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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光股份:2023年三季度报告

2023-10-31财报-
微光股份:2023年三季度报告

公告编号:2023-047 证券简称:微光股份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适用□不适用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主要系公司收到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回购公司股份事项 公司于2023年8月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并依法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含)且不超过8,000万元人民币(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39.5元/股(含),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2023年8月22日,公司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了股份回购。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329,95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5792%,最高成交价为22.78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1.48元/股,成交总金额为29,287,051.50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6)、《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2023-045)。 2、中融信托产品逾期兑付及计提公允价值变动损失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杭州微光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微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合计人民币3.68亿元购买的中融信托发行的信托产品中融-圆融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融-汇聚金1号货币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融-庚泽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到期未收到本金及投资收益。公司及子公司已就信托产品逾期兑付事宜与中融信托多次进行了沟通,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未收到上述信托产品的本金及收益,亦未收到中融信托方面的正式文件回复。公司及子公司正在积极联系各相关方,督促中融信托尽快向公司及子公司披露信托财产基本情况、兑付信托产品投资本金及收益,同时将努力通过各类法律措施以最大程度减少潜在损失,尽最大努力维护好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权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部分信托产品逾期兑付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2023-042、2023-043、2023-046)。 公司上述信托理财产品存在兑付风险,本报告参照应收款项账龄预期信用损失率对上述逾期兑付信托产品计提公允价值变动损失1,840万元,鉴于上述信托产品投资款项的收回尚存在不确定性,并基于非保本理财产品的性质,存在本息不能全部兑付的风险,如本息无法全部兑付将对公司利润产生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09月30日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二)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是否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