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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数据应用场景分析报告

信息技术2024-04-28-中移集智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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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数据应用场景分析报告

「前言」 在数字化时代的浪潮中,政务数据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石,其价值与影响力日益显现。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政务数据的应用场景不断拓展,其在政策制定、公共服务、城市管理等领域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报告将深入挖掘政务数据的潜力,结合国家政策导向,分析其在各领域中的应用场景,探究其在实际操作中的优势与挑战,并结合数字政府领域各专业单位的案例经验,总结全国先进省份的建设经验和特色做法。以期为政府机构和相关领域的研究者提供有益的参考,共同推动政务数据应用的健康发展。 「本书编写组」 编写单位 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中移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上海通办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讯飞智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胜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编写成员 于 庆 军卫 小 波陈 志 刚王 若 龢刘 金 樱周 向 明庄 子 俊李娅王 召 阳陈 敏 军王 毛 红庄颂赵娟 01政务数据相关概念 02政务数据研究重点 03政务数据应用场景 04政务应用场景案例 05总结和展望 政务数据相关概念 政务系统中最早出现的概念是政府数据,这也是相对通俗的一种说法,一般指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及其衍生数据。政府数据包含政务数据,以及一些政府内部隐私数据(譬如内部会议、安全职能采集的数据等)。 政务数据一词来自《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文件中,指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经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构”),在政务场景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能的过程中采集和获取的数据资源。 政务数据的数据主体为“政务部门”,并且将政务部门限定为“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也即形式意义上的行政主体;“公共数据”概念则针对数据主体要素进行了扩张。对公共数据主体的扩展可以大致分为三类:其一是最狭窄的标准,仅包括“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传统的政务数据一般采取此种方案。其二是中间路线,新增数据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从事公共管理服务的)事业单位、公共服务企业和其他依法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等。《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就是这一做法,将公共数据限定在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在依法 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不同地方立法对于公共数据的表述存在不同的认识,但随着数据经济的发展,公共数据范围扩大的趋势日益明显。在理论认识中,扩张后的公共数据主体不限于政务部门、公用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人民团体、企业等只要涉及公共服务或公共管理性质,都有可能成为公共数据主体。换言之,公共数据的主体属性判断关键在于主体本身或主体所从事活动的公益性。 可以说,在主体要素上,从“政务数据”到“公共数据”的转变,体现出的是数据开放主体的多元化趋势;更进一步地,在《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表述中,“其他组织”的规定,事实上意味着这一定义方式没有采纳以主体为核心判断要素的、形式意义上的定义思路,即只要满足“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涉及公共利益”的实质性要求,无论数据主体是否是传统意义上的公权力主体,都不影响该数据的公共属性。 公共数据是指由政务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职或生产活动中生成和管理,以一定形式记录、存储和传输的文字、图像、音频、视频等各类可机器读取的数据,法律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的数据除外。 公共数据的主体被统称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又如,《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中对数据主体的定义“公共机构、公共服 务企业”。其三是开放性标准,也即《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公共数据主体包括国家机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类“其他组织”。又如,《泸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中的公共数据主体包括了“公共服务单位”和“在本市从事经济或民生活动的企业、组织”。 政务数据、政府数据和公共数据在定义上存在明显的差异。政务数据主要指政府部门和机构的数据,政府数据则包括政府部门和其他公共事业单位的数据,而公共数据则更加广泛,包括来自各种组织和机构的数据。 政务数据和政府数据的收集通常是由政府部门和机构强制执行的,而公共数据的收集则更多是自愿的。此外,政务数据和政府数据的收集和维护通常有较为严格的管理和规定,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而公共数据的收集和维护则可能缺乏相应的管理和规定。 政务数据主要用于政府部门的决策制定和服务公众,政府数据同样如此。而公共数据的使用目的则更加广泛,可以用于商业、学术、社会等多个领域。此外,由于公共数据的开放性和共享性,其使用目的也更加多样化。政务数据和政府数据的开放性和共享性通常受到一定的限制,因为它们涉及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方面。而公共数据的开放性则非常高,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和传播。这也是公共数据在实际应用中越来越受到重视的原因之一。 政务数据研究重点 数据作为政务服务的底座,是构建现代政府治理体系的基石。在数字化转型的浪潮中,政务数据的管理与应用已成为提升政府服务效率、优化决策过程、增强公众参与度的关键。 从2020年开始,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旨在规范和推动政务数据发展的政策文件,这些政策不仅为政务数据的管理、共享和应用提供了指导,也为数字政府建设奠定了基础。以下是一些关键政策指引摘要: 这些政策的颁布与实施,凸显了政务数据在公共管理和决策过程中的核心地位。政务数据不仅是推动公共服务创新、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构建数字政府、深化政务公开的重要动力,更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抓手。它为数字中国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数据支撑,确保了政府决策的科学性、精准性和前瞻性,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石。通过政务数据的深度挖掘与智能应用,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社会需求,更有效地响应公众期待,共同推动构建一个更加智能、高效、透明的数字社会。 通过对政策的研究,总结以下政务数据研究工作要点: 统筹管理:统筹管理的核心在于构建一个全局性的政务数据治理 框架,通过顶层设计确保数据资源在政府各部门间的合理配置和高效运作。这一过程要求明确数据的归属、使用和监管责任,实现数据全生命周期的规范化管理。跨部门的数据共享机制是统筹管理的关键,通过制定统一的政策和标准,促进数据的流通与协同,打破信息壁垒,释放数据的潜在价值。同时,统筹管理强调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确保在开放共享的同时,维护公民和企业的数据权益,为智慧政府和数字社会的建设提供坚实的数据支撑。 数据目录:政务数据目录的编制是实现数据资源透明化和可操作性的基础。它详细记录了数据的属性、来源、权限和维护责任,确保数据的可发现性和可访问性。数据目录的建立为数据分析、决策支持和公共服务提供了便利,是提升政务数据应用效率的关键步骤。 数据资源:整合分散的数据资源是提升政务数据价值的核心。这要求集中管理不同系统和平台的数据,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并通过质量控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数据资源的整合有助于形成统一的数据视图,为政府决策提供全面的数据支持。 共享交换:共享交换是政务数据流通的中枢,其研究需要考虑到数据流通政策、隐私保护技术,并确保数据传输的高效与安全。应采用先进的加密技术和访问控制机制,以保障数据在共享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合规性。通过实施统一的数据接口和协议标准,平台能够促进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无缝对接,从而显著提升政务数据的流通效率和互操作性,为政府决策提供实时、准确的数据支持。 数据服务:提供高质量的数据服务是政务数据管理的重要目标。 这包括开发易于使用的数据查询、分析和可视化工具,以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数据服务的设计应注重用户体验,确保服务的灵活性和可扩展性,以支持政府决策和服务创新。 算力设施:随着政务数据量的激增,算力设施的建设对于提升数据处理能力至关重要。高性能的数据中心和云计算、边缘计算技术的运用,可以加速数据处理速度,增强存储能力,为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提供支持,推动政府服务向智能化发展。 标准规范:统一的数据标准和规范是确保政务数据互操作性和一致性的关键。这包括制定数据格式、交换协议和质量标准,通过标准化降低数据整合成本,提高数据的可用性和可信度,为政务数据的广泛应用打下坚实基础。 安全保障:严格的数据安全政策、加密、访问控制和身份验证措施是保护数据安全的基础。同时,建立数据泄露和滥用的预防机制,以及应急响应计划,确保政务数据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得到有效保护。 政务数据应用场景 根据国办《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构建协同高效的政府数字化履职能力体系,可以将政务数据的应用范围总结为以下七大主要应用领域。 3.1.1经济调节政策背景 经济调节是政府行政管理的主要职能。加速深化数字技术在政府经济调节履职中的洞察、分析、决策、执行的履职能力,不断提高政府经济调节能力,对于不断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构建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充分发挥有形之手的主动性和无形之手的积极性,构建能够“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现代市场体系,提升宏观调节的科学性、预见性和有效性,具有巨大的经济政治意义。 2021年12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9号)提出,建立完善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的统计监测和决策分析体系,提升数字经济治理的精准性、协调性和有效性。需基于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界定数字经济统计范围,建立数字经济统计监测制度,组织实施数字经济统计监测。定期开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核算,准确反映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规模、速度、结构等情况。 2022年6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14号)提出,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宏观调 控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分析、投资监督管理、财政预算管理、数字经济治理等方面,全面提升政府经济调节数字化水平。强化经济运行大数据监测分析,提升经济调节能力,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用信息化手段更好感知社会态势、辅助决策施政。 同时期,各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经济调节的相关政策,通过数字技术提升经济调节领域的相关能力。 2021年11月,《福建省“十四五”数字福建专项规划》指出,发展融合创新的数字经济,深化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福建)建设,以数字技术创新为核心驱动力,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数字丝路开放合作层次,打造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形成数字经济发展新高地。 2022年4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数字福建工作要点的通知》(闽政办〔2022〕16号),通知指出,需提升经济治理能力,实施经济治理能力提升工程,建立宏观经济治理、投资项目、商品价格等主题数据库,加强宏观经济运行、数字经济治理等领域的监测预测预警分析,推进“数字发改”建设。 2021年2月,《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深入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全国数字经济产业重要基地。提升政府经济治理能力,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治理效能和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评价体 系,完善推进机制、监督机制、考核机制。创新和完善宏观调节机制、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价格形成机制改革。 2022年5月,《江西省“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指出提升数字经济治理能力,强化数字经济安全体系,探索建立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治理方式,进一步推动数字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包括强化协同治理和监管机制、增强政府数字化治理能力、完善多元共治新格局、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和强化数据安全保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