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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来骑哦2023/2024 中期报告

2024-05-23港股财报故***
中国来骑哦2023/2024 中期报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聯 交 所」)GEM的 特 色 GEM的 定 位 ,乃 為 中 小 型 公 司 提 供 一 個 上 市 的 市 場 ,此 等 公 司 相 比 起 其 他 在 聯 交 所 上市 的 公 司 帶 有 較 高 投 資 風 險 。有 意 投 資 的 人 士 應 了 解 投 資 於 該 等 公 司 的 潛 在 風 險 ,並應 經 過 審 慎 周 詳 的 考 慮 後 方 作 出 投 資 決 定 。 由 於GEM上 市 公 司 普 遍 為 中 小 型 公 司 ,在GEM買 賣 的 證 券 可 能 會 較 於 聯 交 所 主 板 買 賣之證券承受較大的市場波動風險 ,同時無法保證在GEM買賣的證券會有高流通量的市場 。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聯 交 所 對 本 報 告 之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報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 本 報 告 的 資 料 乃 遵 照 聯 交 所GEM證 券 上 市 規 則(「GEM上 市 規 則」)而 刊 載 ,旨 在 提 供 有關 中 國 來 騎 哦 新 能 源 集 團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連 同 其 附 屬 公 司 統 稱 為「本 集 團」)的 資料 ,本 公 司 的 董 事(「董 事」)願 就 本 報 告 的 資 料 共 同 及 個 別 地 承 擔 全 部 責 任 。董 事 在 作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確 認 ,就 彼 等 所 知 及 所 信 ,本 報 告 所 載 的 資 料 在 各 重 大 方 面 均 屬 準確 完 整 ,且 無 誤 導 或 欺 騙 成 份 ,亦 無 遺 漏 其 他 事 實 致 使 本 報 告 所 載 任 何 陳 述 或 本 報 告產 生 誤 導 。 目 錄 簡 明 綜 合 損 益 及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表3簡 明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4簡 明 綜 合 權 益 變 動 表5簡 明 綜 合 現 金 流 量 表6簡 明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7管 理 層 討 論 與 分 析16其 他 資 料20 董 事 會(「董 事 會」)公 佈 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本 期 間」)之 未 經審 核 簡 明 綜 合 業 績 ,連 同 二 零 二 二 年 同 期 之 未 經 審 核 比 較 數 字 。 簡 明 綜 合 損 益 及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表 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簡 明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簡 明 綜 合 權 益 變 動 表 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簡 明 綜 合 現 金 流 量 表 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簡 明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1.一 般 資 料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七 月 二 十 九 日 根 據 開 曼 群 島 公 司 法 註 冊 成 立 及 登 記 為 獲 豁免 有 限 公 司 ,並 作 為 投 資 控 股 公 司 運 作 。本 公 司 股 份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十 二日 在GEM上 市 。本 公 司 註 冊 辦 事 處 地 址 為Cricket Square,Hutchins Drive,P.O.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及 其 主 要 營 業 地 點 為 香 港 九龍 觀 塘 成 業 街7號 寧 晉 中 心33樓E室 。 本 集 團 主 要 從 事 提 供 全 面 建 築 及 結 構 工 程 顧 問 服 務 。 2.編 製 基 準 及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本 集 團 的 未 經 審 核 簡 明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乃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頒 佈 的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34號「中 期 財 務 報 告」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聯 交所」)GEM證 券 上 市 規 則(「上 市 規 則」)第 十 八 章 所 載 之 適 用 披 露 規 定 而 編 製 。 未 經 審 核 簡 明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乃 按 歷 史 成 本 基 準 編 製 ,惟 按 公 平 值 計 量 之 若 干 金融 工 具 除 外 。 除 因 應 用 新 訂 及 經 修 訂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而 新 增 的 會 計政 策 外 ,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的 未 經 審 核 簡 明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採用 的 會 計 政 策 及 計 算 方 法 與 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年 度財 務 報 表 所 載 者 相 同 。 2.編 製 基 準 及 主 要 會 計 政 策(續) 本 期 間 應 用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提 述 概 念 框 架 的 修 訂 及 經 修 訂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對 本 集 團 於 本 期 間 及 過 往 期 間 之 財 務 狀 況 及 表 現 及 ╱ 或 載 於 該 等 簡 明 綜 合 財 務報 表 之 披 露 並 無 重 大 影 響 。 3.估 計 編 製 未 經 審 核 簡 明 綜 合 中 期 財 務 資 料 要 求 管 理 層 作 出 影 響 會 計 政 策 應 用 及 所 報告 資 產 及 負 債 、收 入 及 開 支 數 額 的 判 斷 、估 計 及 假 設 。實 際 結 果 或 有 別 於 有 關估 計 。於 編 製 此 簡 明 綜 合 中 期 財 務 資 料 時 ,管 理 層 就 應 用 本 集 團 之 會 計 政 策 而作 出 之 重 大 判 斷 以 及 估 計 不 穩 定 因 素 的 主 要 來 源 ,與 於 二 零 二 三 年 三 月 三 十 一日 及 截 至 該 日 止 年 度 的 本 集 團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內 所 採 用 者 一 致 。 4.分 部 報 告 本 集 團 按 業 務 範 圍 管 理 營 運 ,其 劃 分 方 式 與 向 本 集 團 之 最 高 行 政 管 理 人 員(即 主要 經 營 決 策 者)內 部 匯 報 資 料 以 作 資 源 分 配 及 表 現 評 估 的 方 式 一 致 。管 理 層 整 體回 顧 本 集 團 之 整 體 業 績 及 財 務 狀 況 。因 此 ,本 集 團 僅 有 一 個 單 一 經 營 分 部 且 並未 呈 列 該 單 一 分 部 之 進 一 步 分 析 。 地 區 資 料 本 集 團 之 所 有 業 務 均 在 香 港 進 行 ,且 本 集 團 於 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及 二 零 二 二 年 九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期 間 之 所 有 收 益 亦 源 自 香 港 。因 此 ,並 無 呈 列 按 地 區 資 料 作出 之 分 析 。 5.收 益 收 益 指 來 自 提 供 全 面 建 築 及 結 構 工 程 顧 問 服 務 的 合 約 收 益 ,包 括 牌 照 顧 問 、改建 及 加 建 工 程 及 小 型 工 程 顧 問 、檢 查 及 核 證 以 及 其 他 建 築 相 關 顧 問 。 6.所 得 稅 開 支 二 零 二 三 年 香 港 利 得 稅 撥 備 按 期 間 估 計 應 課 稅 溢 利 首2,000,000港 元 的8.25%及餘 款 的16.5%(二 零 二 二 年 : 首2,000,000港 元 的8.25%及 餘 款 的16.5%)計 算 。由於 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並 無 估 計 應 課 稅 溢 利 ,故 並 無 計 提 撥 備 。 7.股 息 董 事 不 建 議 派 付 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之 任 何 股 息(二 零 二 二 年 :零 港 元)。 8.每 股 虧 損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每 股 基 本 及 攤 薄 虧 損 乃 根 據 以 下 數 據 計 算 : 虧 損 : 股 份 數 目 : 由 於 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及 二 零 二 二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並 無 潛 在 普 通 股 ,故 每股 攤 薄 虧 損 與 每 股 基 本 虧 損 相 同 。 9.使 用 權 資 產 本 集 團 租 賃 一 間 辦 公 室 物 業 作 其 日 常 營 運 之 用 。於 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九 月 三 十 日止 六 個 月 ,本 集 團 延 長 租 賃 協 議 至24個 月 。 (i)按 公 平 值 計 入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的 金 融 資 產 包 括 本 集 團 擬 持 作 戰 略 目 的 之 股 本 證 券 ,本集 團 已 於 初 步 確 認 時 選 擇 不 可 撤 銷 地 就 此 於 該 分 類 確 認 。 (ii)本 集 團 持 有 建 安 工 程(國 際)有 限 公 司 之 股 份 ,該 公 司 於 香 港 特 區 註 冊 成 立 。 11.貿 易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小 計 其 他 應 收 款 項按 金 、預 付 款 及 其 他應 收 一 間 被 投 資 公 司 款 項 11.貿 易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續) 11a)貿 易 應 收 款 項 在 正 常 情 況 下 ,本 集 團 並 未 向 其 客 戶 提 供 任 何 信 用 期 。截 至 報 告 期 末 ,按發 票 日 期 計 算 及 扣 除 虧 損 撥 備 的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賬 齡 分 析 如 下 : 本 集 團 有 權 就 全 面 建 築 及 結 構 工 程 顧 問 合 約 向 客 戶 收 取 代 價 。本 集 團 有 權就 已 完 成 合 約 收 取 代 價 但 尚 未 根 據 相 關 合 約 開 票 時 產 生 合 約 資 產 ,而 其 權利 以 隨 時 間 推 移 以 外 的 因 素 為 條 件 。有 關 權 利 於 並 非 因 隨 時 間 推 移 成 為 無條 件 時 ,任 何 早 前 確 認 為 合 約 資 產 的 金 額 獲 重 新 分 類 至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 12.其 他 應 付 款 項 13.其 他 借 款 於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本 集 團 已 收 取 墊 款5,500,000港 元(「指稱 債 務」)。本 集 團 指 稱 債 務 所 得 款 項 乃 透 過 本 公 司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金 雋 資 本 有 限公 司 收 取 。現 任 管 理 層 無 法 與 若 干 同 時 身 為 該 附 屬 公 司 董 事 的 本 公 司 前 董 事(「前董 事」)取 得 聯 繫 ,從 而 獲 得 貸 款 協 議 及 有 關 指 稱 債 務 的 聲 明 。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七 月 二 十 日 ,據 稱 債 權 人 向 本 公 司 發 出 一 份 法 定 要 求 償 債 書 ,要求 本 公 司 於 法 定 要 求 償 債 書 送 達 後 三 個 星 期 內 支 付 指 稱 債 務 連 同 應 計 利 息 合 共約5,800,000港 元 。倘 於 三 個 星 期 期 限 屆 滿 前 未 作 出 付 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