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薈萃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第一季度報告 二零二三年╱二零二四年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GEM之特色 GEM的定位,乃為相比起其他於聯交所上市的公司帶有較高投資風險的中小型公司提供一個上市的市場。有意投資的人士應了解投資於該等公司的潛在風險,並 應 經 過 審 慎 周 詳 考 慮 後 方 作 出 投 資 決 定。GEM之 較 高 風 險 及 其 他 特 色 表 示GEM較適合專業及其他資深投資者。 由於GEM上市公司一般為中小型公司,於GEM買賣的證券可能會較於主板買賣的證券 承 受 較 大 的 市 場 波 動 風 險,同 時 無 法 保 證 於GEM買 賣 的 證 券 會 有 高 流 通量的市場。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聯 交 所 對 本 報 告 之 內 容 概 不 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報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內 容 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本 報 告 乃 根 據GEM上 市 規 則 提 供 有 關 本 公 司 之 資 料,各 董 事 願 就 本 報 告 之 內 容共同及個別承擔全部責任。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據彼等所深知及確信,本報告所載之資料於各重大方面均屬準確完整,且無誤導或欺騙成份,而本報告亦無遺漏其他事實,以致本報告所載任何陳述或本報告有所誤導。 截至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止三個月 薈萃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第一季度報告 二零二三年╱二零二四年 簡明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截至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止三個月 期內虧損 簡明綜合權益變動表 截至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止三個月 薈萃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第一季度報告 二零二三年╱二零二四年 簡明財務報表附註 截至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止三個月 1.一般資料 薈萃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乃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本公司註冊辦事處之地址為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Cayman Islands。本公司主要營業地點之地址為香港九龍長沙灣永明街1號恆昌工廠大廈5樓B室。本公司股份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上市。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從事: (i)生產及買賣高端泳裝及服裝產品;(ii)電子商務及網上購物相關服務;及(iii)借貸業務。 2.編製基準 該 等 未 經 審 核 簡 明 財 務 報 表 已 按 照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GEM證 券 上 市 規 則 所 規 定之適用披露編製。 該等未經審核簡明財務報表應與二零二三年年度財務報表一併閱讀。編製該等未經審核簡 明 財 務 報 表 所 採 用 之 會 計 政 策 及 計 算 方 式 與 編 製 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年 度之年度財務報表所用者一致。 採納新訂及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 3. 於本期間,本集團已採納由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之與其業務有關並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開始之會計期間生效之所有新訂及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包括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香港會計準則;及詮釋。採納該等新訂及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並無對簡明財務報表造成任何重大影響。 4.收益本集團之收益指對客戶之貨品銷售及來自借貸業務之利息收入,列示如下: 於某一時間點確認來自客戶的合約收益其他來源收益:來自借貸業務之利息收入 租賃負債之利息來自一名股東之貸款之利息 薈萃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第一季度報告 二零二三年╱二零二四年 6.所得稅開支 由於於截至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及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止三個月內,本集團並無應課稅溢利,因此於該期間內毋須為香港利得稅作出撥備。 其他地區之應課稅溢利稅項支出乃按本集團經營業務所在國家之現行稅率,並根據當地現行法規、詮譯及慣例計算。 7.期內虧損 本集團之期內虧損已扣除╱(計入)下列項目: 銀行利息收入物業、廠房及設備折舊使用權資產折舊董事酬金政府補助 每股基本虧損 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每股基本虧損乃根據本公司擁有人應佔之期內虧損約港幣2,448,000元(二零二二年:港幣2,450,000元)及於期內已發行之普通股之加權平均數792,745,915股(二零二二年:792,745,615股)計算。 每股攤薄虧損 截至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及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止三個月,行使本集團之尚未行使可換股無投票權優先股及所有潛在普通股之影響將具有反攤薄作用。截至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及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止三個月,每股攤薄虧損與每股基本虧損相同。 9.股息 董事不建議就截至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止三個月派付股息(二零二二年:無)。 10.季節因素 本集團泳裝及服裝產品之銷售受季節性波動影響,各曆年第一季度需求量最大。此乃由於夏天對泳裝及相關服裝產品的需求量大。 本集團其他業務並無因季節性波動而受到重大影響。 11.關連人士交易 除簡明財務報表另行披露之該等關連人士交易及結餘外,本集團於期內與其關連人士之交易如下: 薈萃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第一季度報告 二零二三年╱二零二四年 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財務表現 截至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止三個月(「本期間」),本公司擁有人應佔虧損約為港幣2,448,000元(截至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止三個月:港幣2,450,000元)。 本期間之毛利約為港幣935,000元(截至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止三個月:港幣1,540,000元)。 於本期間,本集團之未經審核總收益約為港幣6,126,000元(截至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止三個月:港幣18,163,000元),較二零二二年同期減少約66%。總收益減少之詳情論述如下: 生產及買賣高端泳裝及服裝產品(「泳裝及服裝分部」) 本期間泳裝及服裝分部產生之收益約為港幣1,749,000元(截至二零二二年九月三 十 日 止 三 個 月:港 幣5,632,000元)。本 期 間 之 毛 利 約 為 港 幣497,000元(截 至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止三個月:港幣798,000元)。本期間之毛利率為28%(截至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止三個月:14%)。收益減少乃由於季節性波動影響所致,原因為出貨主要發生於曆年第三季度後。 電子商務及提供網上購物及媒體相關服務(「電子商務及網上購物相關分部」) 本期間產生之收益約為港幣4,059,000元(截至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止三個月:港 幣12,143,000元)。本 期 間 之 毛 利 約 為 港 幣120,000元(截 至 二 零 二 二 年 九 月三十日止三個月:港幣354,000元)。本期間之毛利率為3%(截至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止三個月:3%)。收益減少乃由於美元走強導致銷售定價疲軟以及對高品質二手手機的需求下降所致。 借貸業務(「借貸分部」) 於本期間借貸分部產生之收益約為港幣318,000元(截至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止三個月:港幣388,000元)。本期間毛利率為100%(截至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止三個月:100%)。 中期股息 董事會(「董事會」)不建議派付截至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止三個月之中期股息(截至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止三個月:無)。 業務 於本期間內,本集團於控制其業務成本架構方面繼續採取有效成本措施。此外,本集團將於以自然增長方式拓展其業務方面持極其審慎態度。我們亦認為,尋求不 同 之 收 入 來 源,同 時 對 我 們 所 營 運 之 各 業 務 分 部 之 支 援 部 門 維 持 有 效 及 具 效率之開支架構,乃符合本集團之最佳利益。 或然負債 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本集團並無任何重大或然負債(二零二二年:無)。 展望 我們預計,於大流行結束後,本集團之生產及買賣泳裝及服裝產品分部將繼續得到 改 善。本 集 團 將 繼 續 採 取 削 減 成 本 之 措 施 並 做 好 充 分 準 備 以 把 握 市 場 復 甦 帶來之商機。本公司致力於維持此分部為本集團之主營業務。本公司將繼續加深其與現有客戶之關係,並將尋求與包括中國內地客戶在內的新客戶的新商機。 就電子商務及網上購物相關分部而言,由於美元走強,二手手機的售價承受下行壓 力,而 購 買 成 本 仍 然 保 持 不 變。此 外,對 高 品 質 手 機 的 需 求 下 降。本 集 團 將 密切關注市場挑戰並保持此分部的健康運作。 薈萃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第一季度報告 二零二三年╱二零二四年 就 放 債 業 務 而 言,本 集 團 將 繼 續 維 持 及 發 展 該 業 務 及 分 配 充 足 資 源 以 滿 足 業 務需求。 本 集 團 之 管 理 層 繼 續 制 定 業 務 策 略 以 優 化 使 用 其 營 運 及 財 務 資 源。本 集 團 將 於合適商機出現時考慮將其業務多元化。 購股權 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終止其於二零零八年三月十八日採納的購股權計劃,而新購股權計劃(「該計劃」)之規則已獲批准為新購股權計劃。 本 公 司 營 運 該 計 劃 以 嘉 許 及 獎 勵 為 本 集 團 經 營 之 成 功 作 出 貢 獻 之 合 資 格 參 與者。合資格參與者包括本公司及本公司附屬公司之全職及兼職僱員、行政人員、管理人員、董事、業務顧問、供應商、客戶、法律及財務顧問。該計劃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生效,除非另行予以註銷或修訂,否則將於該日起十年維持有效。 根據該計劃,現時獲准授予之未行使購股權之最多數目為相當於一經行使,本公司於任何時候已發行股份之10%。於任何十二個月期間內,該計劃內根據授予每名合資格參與者之購股權而可發行之最多股份數目乃限於本公司於任何時候已發行股份之1%。進一步授予任何超過此限額之購股權須獲得股東於股東大會上批准方可作實。 於 二 零 二 三 年 九 月 三 十 日,概 無 該 計 劃 項 下 尚 未 行 使 之 購 股 權(二 零 二 二 年:無)。授予本公司之董事、主要行政人員或主要股東或彼等之任何聯繫人士之購股權,須預先取得獨立非執行董事批准方可作實。此外,任何授予本公司主要股東或獨立非執行董事或彼等之任何聯繫人士之購股權於任何十二個月期間內之任何時候,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0.1%或總值(以授予當日本公司股份價格為基準)超過港幣5,000,000元,均須預先獲得股東於股東大會上批准方可作實。 購股權之行使價由董事釐定,惟不得低於以下之最高者:(i)本公司股份於提出購股權要 約 日 期 在 聯 交 所 之 收 市 價;(ii)本 公 司 股 份 於 緊 接 提 出 要 約 日 期 前 五 個 交易日在聯交所之平均收市價;及(iii)本公司股份於提出要約日期之面值。 承授人可於提出要約日期起28天內支付象徵式代價合共港幣1元,以接納授予購股權之要約。獲授購股權之行使期由董事釐定,並於某歸屬期後開始及於不遲於提出購股權要約日期起計五年之日期或於該計劃到期日(以較早者為準)結束。 權益披露 董事及主要行政人員於證券之權益 於 二 零 二 三 年 九 月 三 十 日,董 事 及 本 公 司 主 要 行 政 人 員 概 無 於 本 公 司 及 其 相 聯法團(定義見香港法例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之股份(「股份」)、相關股份或債權證中擁有(a)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第7及8分部須知會本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之任何權益或淡倉(包括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有關條文彼等被當作或視為擁有之權益或淡倉);或(b)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52條須登記於該規定所述登記冊之任何權益或淡倉;或(c)根據GEM上市規則有關董事進行證券交易之規定須知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