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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业务表现亮眼,推动收入大幅增长,看好未来IP衍生商业变现潜力

2024-09-02余浩樑、李峰平证证券(香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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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业务表现亮眼,推动收入大幅增长,看好未来IP衍生商业变现潜力

2024年9月2日 巨星传奇(6683.HK) IP业务表现亮眼,推动收入大幅增长,看好未来IP衍生商业变现潜力 评级:未评级 1H24业绩喜人,IP业务增长亮眼,推动收入大幅增长。公司1H24收入同比大幅增长76.0%至人民币2.7亿元,主要受到IP业务收入大幅增长所带动;毛利率虽同比下降10.9个百分点至50.3%,但仍维持行业较高水平,下降主因公司正在积极拓展收入变现方式导致收入结构变化,而其中制作电视节目的毛利率相对较低;营销开支同比增长45.1%至4,729万元;净利润同比增长55.5%至2,545万元;加回上市开支及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开支后的经调整后利润,同比增长2.8%至2,576万元。 分析师 余浩樑CE No.BOI816852-3762 9662Albert.hl.yu@pingan.com IP业务收入占比首次反超新零售业务,未来IP衍生商业变现潜力巨大。公司IP创造及运营业务的收入增长亮眼,同比大幅增长1.5倍至1.6亿元,收入占比首次超过新零售业务达58.8%,增长的主要动因包括周杰伦主演的《周游记》第二季及庾澄庆主持的《乐来乐快乐》两款人气电视节目带来的制作收益。展望未来,(1)公司《周游记》第三季已开展制作中,或最早于今年年底上线;进一步继续投资周杰伦或其他合作艺人的线下演唱会及数字演唱会。(2)公司与中国移动(941.HK)旗下的音乐平台咪咕音乐合作,推出视频彩铃,包括《周游记》的二 次 变 现 、与 品 牌 商 合 作 广 告 商 务 推 广等。(3)近 期 , 公 司 与 数 字 王 国(547.HK)达成战略合作,共同探索IP+AIGC新的商业模式,实现明星IP数字化,未来将聚焦虚拟媒体内容创作、虚拟艺人IP管理、数字内容营销等领域。 李峰CE No.BPX900852-3762 9696Lifeng383@pingan.com.cn 基本资料 现价:10.24港元H股市值:8,533百万港元52周股价波幅:5.87-13.16港元近3个月日均成交额:28.4百万港元来源:彭博,数据更新至2023年8月30日 IP助销新零售产品效果显著,产品矩阵及渠道流量积极拓展。公司新零售业务的收入同比增长24.0%至1.1亿元,增长主要由于旗舰产品魔胴咖啡的销售收入由去年同期的5,280万元增至今年的7,120万元,同比增长约35%。魔胴咖啡的产品销售仍持续维持不错的增长,主因其独家冠名的《周游记》第二季于去年年底热播带来的助销宣传效果显著,其中在今年3月,魔胴咖啡的单月销售打破了过去三年的单月销售记录。除此之外,公司亦拥有多个潜力自有品牌,例如主打干净配料表食品的爱吃鲜摩人、主打精准护肤的摩肌博士等,以及与vivi合作的健康品牌VIVI CYCLE等。未来计划加深与昆凌的JENDES品牌合作。渠道方面,私域流量方面,公司将与抖音云连锁进行更多的联动,也将举办更多的线下的活动来进行私域流量的扩展;公域流量方面,除了刘畊宏教练矩阵以外,未来公司将更多与知名的达人进行合作,扩大在直播营销方面的影响力。 顶流巨星IP叠加新零售,长期价值凸显,建议关注。我们认为公司凭借其强大优质的明星IP,可衍生开拓愈发多元化的商业变现模式:线下及数字演唱会、视频彩铃、IP+AIGC等,成长潜力值得期待。此外,IP叠加新零售的助销效果显著且已得到市场验证,旗舰产品魔胴咖啡经久不衰,不断刷新销售记录。公司长期价值凸显,同时考虑作为港股顶流巨星IP+新零售的稀缺标的,建议关注。 风险提示 来源:彭博,数据更新至2023年8月30日 明星公众形象风险;新零售产品矩阵拓展不及预期;IP衍生业务拓展不及预期 来源:公司资料,平证证券(香港)研究部 来源:公司资料,平证证券(香港)研究部 来源:公司资料,平证证券(香港)研究部 来源:公司资料,平证证券(香港)研究部 免责声明 分析员声明 主 要 负 责 编 制 本 报 告 之 研 究 分 析 员 确 认 :1 )所 有 在 本 报 告 所 表 达 的 意 见 真 实 地 反 映 其 对 本 报 告 内 所 评 论 的 发 行 人( “该 公 司 ”)及 其 证 券 当 时 的 市 场 分 析 的 个 人 意 见 。2)其 薪 酬 过 去 、 现 在 或 未 来 , 没 有 直 接 或 间 接 与 本 报 告 所 表 达 的 市 场 分 析 意 见 或 建 议 有关 连 。 根 据 香 港 证 监 会 持 牌 人 操 守 准 则 所 适 用 的 范 围 及 相 关 定 义 , 分 析 员 确 认 本 人 及 其 有 联 系 者 均 没 有( 1 )在 研 究 报 告 发 出 前3 0日 内曾 交 易 报 告 内 所 述 的 股 票 ;( 2 )在 研 究 报 告 发 出 后3个 营 业 日 内 交 易 报 告 内 所 述 的 股 票 ;( 3 )担 任 本 研 究 报 告 所 评 论 的 发 行 人的 高 级 人 员 ;( 4 )持 有 本 研 究 报 告 所 评 论 的 发 行 人 的 任 何 财 务 权 益 。 免责声明 本 报 告 由平 证 证 券(香 港)有 限 公 司(下 称 “平 证 证 券(香 港) ” )提 供 。平 证 证 券(香 港)已 获 取 香 港 证 券 及 期 货 事 务 监 察 委 员 会( “ S F C” )第1类(证 券 交 易)和第4类(就 证 券 提 供 意 见)受 规 管 活 动牌 照。 本 报 告 所 载 内 容 和 意 见 仅 供 参 考 , 其 并 不 构 成 对 所 述 证 券 或 相 关 金 融 工 具 的 建 议 、 出 价 、 询 价 、 邀 请 、 广 告 及 推 荐 等 , 并 非 及不 应 被 理 解 作 为 提 供 明 示 或 默 示 的 买 入 或 沽 出 证 券 的 要 约, 亦不 构 成 要 约 或 邀 请 的 一 部 分 , 而 且 本报 告或 其 中 的 任 何 内 容 都 不构 成 与 订 立 任 何 合 同 或 承 诺 有 关 的 基 础 或 依 赖 , 也 不 作 为 任 何 诱 因。 本 报 告 的 信 息 来 源 于平 证 证 券(香 港)认 为 可 靠 的 公 开 数 据 并 真 诚 编 制 , 纯 粹 用 作 提 供 信 息 , 当 中 对 任 何 公 司 或 其 证 券 之 描 述 均并 非 旨 在 提 供 完 整 之 描 述 ,平 证 证 券(香 港)并 不 就 此 等 内 容 之公 平 性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或合 理性 作 出 明 示 或 默 示 之 保 证, 亦不对 因 使 用 本报 告或 其 内 容 或 与 此 有 关 的 其 他 方 面 而 产 生 的 任 何 损 失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本 报 告 表 达 之 所 有 内 容 、 意 见 和 估 计 等 均 可 在 不 作 另 行 通 知 下 作 出 更 改 , 且 并 不 承 诺 提 供 任 何 有 关 变 更 的 通 知 。 对 部 分 司 法 管 辖 区 而 言 , 分 发 、 发 行 或 使 用 本 报 告 会 抵 触 当 地 法 律 、 法 规 、 规 定 或 其 他 注 册 或 发 牌 的 规 则 。 本 报 告 不 是 旨 在 向该 等 司 法 管 辖 区 或 国 家 的 任 何 人 或 实 体 分 发 或 由 其 使 用 。 本 报 告 所 提 到 的 证 券 或 不 能 在 某 些 司 法 管 辖 区 出 售 。 本 报 告 所 列 之 任 何 价 格 仅 供 参 考 , 并 不 代 表 对 个 别 证 券 或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估 值 。 本 文 件 并 无 对 任 何 交 易 能 够 或 可 能 在 那 些 价 格执 行 作 出 声 明 或 保 证 , 此 外 任 何 价 格 并 不 一 定 能 够 反 映平 证 证 券(香 港)以 理 论 模 型 为 基 础 的 估 值 , 并 且 可 能 是 基 于 若 干 假 设 。由平 证 证 券(香 港)研 究 或 根 据 任 何 其 他 来 源 作 出 的 不 同 假 设 或 会 产 生 截 然 不 同 的 结 果 。 证券 价 格 可 升 可 跌 , 甚 至 变 成 毫 无 价 值 。 买 卖 证 券 未 必 一 定 能 够 赚 取 利 润 , 反 而 可 能 会 招 致 损 失 。 如 果 一 个 投 资 产 品 的 计 价 货币 乃 投 资 者 本 国 或 地 区 以 外 的 其 他 货 币 , 汇 率 变 动 或 会 对 投 资 构 成 负 面 影 响 。 过 去 的 表 现 不 一 定 是 未 来 业 绩 的 指 标 。 某 些 金 融产 品 的 交 易 ( 包 括 涉 及 金 融 衍 生 工 具 的 交 易 ) 会 引 起 极 大 风 险 , 并 不 适 合 所 有 投 资 者 。 此 外 , 谨 请 阁 下 注 意 本 报 告不 构 成 投 资 建 议。 分 析 员 并 无 考 虑 阁 下 的 个 人 财 务 状 况 和 可 承 受 风 险 的 能 力 。 投 资 者 须 按 照 自 己 的判 断 决 定 是 否 使 用 本 报 告 所 载 的 内 容 和 信 息 并 自 行 承 担 相 关 的 风 险 。 因 此 , 阁 下 于 作 出 投 资 前 , 必 须 自 行 作 出 分 析 并 咨 询阁 下的 法 律 、 税 务 、 会 计 、 财 务 及 其 它 专 业 顾 问(如 需), 以 评 估 投 资 建 议 是 否 合 适 。 平 证 证 券(香 港)有 限 公 司 及/或 其 在 香 港 从 事 金 融 业 务 的 关 联 公 司 ( 下 统 称“中 国 平 安 证 券 ( 香 港 ) 集 团”) 可 能 持 有 该 公 司的 财 务 权 益 , 而 本 报 告 所 评 论 的 是 涉 及 该 公 司 的 证 券 , 且 该 等 权 益 的 合 计 总 额 可 能 相 等 于 或 高 于 该 公 司 的 市 场 资 本 值 的1 %或该 公 司 就 新 上 市 已 发 行 股 本 的1 %。 一 位 或 多 位 中 国 平 安 证 券 ( 香 港 ) 集 团 成 员 公 司 的 董 事 、 行 政 人 员 及/或 雇 员 可 能 是 该 公 司的 董 事 或 高 级 人 员 。 中 国 平 安 证 券 ( 香 港 ) 集 团 成 员 公 司 及 其 管 理 人 员 、 董 事 和 雇 员 等 ( 不 包 括 分 析 员 ) , 将 不 时 持 长 仓 或 短仓 、 作 为 交 易 当 事 人 , 及 买 进 或 卖 出 此 研 究 报 告 中 所 述 的 公 司 的 证 券 或 衍 生 工 具 ( 包 括 期 权 和 认 股 权 证 ) ; 及/或 为 该 等 公 司履 行 服 务 或 招 揽 生 意 及/或 对 该 等 证 券 或 期 权 或 其 他 相 关 的 投 资 持 有 重 大 的 利 益 或 影 响 交 易 。 中 国 平 安 证 券 ( 香 港 ) 集 团 成 员公 司 曾 任 本 报 告 提 及 的 任 何 机 构 所 公 开 发 售 证 券 的联 席 保 荐 人 、 联 席 环 球 协 调 人 和 联 席 账 簿 管 理 人, 或 现 正 涉 及 其 发 行 的 主 要庄 家 活 动 , 或 在 过 去12个 月 内 , 曾 向 本 报 告 提 及 的 证 券 发 行人 提 供 有 关 的 投 资 或 一 种 相 关 的 投 资 或 投 资 银 行 服 务 的 重 要 意 见或 投 资 服 务 。 中 国 平 安 证 券 ( 香 港 ) 集 团 成 员 公 司 在 过 去1 2个 月 内 就 投 资 银 行 服 务 收 取 补 偿 或 受 委 托 及/或 可 能 现 正 寻 求 该 公司 投 资 银 行 委 托 。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