2024 年 8 月 Introduction HIGHTS 跨境结算基础设施论坛(CSIF)是亚洲债券市场倡议(ABMI)的一项计划,旨在增强东盟及其成员国加上中国、日本和韩国(统称为ASEAN+3)地区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CSIF定期与另一个ABMI项目——东盟+3债券市场论坛(ABMF)进行合作。1 似乎没有通用的数字定义è 资产;相反,国家和国际标准制定机构提供了多样化的定义。数字资产的独特特征、固有的不同特性和风险以及相关利益相关方的不同视角导致对新兴数字资产(如比特币)采取不同的方法和偏好。 国际标准制定提供的定义è 身体似乎反映了其监管范围、目的和需求,重点关注跨境交易,因为数字资产可能不受特定业务地点的约束。 CSIF促进安全高效的跨境金融交易,包括使用当地货币债券作为抵押品和解决支付与结算系统问题。它作为一个平台,促进政策制定者和现金结算基础设施运营商之间的对话,以便利跨境债券和现金结算,并开发区域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共同原则和模式。 然而 , 与新业务相关的业务运营è 新兴数字资产仍在不断发展。此外,为了促进这些资产,可能需要在现有法律框架之外对它们进行不同的定义和考虑。因此,短期内很难期望对数字资产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或解释。 ABMI中长期路线图2023-2026强调“数字化转型”是整合和标准化东盟+3债券市场的关键策略。ABMI成员,包括CSIF成员,被激励引入新技术和商业模式,如分布式账本技术,这些技术可以影响金融市场的基础设施及其所支持的数字资产的功能。 国际统一研究所è 私有法关于数字资产的原则和私有法则为数字资产提供了全面的法律理解,不仅涵盖了新兴的加密资产,还包括电子记录如电子支付和证券化证券,并引入了关联资产的概念,以允许将数字资产与现有法律框架相连接。这些原则还关注数字资产交易的法律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大多数东盟+3国家刚刚开始讨论数字资产的国家级法律定义。然而,由于新出现的数字资产在功能和属性上存在差异, 数字资产简介 新兴数字资产及其所需的技术复杂性使得金融监管机构在如何捕捉和认可所有权、以及如何转移和适当监管这些数字资产方面面临挑战。这在国际市场上尤其具有挑战性,在不同地区,数字资产的定义可能因法律传统(例如,民法或普通法)及实践的不同,或者监管这些资产的机构和当局的目的与观点而异。 用于描述数字资产。这些区别往往微乎其微,并且可能取决于定义者的上下文、性质和重点。3 跨境结算基础设施论坛 亚洲债券市场倡议(ABMI)于2003年由东盟及其成员国中国、日本和韩国——统称为东盟+3的财政部长发起,旨在促进本币债券市场的發展。自成立以来,亚洲开发银行一直担任ABMI秘书处的角色。 因此,作为第一步,值得对不同主管部门和地区的数字资产定义进行比较分析,然后在后续的 CSIF简报中分析数字资产的具体方面。本简介旨在回顾数字资产的不同定义,展示其差异和影响因素,并强调数字资产的一些基本特征。虽然信息和解释将尝试以多种形式和功能涵盖数字资产,但重点将继续放在与支付,债券或整个资本市场相关的数字资产上,并与 ABMF 和 CSIF 主题相关。 跨境结算基础设施论坛是ABMI的一个子论坛,拥有中央银行和中央证券存管机构(CSDs)作为成员,东盟+3政府官员作为观察员,该论坛通过创建高效的区域结算中介来促进更多的区域内投资组合投资活动。 债券和其他证券的跨境交易目前通过托管人和代理银行网络(取决于货币) 进行处理,在交易时间与证券和货币的交付之间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时滞,从而增加了信贷和结算风险。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跨界结算基础设施论坛成员组织同意建立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 实时总结算联系, 将中央银行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结算系统直接联系起来。各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中央银行在不同区域市场的实时总结算系统之间的联系预计将促进区域内证券投资和使用本币债券作为抵押品 ,通过实现跨境证券交易的跨货币交付与支付,以及该地区当地货币的支付与支付,没有时间滞后,这些货币被锁定在在岸市场。 亚洲开发银行(ADB)、ABMF和CSIF秘书处对ABMF和CSIF成员及观察员,以及各领域的专家提供的信息、支持、审阅和建议表示感谢。2 与数字资产相关的术语的多样化使用 数字资产被称作多种术语,包括加密资产、加密货币、数字货币、虚拟资产、虚拟货币或虚拟货币,这些术语往往难以理解或归类。虽然“虚拟货币”和“加密货币”等词汇在全球范围内广泛使用,但它们并不一定具有符合或适用于某一司法辖区法律和法规的明确且通用的定义。不同的拼写变体——例如,“加密资产”也可以被称为“cryptoassets”或“crypto assets”——也增加了这些术语的复杂性。 类似地,数字资产与新或特定技术的关联为数字资产及其特性提供了额外维度。新兴的数字资产,如比特币,通常被提及但未明确定义,也未与现有的电子货币或证券化证券区分开来,这些证券也以数字形式存在。有必要了解支撑数字资产的技术可能在法律上如何识别它们方面造成差异。 有人指出 , 所谓的虚拟货币(例如加密货币或数字货币) 缺乏主权货币的特征。为了防止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 , 该峰会的领导人宣言中规定了监管加密资产的方向。5 尽管由此“加密资产”这一术语已经明确将其与现有货币区分开来,自那以后出现了多种不同的定义,具体如下。通常情况下,通过使用加密资产,可以建立数字资产与某种技术之间的联系,因此该技术成为定义的一部分;然而,默认情况下这种联系并非必要,值得注意的是,分布式账本技术(DLT)并不局限于仅仅区块链解决方案。 例如,分布式账本技术(DLT)和区块链经常被互换使用,但两者并不完全相同。分布式账本技术(DLT)是指管理去中心化数据的技术和机制的总称;区块链是DLT的一种代表性技术,是一种通过加密方式验证其顺序和一致性的数据管理技术。4密码学在创建区块链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数字资产并不一定就是“加密货币”,这取决于所使用的技术。 一般定义在一个简单的一般描述在一个金融 glossary——即不是专门针对债券或资本市场、或任何特定利益相关者或社区的定义—— 这种多样化的术语和观点可能会影响政策制定者理解数字资产的特点、内在要求以及底层技术风险的能力,从而难以定义并有效监管这些资产。 一种数字资产是指以数字形式存储且可以唯一标识的物品,组织可以利用其实现价值 […]。6 因此 , 在这种情况下 , 数字资产的核心前提是数字形式的资产的存在。 数字资产和加密资产的不同 De fi定义 国际标准制定机构的定义金融市场的国际标准制定机构已经建立了数字资产 、虚拟资产和加密资产的定义。 数字资产的复杂性莫过于存在多种术语和定义(以及它们的各种迭代和类别)。 金融稳定委员会 (FSB) 在其 2022 年从加密资产评估金融稳定风险, 从一开始就将数字资产与新技术联系起来 : 例如 , “加密资产 ” 的使用被认为是指 2018 年 G20峰会上的一次会议 数字资产简介 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是一个国际性的机构,汇集了全球的证券监管者,被公认为金融市场监管的全球标准制定者。该组织提供了定义和框架,以帮助规范各种金融工具,包括数字资产和加密资产。在其出版物中,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提供了对数字资产或加密资产的全面定义,包括两者同义的广泛认可观点: 数字资产:通过使用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发行或代表的数字工具。这不包括法定货币的数字表示。7 在 2018 年早些时候的一份出版物中 , FSB 提到了加密资产如下 : 加密资产:一种主要依赖于密码学和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来体现其感知价值或内在价值的私人资产。8 加密资产:通过分布式账本或区块链技术发行和/或转移的一种资产,有时也称为“数字资产”。加密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虚拟货币”、“币”和“代币”。当数字资产依赖于加密协议时,这类资产通常被称为“加密资产”。10 FSB将加密资产视为数字资产的一个子集,反映了近年来加密资产市场与传统金融系统之间互联性的增强,以及这些资产可能对传统金融交易产生显著影响。 同样地,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BCBS),作为银行审慎监管的主要全球标准制定机构,对加密资产定义如下: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作为全球反洗钱和打击恐怖融资监控机构的政府间政策制定bodies,采用以下定义: 加密资产被定义为依赖于密码学和分布式账本技术或类似技术的私人数字资产。9 虚拟资产(加密资产)是指任何可以数字交易、转移或用于支付的数字价值的表现形式。它不包括法定货币的数字表现形式。11 巴塞尔委员会在其监管指导中进一步定义了加密资产,并将其分为两类。特定加密资产被分配到某一类别,决定了银行根据巴塞尔框架中的风险加权暴露概念需要持有的资本要求。第一类加密资产包括传统资产的代币化和具有有效稳定机制的加密资产。第二类加密资产是指未能满足任何分类条件的资产(例如,未抵押的加密资产)。与第一类加密资产相比,它们被认为会带来额外且更高的风险。巴塞尔委员会为这一处理设定了2025年1月1日的实施日期。 2023 年 , FATF 通过第 15 号建议(新技术) 进一步澄清了定义 : 一种虚拟资产是一种数字化的价值表现形式,可以进行数字交易或转移,并可用于支付或投资目的。虚拟资产不包括已经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FATF)建议中的其他部分涵盖的法定货币的数字表示、证券和其他金融资产。12 在对其发布的FATF建议第15条(新技术)的解释性注释中,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提议,每个经济体应将虚拟资产视为“财产”、“收益”、“资金”、“资金或其他资产”,或“相应价值”等。除了虚拟资产外,FATF指出,这些术语的定义往往高度依赖于各个司法辖区的法律和监管框架。 在未来。从法律角度来看,确保任何类型技术使用的法律确定性至关重要,这将有助于数字资产新业务的发展,无论未来新技术如何发展。 The UNIDROIT原则定义中的关键概念是“控制”。这种可控性需要是排他的,尽管确保这种可控性的方法可能因技术而异,例如基于区块链的分布式账本数据管理或基于账户的集中化账本管理(参见数字资产的特点)。 从国家法律和监管角度出发的定义 数字资产的国际标准制定机构所设定的定义旨在涵盖多个市场,但它们无法囊括所有市场及其政策意图。正如我们所见,从每个国家的法律和监管视角来审视数字资产的定义是有益的。虽然国家层面的定义反映了特定司法辖区对数字资产的认可及其在国内法律框架中的定位,国际私法统一研究院(UNIDROIT),一个独立的政府间组织,负责制定国际私法和商业法律实践的原则,在2023年6月发布了《数字资产和私法原则》(UNIDROIT原则)。13 此外,UNIDROIT原则认可关联资产的概念。数字资产可以与现有的法律实践相关的有形和无形资产进行链接。因此,与数字资产相关的业务可以在可预见的法律限制范围内公开推广,并且在涉及关联资产的情况下具有灵活性。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工作组的成员最初旨在为数字资产开发一个分类体系,但很快意识到这些资产的特性基于相关方的意图和应用方式有所不同,并且技术的使用也存在差异。因此,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将重点放在数字资产的纯粹法律方面。 根据统法社原则 , 数字资产是指能够被控制的电子记录;在此,“电子记录指(i)存储在电子介质中且(ii)能够被检索的信息。”14 UNIDROIT原则的方法并非独一无二。2015年,美国政府基于现有的法律框架,引入了类似对数字资产的定义: “数字资产”是指“个体拥有权利或利益的电子记录”,但不包括“底层资产或负债,除非该资产或负债本身就是电子记录。”15 UNIDROIT原则旨在保持技术中立。目前,区块链因代币化而流行,但可以被新技术取代。 数字资产简介 例如 , 监管在美国经营的经纪自营商的美国金融业监管局在向市场发出的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