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聯 交 所」)GEM之 特 色 GEM的 定 位 ,乃 為 中 小 型 公 司 提 供 一 個 上 市 的 市 場 ,此 等 公 司 相 比 起 其 他 在 主 板 上 市的 公 司 帶 有 較 高 投 資 風 險 。有 意 投 資 的 人 士 應 了 解 投 資 於 該 等 公 司 的 潛 在 風 險 ,並 應經 過 審 慎 周 詳 的 考 慮 後 方 作 出 投 資 決 定 。 由 於GEM上 市 公 司 普 遍 為 中 小 型 公 司 ,在GEM買 賣 的 證 券 可 能 會 較 於 聯 交 所 主 板 買 賣之證券承受較大的市場波動風險 ,同時無法保證在GEM買賣的證券會有高流通量的市場 。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聯 交 所 對 本 報 告 之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報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 本 報 告 的 資 料 乃 遵 照 聯 交 所GEM證 券 上 市 規 則(「GEM上 市 規 則」)而 刊 載 ,旨 在 提 供 有關 中 國 來 騎 哦 � � 源 � 團 � 限 � 司(「本 公 司」,連 同 其 附 屬 公 司 統 稱 為「本 集 團」)的 資料 ,本 公 司 的 董 事(「董 事」)願 就 本 報 告 的 資 料 共 同 及 個 別 地 承 擔 全 部 責 任 。董 事 在 作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確 認 ,就 彼 等 所 知 及 所 信 ,本 報 告 所 載 的 資 料 在 各 重 大 方 面 均 屬 準確 完 整 ,且 無 誤 導 或 欺 騙 成 份 ,亦 無 遺 漏 其 他 事 實 致 使 本 報 告 所 載 任 何 陳 述 或 本 報 告產 生 誤 導 。 目 錄 簡 明 綜 合 損 益 及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表3簡 明 綜 合 權 益 變 動 表4簡 明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5管 理 層 討 論 與 分 析8其 他 資 料11 董 事 會(「董 事 會」)公 佈 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三 個 月 之 未 經 審 核 簡 明 綜合 業 績 ,連 同 二 零 二 二 年 同 期 之 未 經 審 核 比 較 數 字 如 下 : 簡 明 綜 合 損 益 及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表 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三 個 月 期 間 簡 明 綜 合 權 益 變 動 表 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三 個 月 期 間 簡 明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三 個 月 期 間 1.一 般 資 料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七 月 二 十 九 日 根 據 開 曼 群 島 公 司 法 註 冊 成 立 及 登 記 為 獲 豁免 有 限 公 司 ,並 作 為 投 資 控 股 公 司 運 作 。本 公 司 股 份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十 二日 在GEM上 市 。本 公 司 註 冊 辦 事 處 地 址 為Cricket Square,Hutchins Drive,P.O.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及 其 主 要 營 業 地 點 為 香 港 九龍 觀 塘 成 業 街7號 寧 晉 中 心33樓E室 。 本 集 團 主 要 從 事 提 供 全 面 建 築 及 結 構 工 程 顧 問 服 務 。 2.編 製 基 準 及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本 集 團 的 未 經 審 核 簡 明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乃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佈 的 香 港 財 務 報告 準 則(「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其 中 包 括 所 有 適 用 的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香 港 會計 準 則 以 及 解 釋)、香 港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及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的 披 露 規 定 編 製 。未 經 審核 簡 明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亦 符 合GEM上 市 規 則 的 適 用 披 露 規 定 。 未 經 審 核 簡 明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乃 根 據 與 二 零 二 三 年 年 報 所 採 納 之 會 計 政 策 一 致 之基 準 編 製 並 應 與 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綜 合 年 度 財 務 報 表 一 併閱 讀 。 未 經 審 核 簡 明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的 呈 列 貨 幣 為 港 元(「港 元」),與 本 集 團 的 功 能 貨 幣相 同 。 2.編 製 基 準 及 主 要 會 計 政 策(續) 未 經 審 核 簡 明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按 照 歷 史 成 本 計 量 基 準 編 製 。 按 照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編 製 未 經 審 核 簡 明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需 要 管 理 層 作 出 判 斷 、估 計 和 假 設 ,該 等 判 斷 、估 計 和 假 設 會 影 響 政 策 應 用 和 所 呈 報 之 資 產 、負 債 、收入 及 開 支 金 額 。此 等 估 計 和 相 關 假 設 乃 基 於 過 往 經 驗 及 在 有 關 情 況 下 相 信 為 合理 之 各 項 其 他 因 素 ,而 所 得 結 果 乃 用 作 判 斷 目 前 顯 然 無 法 通 過 其 他 來 源 獲 得 之資 產 與 負 債 賬 面 值 之 依 據 。實 際 結 果 或 會 有 別 於 此 等 估 計 。 3.分 類 報 告 本 集 團 按 業 務 範 圍 管 理 營 運 ,其 劃 分 方 式 與 向 本 集 團 之 最 高 行 政 管 理 人 員(即 主要 經 營 決 策 者)內 部 匯 報 資 料 以 作 資 源 分 配 及 表 現 評 估 的 方 式 一 致 。管 理 層 整 體回 顧 本 集 團 之 整 體 業 績 及 財 務 狀 況 。因 此 ,本 集 團 僅 有 一 個 單 一 經 營 分 部 且 並未 呈 列 該 單 一 分 部 之 進 一 步 分 析 。 地 區 資 料 本 集 團 之 所 有 業 務 均 在 香 港 進 行 ,且 本 集 團 於 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及 二 零 二 二 年 六月 三 十 日 止 三 個 月 期 間 之 所 有 收 益 亦 源 自 香 港 。因 此 ,並 無 呈 列 按 地 區 資 料 作出 之 分 析 。 4.收 益 收 益 指 來 自 提 供 全 面 建 築 及 結 構 工 程 顧 問 服 務 的 合 約 收 益 ,包 括 牌 照 顧 問 、改建 及 加 建 工 程 及 小 型 工 程 顧 問 、檢 查 及 核 證 以 及 其 他 建 築 相 關 顧 問 。 5.所 得 稅 開 支 二 零 二 三 年 香 港 利 得 稅 撥 備 按 期 間 估 計 應 課 稅 溢 利 的 首2,000,000港 元 的8.25%及 餘 款 的16.5%(二 零 二 二 年 : 首2,000,000港 元 的8.25%及 餘 款 的16.5%)計 算 。本 集 團 有 未 動 用 稅 務 虧 損 可 用 以 抵 銷 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三 個 月 估 計應 課 稅 溢 利 ,故 並 無 計 提 撥 備 。 6.股 息 董 事 不 建 議 派 付 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三 個 月 之 任 何 股 息(二 零 二 二 年 :零 港 元)。 7.每 股 盈 利 ╱(虧 損)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每 股 基 本 及 攤 薄 盈 利 ╱(虧 損)乃 根 據 以 下 數 據 計 算 : 盈 利 ╱(虧 損): 就 每 股 基 本 � 攤 薄 盈 利 而 言 的盈 利 ╱(虧 損):本 � 司 擁 � 人 應 佔 盈 利 ╱(虧 損)(千 港 元)747(293) 股 � � 目 : 由 於 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及 二 零 二 二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三 個 月 並 無 潛 在 攤 薄 普 通 股 ,故 每 股 攤 薄 盈 利 ╱(虧 損)與 每 股 基 本 盈 利 ╱(虧 損)相 同 。 管 理 層 討 論 與 分 析 業 務 回 顧 與 展 望 本 集 團 主 要 從 事 提 供 全 面 建 築 及 結 構 工 程 顧 問 服 務 。於 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三 個 月 ,本 集 團 專 注 於 與 現 有 客 戶 以 及 與 彼 等 推 薦 的 客 戶 合 作 發 展 商 機 。同 時 ,本 集團 計 劃 擴 展 更 多 種 類 的 建 築 相 關 服 務 。 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三 個 月 ,本 集 團 之 收 益 為 約7.6百 萬 港 元(二 零 二 二 年 :約15.8百 萬 港 元),與 二 零 二 二 年 同 期 相 比 減 少 約8.2百 萬 港 元 。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六 月三 十 日 止 三 個 月 純 利 約0.7百 萬 港 元 ,而 截 至 二 零 二 二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三 個 月 則 為 虧 損約0.3百 萬 港 元 。有 關 該 等 變 動 的 原 因 ,請 見 下 文 財 務 回 顧 一 節 。 展 望 未 來 ,在 積 極 開 拓 新 業 務 機 會 的 同 時 ,本 集 團 亦 計 劃 擴 大 其 業 務 範 圍 及 服 務 覆 蓋範 圍 ,從 而 為 本 集 團 的 長 期 發 展 奠 定 基 礎 。該 等 戰 略 方 向 旨 在 抓 住 市 場 新 商 機 並 為 我們 的 股 東 貢 獻 長 期 令 人 滿 意 的 回 報 。能 否 取 得 有 關 成 就 取 決 於 我 們 是 否 能 夠 吸 引 專 業人 才 加 入 本 集 團 。 鑒 於 當 前 的 經 濟 環 境 ,本 集 團 將 尋 求 透 過 與 分 包 商 議 價 、減 少 開 支 、爭 取 項 目 並 密 切監 察 應 收 款 項 可 收 回 性 ,以 保 持 本 集 團 的 正 常 運 作 。 財 務 回 � 收 益 本 集 團 之 收 益 來 自 於 在 香 港 提 供 全 面 建 築 及 結 構 工 程 顧 問 服 務 的 合 約 收 益 ,包 括 牌 照顧 問 、改 建 及 加 建 工 程 及 小 型 工 程 顧 問 、檢 查 及 核 證 以 及 其 他 建 築 相 關 顧 問 。 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三 個 月 ,本 集 團 之 總 收 益 約 為7.6百 萬 港 元(二 零 二 二 年 :約15.8百 萬 港 元),與 二 零 二 二 年 同 期 相 比 減 少 約8.2百 萬 港 元 或51.9%。有 關 減 少 主 要由 於 來 自 合 約 金 額 較 小 的 項 目 貢 獻 的 收 益 所 致 。 毛 利 率 由 截 至 二 零 二 二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三 個 月 的 約7.9%上 升 至 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六 月三 十 日 止 三 個 月 的 約38.1%。有 關 上 升 主 要 由 於 與 二 零 二 二 年 同 期 相 比 ,截 至 二 零二 三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三 個 月 來 自 利 潤 率 較 高 的 項 目 貢 獻 的 收 益 所 致 。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