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目录 电动汽车出口认证准入要求1 欧洲地区2美洲地区9亚太地区18澳洲地区28 动力电池产品全球认证30 欧洲地区31北美地区34亚太地区37中东地区44其他地区46 光伏组件产品全球认证47 欧洲地区48美洲地区50亚太地区52中东地区56其他地区58 电动汽车出口认证准入要求 美洲地区02 01欧洲地区 欧盟 欧盟的成员国 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克罗地亚、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 车辆零部件的检测认证流程二 整车出口欧盟的新法规要求三 ON-BOARDINSTR.,ELE,SYSTEM,LIGHTINGANDAnti-UNAUTHORISEDUSE,CYBERS.车载 INSTR、电子系统、照明和反未经授权的使用,网络 整车检测认证流程四 Designatedby: KBA:E1/e1RDW:E4/e4 Sweden:E5/e5CZ:E8/e8SNCH:E13/e13NSAI:E24/e24CSDD:E32/e32 等 02美洲地区 美国 美国汽车准入概述一 自我认证为主的管理模式 汽车安全、节能、防盗方面的管理主要由美国运输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DOT/NHTSA)负责,美国汽车安全认证也就常被称之为 DOT 认证,它是完全的企业自我认证模式,政府不对产品认证做出批准或任何认可;汽车环保方面的管理主要由美国环境保护署(EPA)负责,汽车环保常被称之为 EPA 认证,美国 EPA 认证目前已成为形式上仍政府批准(车辆须获得 EPA 的 COC 证书才能进入市场),实际操作中融入大量自我认证要素的认证模式。 监察机制严苛 美国政府对进入市场的汽车产品实施严格的后继监督和抽查工作,对不符合美国汽车技术法规或者存在安全、环保缺陷的车辆实施严格的产品召回制度。 不同政府部门管理 企业在进入美国市场时,在整个程序上(包括新车的准入和后继的监督管理)须分头对应美国运输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DOT/NHTSA)和美国环境保护署(EPA)这两个管理部门。除了联邦政府,美国各州政府也涉及管理,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加州制定并实施的比联邦法规更为严格的排放法规。 违法成本极高 美国政府对汽车产品的管理有十分详尽而完备的法律为依据,这也使得美国汽车市场的违法成本相当高。例如,在美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中明确规定, 如果车辆存在不满足相关法律和技术法规要求的情况出现,最高可处以 3500万美元的罚款,除了罚款外,相关责任人可以处最高 15 年刑期的刑事处罚。 美国立法流程二 车辆的检测认证流程三 电动车辆的准入法规四 美国的《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授权美国运输部 (DOT) 对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载货车、挂车、大客学校、摩托车,以及这些车辆的装备和部件制定并实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 ( 简称 FMVSS)。任何车辆或 装备部件如果与FMVSS 不符合,不得为销售的目的而生产,不得销售或引入美国。 CFR 美国联邦法规集 与FMVSS配套的这些管理性技术法规同样都收录在 CFR 第 49 篇中,分别以该篇不同部分的形式出现,主要的管理性技术法规项目 排放及能耗类 与能耗和燃油经济性相关的部分 CFR 第 49 篇中,与排放相关的要求主要体现在 CFR 第 40 篇中,另外加州空气资源局还有单独的排放与能耗法规要求,并被美国多个州引用,车辆在进入美国市场时也需注意。 车辆认证标签举例五 车辆信息标签 美国汽车安全认证标签上的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制造商名称;车辆生产的日期(年/ 月);车辆的总重额定值(GVWR),该值应包括英制(磅)单位;各轴总轴荷额定值(GAWR)(从前向后列举);轮胎的相关信息;声明该车辆符合在其制造日有效的所有美国联邦机动车辆安全、保险杠和防盗标准;车辆的 VIN 号码;车型类别。 轮胎信息标签 制造商在车辆上粘贴轮胎信息标牌。鉴于轮胎是重要的车辆安全装备,根据FMVSS110 的规定,要求车辆总重(GVWR)等于小于10000磅(4536kg)的车辆(摩托车、低速车辆、非完整车辆除外)制造商必须在车辆特定的位置永久粘贴有关轮胎信息的标牌,内容包括轮胎及其载荷信息、车辆的乘员数和负荷重量等,以防止发生轮胎超负荷的情况。 燃油经济性和环境标签 根据环境保护局(EPA)和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的要求,对在美国销售的所有新汽车的车窗贴纸上张贴燃油经济性和环境标签。主旨是为美国消费者提供更多有关新车燃油经济性和油耗、温室气体和烟雾排放以及预计燃油成本和节省的信息,还包括一个智能手机互动代码,允许直接访问更多的网络资源。 巴西 整车出口流程一 LCVM 和 CAT 认证二 巴 西 负 责 汽 车 产 品 的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有 两 个:环 保 部(IBAMA)和 交 通 部(DENATRAN),即分别负责车 辆 环保与车 辆安 全 的相关 工作。任 何申请 进入 巴 西 的 汽 车 产 品,都 必 须 在 上 述 两 个 部 门 授 权 的 认 证 机 构(CETESB 和INMETRO)按照巴西的技术法规要求,对车辆进行安全、环保、噪声等试验测试,并最终出具检测报告报送政府批准部门。车辆要进入巴西市场,需取得 LCVM和 CAT 认证证书。其中,LCVM 证书包括排放认证和噪音认证要求;CAT 是安全认证证书,所有的车辆都必须在国家车辆登记处注册并取得 CAT 证书才能上市销售。 INMETRO 认证三 INMETRO 是巴西的国家认可机构(AccreditationBody),负责制定巴西国家标准。巴西的产品标准大部分以 IEC 和 ISO 标准为基础,需要把产品出口到巴西的制造商在设计产品时应该参考这两套标准。凡符合巴西标准及其他技术性要求的产品,必须加上强制性的 INMETRO 标志及经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的标志,才能进入巴西市场。 03亚太地区 韩国 整车出口流程一 韩国对汽车产品在市场准入的管理上,基本采取美国的模式和经验,将汽车产品的安全和环保分开进行管理,由不同的政府部分依据不同的法律授权,分别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技术法规体系,对汽车产品依据技术法规进行产品的认证和批准。其中在汽车产品的安全方面,根据韩国《汽车管理法》的规定和授权,国土交通部对机动车辆制定了较为完整的汽车技术法规体系,即机动车辆安全标准体系:KMVSS。在汽车的环保方面,则依据空气质量和环境保护法,由韩国的环保部进行管理。 出具证书 KMVSS 最新法规二 韩国 KC 认证 - 强制性认证三 申请豁免条件四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才可获豁免 : •原产国为韩国或欧盟•符合 ECE 相关法规要求 - 有 ECE 证书•在产品上有 E-mark 标识 香港 整车出口流程 越南 越南政府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一 越南机动车试验室体系三 越南机动车辆型式认证依据四 召回制度五 已投放市场的机动车若存在技术缺陷需要召回,进口商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进口商应在接到制造商或主管部门指令召回的通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未解决故障的缺陷汽车产品; 自收到制造商或检验机构召回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进口商必须向检验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缺陷的原因、补救措施、召回的汽车数量、召回计划和及时、全面在进口商、代理商网站发布召回计划信息和召回汽车清单; 该法令还明确了检验机构的职责,若进口商能够提供制造商不配合执行召回计划的证据,检验机构将考虑停止对同一制造商所有汽车产品的技术安全、质量和环保检验、认证程序; 对于需要召回但尚未获检验机构认证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应通知进口报关地海关允许进口商临时提货,以便进口商对问题车辆采取补救措施。在进口商提供已完成维修的汽车清单后,检验机构继续按规定办理检验、认证手续; 该法令于 2023 年 10 月 1 日生效,2025 年 8 月 1 日起适用于汽车产品。 印尼 测试项目 参照《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3号)》,电动汽车型式测试与内燃机汽车 ( 道路运行适宜性检验 ) 型式测试几乎相同,该型式测试包括以下项目: 电动汽车附加测试项目二 对电动汽车而言,根据《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4号 /2020年第86号)的规定,还需进行几项附加测试: 01蓄电池 / 电池安全性 备注:目前情况下,由于测试中心的测试工具有限,实际测试仅为绝缘测试。至于电池测试,只需提交在原产国或国内进行的实验室测试的结果即可。 委托人提交的文件三 委托人需提交以下文件: 01车辆识别码(VIN)解释函 02车辆规格手册及说明 03电池测试报告 依据印尼第 22/2009 号法规规定任何一辆将在公共道路使 用和运行的机动车辆须满足技术及道路性能要求,整车制造商需要先在印尼工业部(MoI)注册,再向印尼交通部(MoT)提出申请,并将车辆送往印尼车辆测试认证中心(BPLJSKB)进行测试,最终获得整车型式认证证书,车辆才可以进入印尼市场并合法登记使用。 认证审批时间表五 04澳洲地区 澳大利亚 车辆出口流程 澳大利亚电动车认证二 澳大利亚车辆认证的主管部门是澳大利亚交通部。根据 1989年法案,1989年1 月 1 日以后生产的机动车在澳洲注册前,必须符合《澳大利亚机动车设计规则》(AustralianDesignRule,ADR)的所有要求。新车必须贴有认证牌照(IdentificationPlate),此牌照向地方政府、车主及公众表明,该车可以在澳洲公路上使用。 澳 交 通部 机 动车安 全标 准 局(VehicleSafetyStandard,VSS)于2011年 1月发布的第 14号车辆标准公告(VSB14)指出,电动汽车须满足ADR的规定,但是由于电动车辆的特殊性,涉及座椅固定点、安全带固定点、儿童约束系统 固定点、乘员保护、挡风玻璃除雾系统、机动车噪声、排放、制动系统等内容的ADR可能需要修订以满足电动车辆的认证和试验要求 VSB14同时指出,电动车辆需要满足所有ADR 的前提下,对于车辆的电驱动传动系统还需满足 UNECER100 关于机动车电驱动传动系统特殊要求的型式批准统一规定。 包括制造商基本信息注册、生产设施、设计设施、测试设施及审查主体的注册。 由制造商将测试车辆送经 RVSS 注册批准的检测机构进行测试。 提供测试证据。 审核内容包括设计审查、测试审查和生产一致性审查及单一一致性审核。 需求调研——认证三 动力电池产品全球认证 北美地区02 亚太地区03 04中东地区 05其他地区 01欧洲地区 动力电池包,E-Mark认证:PartI 以联合国欧 洲经济 委员会 UNECE(UnitedNationsEconomicCommissionofEurope) 制定的技术标准为依据的认证体系,获得证书后,制造商在其产品上标注 E 标识后才在 ECE 成员国获准销售。 UNECE 是联合国下属机构,目前其成员包括欧洲、非洲和亚洲部分国家。 所有进入欧洲的动力电池包 ,都应得到欧洲相关交通部的许可批准,也就是通过 E-Mark 认证 ,认证标识为 E 标志,E 标识中间的数字代表不同的发证国家。 欧洲不同国家交通部颁发的 E-Mark 证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各成员国之间是互认的。 与动力电池相关的法规有: ECER100–PartII:针对汽车动力电池Rechar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