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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行业深度 年初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12号文及8号文一脉相承,突出金融租赁公司“融物”的功能,而城投“类信贷”的业务模式势必将面临压缩,弱资质的资产可能还面临降息、展期等,进而影响金租公司的盈利与资产质量。另一方面,城投资产的压缩必然要求金租公司加快转型,聚焦非城投行业。而根据最新发布的鼓励清单,重点领域包括航空、航运、医疗、工业设备、新能源等,但上述领域信用风险识别和防范的要求显著高于城投,对个体的风险控制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各个主体需要结合自身能力与资源禀赋进行探索,信用资质的差距会随着时间推移逐步显现。 近几年我国金融租赁行业继续平稳发展,2023年末总资产规模达4.18万亿元,同比增长10.49%;租赁资产余额3.97万亿元,同比增长9.27%;直接租赁业务投放2814.87亿元,同比增长63.39%,占租赁业务投放总额的16.42%,同比上升4.31个百分点。 我们对重点金租进行梳理,在关键指标上:(1)2023年末浦银金租、国银金租和浙银金租财务杠杆超过10倍;(2)经营资产占比上,工银金租达到50%,交银金租也非常接近,光大金租、兴业金租、江苏金租、苏银金租、鈊渝金租、江苏金租、永赢金租、徽银金租、汇通金租和江南金租占比偏低;(3)不良率较高的主体中,工银金租1.54%、民生金租1.57%、华夏金租1.69%,建信金租2.72%,国银金租和昆仑金租关注占比5%以上,民生金租拨备覆盖率不足200%;(4)主要金融租赁公司房地产的敞口均很低,2023年末鈊渝金租、徽银金租、永赢金租、光大金租和华夏金租的城投相关资产占比较高,工银金租、交银金租、永赢金租、建信金租和农银金租行业集中度较高;(4)永赢金租、苏银金租、江南金租、华夏金租和江苏金租的ROE在15%以上,而民生金租和工银金租不足5%;(5)交银金租、华夏金租、民生金租、浙银金租和浦银金租的资本充足率不足12%,国银金租和浙银金租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低于10%;(5)信用利差来看,大部分主体并不高,仅有信达金租和汇通金租在50BP以上,民生金和租浙银金租在40BP以上,永赢金租、浦银金租、昆仑金租和江南金租在30BP以上。 目录 一、监管动态.............................................................3二、行业现状.............................................................6三、主体梳理............................................................111、规模.............................................................112、资产质量.........................................................143、盈利能力.........................................................184、资本充足.........................................................23四、债市表现............................................................27五、总结................................................................29附录一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鼓励清单....................................31附录二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负面清单....................................32附录三金融租赁公司业务正面清单........................................33 一、监管动态 2024年1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就‘发起人制度’、‘业务分级分类监管’、‘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业务经营规则’、‘退出机制’等方面进行修订。 与正在实施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的变化主要体现在: 1)实缴资本由1亿元提升至10亿元,主要发起人在境内外商业银行、境内制造业大型企业及境外融资租赁公司三类原有发起人的基础上,增加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大型企业两类,且主要发起人的持股比例由30%提高到51%,同时发起人的要求也明显提升,比如商业银行的总资产要求由不低于800亿元提升至不低于8000亿元,并新增权益性投资余额不低于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大型企业的营业收入由50亿元提升至500亿元,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由30%提高到40%,且连续盈利时间由2年提升至3年,并新增权益性投资余额不低于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新增的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为发起人,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亿元,总资产不低于8000亿元,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2)规范与强化租赁物管理。租赁物类型由固定资产调整为设备资产,并将生产性生物资产纳入,并要求租赁物应当权属清晰、特定化、可处置、具备经济价值并能够产生使用收益,且不得以低值易耗品作为租赁物,不得以乘用车(小微型载客汽车)之外的消费品作为租赁物,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此外还增设了鼓励清单和负面清单。 3)监管指标的调整。新增:①杠杆率(一级资本净额/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不低于6%;②财务杠杆倍数(总资产/净资产)不超过10倍;③拨备覆盖率(租赁应收款损失准备/不良租赁资产余额)不低于100%;④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等流动性风险指标应当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相关监管要求(分别是不低于25%和不低于100%)⑤⑥⑦。调整:①各级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分别不得低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各级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②在同业拆入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0%的基础上增加同业拆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0%。 4)将业务类型分为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申请经营),其中将固定收益类投资确定为专项业务,发行非资 本类债券纳入基础业务范围,而发行资本补充工具作为专项业务,以支持优质金融租赁公司拓宽资本补充渠道。 5)结合近年来高风险非银机构风险处置实践经验,明确解散、吊销经营许可证、撤销、接管、破产清算等五种处置方式,做好清算工作安排。 针对具体业务的要求需要特别关注,征求意见稿中的内容实际上和《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金规〔2023〕8号)一脉相承。8号文中明确要求金租公司应当加强租赁物适格性管理,确保租赁物权属清晰、特定化、可处置、具备经济价值并能够产生使用收益,严禁将古玩玉石、字画、办公桌椅、报刊书架、低值易耗品作为租赁物,严禁以乘用车之外的消费品作为租赁物,严禁新增非设备类售后回租业务。对于业务模型,8号文要求金租公司应回归以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经营模式,积极探索支持与大型设备、大飞机、新能源船舶、首台(套)设备、重大技术装备、集成电路设备等设备类资产制造和使用相适配的业务模式,提升行业服务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的能力和水平。在租赁物的价值评估上,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体系,制定估值定价管理办法,明确估值程序、因素和方法,合理确定租赁物资产价值,不得低值高买。同时,8号文特别强调,要合理控制业务增速和杠杆水平,加强新增业务中售后回租业务的限额管理,2024年新增业务中售后回租业务占比相比2023年前三季度要下降15个百分点,力争在2026年实现年度新增直租业务占比不低于50%的目标。 更早一些,原银保监会在2022年2月发布的《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12号),要求加强构筑物作为租赁物的适格性监管:作为租赁物的构筑物,须满足所有权完整且可转移(出卖人出售前依法享有对构筑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且不存在权利瑕疵)、可处置(金融租赁公司可取回、变现)、非公益性、具备经济价值(能准确估值、能为承租人带来经营性收入并偿还租金)的要求;严禁将道路、市政管道、水利管道、桥梁、坝、堰、水道、洞,非设备类在建工程、涉嫌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以及被处置后可能影响公共服务正常供应的构筑物作为租赁物。 8月2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鼓励清单》、《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负面清单》和《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业务正面清单》(各个清单详见本文附录),并要求:1)金融租赁公司要立足功能定位和自身禀赋,根据鼓励清单调整业务规划,支持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重要通用设备和重大技术装备需求,助力现代化产业体系 建设,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同时,要及时跟踪研判行业发展趋势,避免盲目投资导致产业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2)金融租赁公司要严格执行12号文和8号文关于禁止性业务领域的相关规定,存量相关业务自然结清,不得展期或续作;3)金融租赁公司要按照《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银保监办发〔2021〕143号)第三条规定,对所设立的项目公司租赁物范围实施正面清单管理,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设立的项目公司租赁物范围,应当符合专业子公司特定业务领域或特定业务模式;4)金融租赁公司要按照清单内容,结合实际,完善业务准入相关制度,充分发挥鼓励清单和负面清单的导向作用。 随着宏观经济增速的下行以及地方债务规模的持续攀升,金租公司的底层资产质量以及风险管理能力需要引起关注,征求意见稿对原管理办法的修订,剑指金融租赁行业业务发展以及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厘清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适当拓宽金租公司的融资渠道,增强股东流动性支持能力,旨在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和防范化解风险,对于金租公司个体的风险防范亦是强化。 从业务的实质角度来看,无论是12号文,还是8号文,以及征求意见稿,均强调突出金融租赁公司“融物”的功能,而为城投的融资又不具备此特性,实际为“类信贷”的业务,这类业务的压缩与地方债务化解相辅相成,高质量的城投资产随着到期逐步压缩,而弱资质的资产可能还面临降息、展期等,进而影响金租公司的盈利与资产质量。另一方面,城投资产的压缩必然要求金租公司加快转型,聚焦非城投行业,重点领域包括航空、航运、医疗、工业设备、新能源等,信用风险识别和防范的要求显著高于城投,对个体的风险控制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各个主体需要结合自身能力与资源禀赋进行探索,信用资质的差距会随着时间推移逐步显现,尤其是中小金租公司。 二、行业现状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名单,截至2023年12月末我国共有金融租赁公司70家。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报告(2024)》截至2023年末,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规模达4.18万亿元,同比增长10.49%;租赁资产余额3.97万亿元,同比增长9.27%。考虑商业融资租赁(商租)后,我国2023年末租赁行业总资产规模约9.6万亿元,金租占比约44%。在2021年的增速下降后,行业增速连续两年回升,但2023年租赁资产的增速不及总资产增速,考虑到城投新增融资的限制,2024年金租行业的增速大概率会放缓。 从结构来看,2023年,直接租赁业务投放2814.87亿元,同比增长63.39%,占租赁业务投放总额的16.42%,同比上升4.31个百分点,但距离8号文要求的目标仍有明显差距。重点领域上,航空业务方面,2023年金融租赁公司总机队规模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