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反垄断法律专递(第十一期)
案例评析
纵向价格协议是否当然的垄断协议?——关于海南裕泰案的司法审查结论评述
万江(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博士)
摘要:
长期以来,中国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与司法机构在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上存在分歧。行政执法机构倾向于将纵向垄断协议视为“本身违法”,一旦满足《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行为条件,无需进行竞争性分析即可进行行政处罚。而司法机构则考虑纵向协议可能的双重作用,即促进竞争与限制竞争,并要求进行竞争性分析以判断其违法性。
反垄断专论(双语)
论反垄断民事争议的可仲裁性
万江、郭程、王梦真(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摘要:
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因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实践中,当普通商事交易合同中双方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时,若发生争议并提交至仲裁机构,一方可能以对方实施垄断行为为主要诉请主张,而另一方则可能基于反垄断争议不适用仲裁而提出管辖异议。本文结合中国、美国和欧盟的实践,探讨反垄断民事争议的可仲裁性。
本期亮点:
- 海南裕泰案:讨论了中国法院对纵向价格协议的司法审查结论,强调了协议的双面效应,并分析了执法机构与司法机构在垄断协议认定上的不同立场。
- 反垄断民事争议的可仲裁性:提出在国际商事领域,反垄断民事争议的可仲裁性问题更为突出,通过对比中美欧实践,探讨了争议的可仲裁性。
特别关注:
- 中国对纵向价格协议的监管态度逐渐趋向一致,实施合理分析原则已成共识。
-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明确将某些横向垄断协议视为核心卡特尔,进一步加强了对垄断行为的监管力度。
相关法规引用:
- 《反垄断法》第14条、第15条
-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第22条第2款
结论:
海南裕泰案为中国司法机构提供了直接对反垄断行政执法决定发表意见的机会,为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设立了标准法律意见。同时,该案例表明,虽然存在争议,但在未来,中国法院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纵向价格协议的监管态度将会更加统一,合理分析原则将被广泛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