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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食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24 - 年度业绩

2024-06-28-港股财报高***
香港食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24 - 年度业绩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號:60)HONG KONG FOOD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香 港 食 品 投 資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業績公告 業績 香港食品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宣佈,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以下統稱「本集團」)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初步綜合業績連同去年度之比較數字如下: 綜合損益表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本公司普通權益所有者應佔每股盈利/(虧損)–基本及攤薄 綜合全面收益表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二四年二零二三年港幣千元港幣千元 (19,084)2,341 其他全面虧損 將於往後期間可能重新分類至損益之其他全面虧損: 應佔聯營公司其他全面虧損,除稅後(16,301)(21,533)換算海外業務的匯兌差額(4,517)(1,790) 將於往後期間可能重新分類至損益之其他全面虧損,淨額(20,818)(23,323) 將不會於往後期間重新分類至損益之其他全面收益: 應佔聯營公司其他全面收益,除稅後及將不會於往後期間重新分類至損益之其他全面收益,淨額1,381181 歸屬於:本公司權益所有者非控股權益 綜合財務狀況表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非流動資產總值 流動資產存貨應收貿易賬款預付款項、訂金及其他應收款項應收聯營公司按公平值透過損益入賬的金融資產可收回稅項現金及現金等值項目 流動資產總值 綜合財務狀況表(續)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權益歸屬於本公司權益所有者的權益股本儲備 非控股權益權益總值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1.編製基準 本財務報表乃根據由香港會計師公會(「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之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包括所有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香港會計準則(「香港會計準則」)及詮釋)及香港公司條例予以編製。除按公平值透過損益入賬的金融資產及投資物業已按公平值計量外,本財務報表乃以歷史成本法編製。本財務報表以港幣(「港幣」)呈列,除另有註明者外,所有數值均四捨五入至最接近千位數。 本初步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公告所載有關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未經審核的財務資料及有關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資料並不構成本公司該等年度的法定年度綜合財務報表,但有關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乃源自該等財務報表。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436條須就該等法定財務報表披露的其他資料如下: 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財務報表尚未由本公司之核數師作出報告,並將在適當的時候提交給公司註冊處處長。本公司已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662(3)條及附表6第3部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交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 本公司的核數師已就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提交報告。核數師報告並無保留意見,亦無提述核數師在不就該等報告作保留的情況下以強調的方式促請有關人士注意的任何事項,也沒有載列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406(2)、407(2)或(3)條作出的陳述。 綜合賬目基準 綜合財務報表包括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以下統稱「本集團」)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附屬公司為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實體(包括結構性實體)。當本集團通過參與投資對象的活動而承受浮動回報之風險或享有獲得浮動回報之權利,並能透過於投資對象之權力(即賦予本集團現有能力指引投資對象相關活動之既存權利)影響該等回報時,即取得控制權。 一般而言,假定擁有大多數投票權即擁有控制權。倘本公司擁有少於大多數的投資對象投票或類似權利,則本集團於評估其是否擁有對投資對象的權力時會考慮一切相關事實及情況,包括: (a)與投資對象其他投票持有人的合約安排;(b)其他合約安排所產生的權利;及(c)本集團的投票權及潛在投票權。 附屬公司與本公司之財務報表的報告期間相同,並採用一致會計政策編製。附屬公司之業績由本集團取得控制權之日起綜合入賬,並繼續綜合入賬至該等控制權終止之時為止。 1.編製基準(續) 綜合賬目基準(續) 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的各組成部分會歸屬於本公司擁有人及非控股權益,即使此舉引致非控股權益結餘為負數。本集團內部各公司之間的所有資產及負債、權益、收入、開支及現金流量於綜合賬目時全數抵銷。 倘有事實及情況顯示上文所述之三項控制權要素有一項或多項出現變動,則本集團會重新評估其是否對被投資方擁有控制權。於附屬公司擁有權權益之變動而並無失去控制權,於入賬時列作權益交易。 倘本集團失去對一間附屬公司之控制權,則其終止確認相關資產(包括商譽)、負債、任何非控股權益及匯兌波動儲備;以及確認所保留任何投資之公平值及損益中任何因此產生之盈餘或虧絀。先前於其他全面收益表內確認之本集團應佔部分按與假設本集團直接出售相關資產或負債所須採用之相同基準,在適當情況下重新分類至損益或保留溢利。 2.會計政策之變動及披露 本集團已於本年度財務報表首次採納以下新訂及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7號保險合約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及香港財務報告會計政策披露準則實務報告第2號(修訂本)香港會計準則第8號(修訂本)會計估計的定義香港會計準則第12號(修訂本)單一交易產生的資產及負債相關遞延稅項香港會計準則第12號(修訂本)國際稅務改革-支柱二細節法規架構 適用於本集團之新訂及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性質及影響闡述如下: (a)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修訂本)要求實體披露其重大會計政策資料,而非其主要會計政策。倘連同實體財務報表內其他資料一併考慮,會計政策資料可以合理預期會影響通用財務報表之主要使用者根據該等財務報表所作出的決定,則該會計政策資料屬重大。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實務報告第2號(修訂本)作出重要性的判斷就如何將重要性概念應用於會計政策披露提供非強制性指引。該等修訂本對本集團財務報表中任何項目的計量、確認或呈列並無任何影響。 2.會計政策之變動(續) (b)香港會計準則第8號(修訂本)釐清會計估計變動與會計政策變動之間的區別。會計估計被定義為財務報表中受計量不明朗因素影響之貨幣金額。該等修訂本亦釐清實體如何使用計量方法及輸入數據作出會計估計。由於本集團所採用的方法及政策與該等修訂本一致,故該等修訂本對本集團財務報表並無任何影響。 (c)香港會計準則第12號(修訂本)單一交易產生的資產及負債相關遞延稅項縮減香港會計準則第12號內初始確認例外情況之範圍,使其不再適用於產生相同應課稅及可扣減臨時差額之交易,例如租賃及棄置責任。因此,實體須就該等交易產生之臨時差額確認遞延稅項資產(惟須具備充足應課稅溢利)及遞延稅項負債。 於首次應用該等修訂本之前,本集團應用初始確認例外情況,並無就租賃相關交易產生的臨時差額確認遞延稅項資產及遞延稅項負債。本集團已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應用有關租賃的臨時差額的修訂。於初始應用該等修訂本後,本集團已(i)就租賃負債相關的所有可扣減臨時差額確認遞延稅項資產(惟須具備充足應課稅溢利);及(ii)就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的使用權資產相關的所有應課稅臨時差額確認遞延稅項負債。 於應用該等修訂本後,本集團已分別確認使用權資產及租賃負債產生之臨時差額。然而,由於綜合財務狀況表所呈列的整體遞延稅項結餘根據香港會計準則第12號合資格進行抵銷,因此該等修訂本對相關遞延稅項結餘並無任何重大影響。 (d)香港會計準則第12號(修訂本)國際稅務改革-支柱二細節法規架構對確認及披露因實施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刊發的支柱二細節法規架構而產生的遞延稅項引入強制臨時豁免。該等修訂本亦引入受影響實體的披露規定,協助財務報表使用者更深入了解該等實體面臨的支柱二所得稅風險,包括單獨披露於支柱二立法生效期間與支柱二所得稅相關的即期稅項,以及披露於立法已頒佈或實質已頒布但尚未生效期間其面臨的支柱二所得稅風險的已知或可合理估計的資料。本集團已追溯應用該等修訂本。由於本集團不屬於支柱二細節法規架構的範圍,故該等修訂本對本集團並無任何影響。 3.經營分部資料 就管理而言,本集團根據其產品及服務而劃分業務單位,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有以下三個須予報告之經營分部: (a)貿易分部為在香港從事冷凍肉類、海鮮及蔬菜貿易; (b)餐飲分部為在香港經營餐廳;及(c)「其他」分部包括傳訊和廣告設計。 管理層獨立監察本集團之經營分部業績,以決定資源分配及評估表現。分部表現根據須予報告分部溢利/虧損(即經調整之除稅前溢利/虧損之方式計算)評估。經調整之除稅前溢利/虧損與本集團之除稅前溢利/虧損之計量一致,惟銀行利息收入、股息收入及其他未分配溢利/虧損、非租賃相關之融資成本、應佔聯營公司溢利及虧損,以及公司及其他未分配開支則不撥入該項計算中。 分部資產不包括於聯營公司之投資、可收回稅項、遞延稅項資產、若干物業、廠房及設備、投資物業、及公司及其他未分配資產,此乃由於該等資產作為整體資產進行管理。 分部負債不包括應付稅項、遞延稅項負債及公司及其他未分配負債,此乃由於該等負債作為整體負債進行管理。 各分部間之銷售及轉讓乃經參考與第三方交易時之售價,按當時現行市價進行交易。 3.經營分部資料(續) 3.經營分部資料(續) 區域資料 按外界客戶之地區劃分本集團之收入及按資產之所在地區劃分分析本集團之非流動資產(金融資產及遞延稅項資產除外)之資料如下: 有關主要客戶的資料 個別客戶銷售額超佔本集團年內總收入10%以上的情況如下: 二零二四年二零二三年港幣千元港幣千元 客戶A 4.收入、其他收入及收益/(虧損),淨額 收入指除去退貨及貿易折扣後售出貨品之發票價值。收入、其他收入及收益/(虧損),淨額之分析如下: 收入之分列銷售貨品經營餐廳其他 收入確認時間於時間點確認 其他收入總值 收入、其他收入及收益/(虧損),淨額總值(1,313)5,934 *於去年,政府補貼為Covid-19相關的紓困補貼。本集團並無與已確認補貼及政府補助有關之未達成條件或然事項。 銷售貨品 履約責任於貨品交付時獲履行,付款一般於交付起一至三個月內到期。 經營餐廳 履約責任在向顧客提供餐飲服務時即告履行。本集團與客戶的交易方式主要為現金、信用卡及電子結算。信用期一般少於一個月。 5.融資成本 融資成本之分析如下: 總值 6.除稅前溢利/(虧損) 本集團之除稅前溢利/(虧損)已扣除/(計入): 已售存貨之成本物業、廠房及設備項目之折舊使用權資產之折舊未計入租賃負債計量的租賃付款來自出租人之Covid-19相關租金減免物業、廠房及設備項目之減值使用權資產之減值應收貿易賬款減值/(撥回減值)撇減/(撥回撇減)存貨至可變現淨值* *撇減/(撥回撇減)存貨至可變現淨值已包括於綜合損益表「銷售成本」內。 7.所得稅 香港利得稅乃按照年內於香港產生之估計應課稅溢利按稅率16.5%(二零二三年:16.5%)計提撥備,惟本集團的一間附屬公司除外,該公司為符合利得稅兩級制的實體。該附屬公司應課稅溢利的首2,000,000港元(二零二三年:2,000,000港元)按8.25%(二零二三年:8.25%)的稅率計算,而餘下應課稅溢利按16.5%(二零二三年:16.5%)計算。 應佔聯營公司之稅項共4,089,000港元(二零二三年:稅務抵免4,016,000港元)已包括於綜合損益表之「應佔聯營公司溢利及虧損」內。 8.股息 董事會不建議派發有關年度之股息。 9.本公司普通權益所有者應佔每股盈利/(虧損) 每股基本盈利/(虧損)乃根據年內本公司普通權益所有者應佔溢利/(虧損),及年內已發行普通股計算。 每股基本及攤薄盈利/(虧損)乃根據下列基準計算: 二零二四年二零二三年港幣千元港幣千元 盈利/(虧損) 計算每股基本及攤薄盈利/(虧損)所使用之本公司普通權益所有者應佔溢利/(虧損) 股份數目二零二四年二零二三年 股份計算每股基本及攤薄盈利/(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