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提供的文字内容,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在领导机制、金融事权、地方金融管理职权和监管重心等方面发生了四点转变。领导机制上,地方金融监管的领导机制上,强调发挥党委金融委员会和金融工委的作用;在管理机构及领导班子设置上,也更突出党委角色。金融事权在中央的强化,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建立“四级垂管”架构;地方金融管理局的层级减少,普通地级市、各区县或不再保留。地方金融管理职权的横向划分,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专司监管职责,金融发展等职能或划转至财政局等政府部门。地方金融监管和发展的再权衡,未来一段时间地方金融工作重心或是化险和监管,处置存量风险背景下,金融机构“增量”或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