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禁用了JavaScript(一种计算机语言,用以实现您与网页的交互),请解除该禁用,或者联系我们。[国金证券]:固定收益动态报告:金租公司稳妥退出融资平台业务影响几何? - 发现报告

固定收益动态报告:金租公司稳妥退出融资平台业务影响几何?

2024-05-14樊信江国金证券华***
固定收益动态报告:金租公司稳妥退出融资平台业务影响几何?

基本内容 2024年5月9日,金管总局在中国银行保险报上发布《推动非银机构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出金融租赁公司既要 姓“金”又要姓“租”的本质特征。此外,2023年10月金管总局发布《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金规〔2023〕8号),在2022年2月银保监会发布“金租12号文”的基础上拓宽了不合规租赁物的外延,进一步强调了租赁物的设备属性要求,也提出了对售后回租的压降目标。未来需要进一步关注金租及商祖监管新规的细化及出台,本质均为规范和引导租赁公司回归本源。结合近两年监管新政及本次发文,在业务方向和租赁物上进一步弱化金融租赁公司的“类信贷”功能,要回到融物的本质特色功能上来。有以下三点值得关注: (1)首次明确退出城投业务,消灭模糊地带。“12号文”中规定“作为租赁物的构筑物,须满足所有权完整且可转移、可处置、非公益性、具备经济价值的要求。严禁将道路、市政管道、水利管道、桥梁、坝、堰、水道、洞,非设备类在建工程、涉嫌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以及被处置后可能影响公共服务正常供应的构筑物作为租赁物”,“8号文”在这一基础上新增“严禁将古玩玉石、字画、办公桌椅、报刊书架、低值易耗品作为租赁物,严禁以乘用车之外的消费品作为租赁物”。融资平台业务通常难以满足租赁物的非公益性要求,但仍有部分租赁公司通过包装及划拨租赁物开展相关业务。本文首次将融资平台业务提为退出类业务,要求金租公司积极稳妥退出融资平台业务。既明确“可为”亦明确“不可为”,同时明确不得将不适格租赁物进行重组、续作。但考虑到一些城投企业的有息负债中融资租赁占了较大比重,因此本文也强调稳妥退出,循序渐进,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2)租赁物去通道化,引导回归融物本源。近年租赁物种类的拓展如低值易耗品、公益性资产等让融资租赁逐渐演变成了“类信贷”行为,只有融资而没有融物,租赁物就无法起到风险缓释的作用。今年是12号文关于压降构筑物业务工作的最后一年,文章提出严禁将不适格租赁物进行重组、续作,关注地方融资平台到期融资租赁借新还旧压力。文章也强调了金融租赁公司姓“租”的本质特征,在2026年实现年度新增直租业务占比不低于50%的目标不会改变。专注于直租业务才能专注于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发展,符合金融强国及金融高质量发展的目标。未来在监管指引下,关注租赁公司业务方向调整及战略调整,转型过程中或面临缩表压力及风险,部分租赁公司或在压缩城投类业务过程中面临关注率及不良率走高风险。 (3)强调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文章提出严肃惩治重大违法违规问题。针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非银机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第三方中介机构等,坚决查处、定期曝光、该依法禁入的要依法禁入、该及时移送的要及时移送。可以看到未来对于金融租赁及融资租赁的监管将会不断趋严、趋细、趋广,除了企业本身,高管、股东、合作中介机构等都将纳入监管范围。 文章对金租公司和城投平台存在“双刃剑”效应,一方面当前城投平台非标借新还旧尤其融资租赁业务存在续接困难的现象,多个主体及区域常发生融资租赁负面舆情,需要关注后续若融资租赁压降城投类业务,存量非标规模较大城投公司的借新还旧风险及负面舆情风险;同时,为防止区域性非标负面大面积舆情,部分城投平台公司或通过产业类国企及水电燃气热公用类公司进行融资,这部分融资或将满足城投到期融资租赁借新还旧需求,但需关注产业类及运营类国企“城投平台化”趋势及特征。另一方面,租赁公司积极压降城投类业务下,对于城投业务占比较大的金租公司资产规模或将存在一定缩表压力,底层资产不良及关注率或将有所抬升,关注融资租赁公司非城投类业务新增投放情况及业务转型情况。中长期关注租赁行业整体的业务转型方向,同时关注商租监管逐步向金租靠拢,售后回租及城投业务占比较大的租赁公司可能面临较大的业务转型压力。 风险提示 监管政策的不确定性;信用风险事件冲击。 《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 文件名称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2]12号) 《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 规管理的通知》(金规[2023]8号) 《推动非银机构更好服务高质 量发展》 图表1: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相关政策文件对比 出台时期2022年2月2023年10月2024年5月加强党的领导;严格股东股权管理;规范 董事和高管人员履职行为;强化内控和合 公司治理和内 - 控管理机制 1、在先进制造业、绿色产业、战略新兴领域等 规管理,建立健全“三道防线”,有效落 - 实业务部门的主体责任、内部控制和合规 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以及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责任。 1、回归以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经营模式。积极探索支持与大型设备、大飞机、新能 源船舶、首台(套)设备、重大技术装备、坚守金融租赁公司既要姓“金” 经营行为 方面寻找业务切入点; 2、准确把握市场定位和功能定位,摒弃“类信贷”经营理念,突出“融物”特色功能,与传统银 集成电路设备等设备类资产制造和使用又要姓“租”的本质特征,聚 相适配的业务模式,提升行业服务传统产焦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大规业改造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模设备更新核心需求,不断突 行业务实现差异互补 业的能力和水平; 2、进一步发挥售后回租业务普惠金融功能优势,助力小微企业、涉农企业盘活设备资产,推动创新升级。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租赁物适格性管理,确保租赁物权属清晰、特定化、可处 出专业化、特色化经营,助力 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 租赁物要求 作为租赁物的构筑物,须满足所有权完整且可转置、具备经济价值并能够产生使用收益。移、可处置、非公益性、具备经济价值的要求。严禁将古玩玉石、字画、办公桌椅、报刊严禁将水利管道、桥梁、坝、堰、水道、洞,非书架、低值易耗品作为租赁物,严禁以乘 推动金融租赁公司积极稳妥退出融资平台业务,严禁将不适 设备类在建工程、涉嫌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以 及被处置后可能影响公共服务正常供应的构筑物作为租赁物。 1、优化业务模式和结构,强化租赁物管理,重视租赁物风险缓释作用,做精做细租赁物细分市 用车之外的消费品作为租赁物。 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体系,制定估值定价管理办法,明确估值程序、因素和方法,合理确定租赁物资产价值,不得低值高买。 1、严禁新增非设备类售后回租业务……要合理控制业务增速和杠杆水平,加强新增业务中售后回租业务的限额管理;2024年新增业务中售后回租业务占比相比 格租赁物进行重组、续作。 场,逐步提升直接租赁业务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的2023年前三季度要下降15个百分点,力 占比; 租赁业务要求2、开展构筑物租赁业务三年(2022-2024年)压降工作并优先压降不符合适格性要求的存量构筑物租赁业务。其中,2022年压降目标为:单家金融租赁公司压降额不低于该公司2021年末构筑 物租赁业务余额的25%。 各银保监局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合规性专项现场 监管机制 争在2026年实现年度新增直租业务占比 不低于50%的目标;- 2、紧紧围绕企业新购设备资产融资需求,逐步提升直接租赁业务能力: 3、严格规范与同业及其他机构的业务合作,不得协助承租人或合作机构虚构贸易背景,通过福费廷、国内信用证等方式违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进行监管套利。 强化对股东股权和公司治理的监管,做好 - 检查;督导辖内金融租赁公司科学制定构筑物租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的监督。对于公司治 《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 文件名称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2]12号) 《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 规管理的通知》(金规[2023]8号) 《推动非银机构更好服务高质 量发展》 赁业务压降年度工作计划,持续跟进压降工作进理监管评估结果为D级、E级的公司,应 展,并于每季度后10个工作日内将辖内金融租赁公司构筑物租赁业务压降工作情况专题报送银保监会非银部;在压降构筑物租赁业务的同 当至少每年开展一次董事履职情况监管评价; 各监管局要做实监管部门、金融租赁公司 时,继续严控房地产租赁业务,防止“跷跷板”和外审机构之间的定期会谈机制,每个年 效应。度监管周期后要及时举行三方会谈。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金证券研究所 图表2:近年来融资租赁行业相关政策 日期监管法规主要内容 《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 2010年1月 2014年3月 2014年7月 2015年9月 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0〕2号)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 《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98号)) 《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 规定了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所需资质、报送 材料,为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积极探索航空、航运相关租赁业务专业化发展奠定了基础。 对金租公司的准入条件、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规范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境内、境外专业子公司的条件并制定业务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 细则。 对通过加快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支持产业升级,拓宽“三农”、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做出科学规划和部署。支持设立面向"三农"、中小微企业的金 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9号)融租赁公司,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上市和发行优先股、次级债,适度放开外债 额度管理要求。 2016年9月 2020年3月 2020年5月 2020年6月 2021年12月 2021年12月 《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发行二级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149号)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保监会令2020第6号)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式稿出台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银保监办发[2021]143号) 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发行二级资本债缓解资本约束压力。 明确金融租赁公司及其专业子公司设立条件、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所需条件,允许符合资质的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境内专业子公司募集发行优先股、二级资本债券、金融债及依法须经银保监会许可的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 明确了中央层面对融资租赁行业统一的监管规则,并要求各地“制定本辖区融资租赁 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同时为规范市场,清理整治非正常经营类、违法违规经营类企业,设置三年达标过渡期,过渡期内要求存量融资租赁公司逐步达到有关监管要求。从总体上对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工作作出安排,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要素主要包括资本管理、管理质量、风险管理、战略管理与专业能力四个方面,权重占比分别为15%、25%、35%、25%,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级别和档次分为1级、2级(A、B)、3级(A、B)、4级和5级共5个级别7个档次。 将融资租赁公司归为地方金融组织,明确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规则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监管、风险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明确,指出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服务本地,原则上不得跨省开展业务 规范金融租赁公司以项目公司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明确项目公司定义及通过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范围;明确项目公司设立地点、设立资格条件、设立原则及业务范围;要求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遵循并表管理原则、穿透管理原则 日期监管法规主要内容 管理项目公司,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机制,实施全面风险管理。 2022年1月 2022年2月 2023年10月 2024年1月 《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颁布 《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12号) 《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金规[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