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节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负责人周豪良、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朱萍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朱萍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季度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本季度报告涉及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均应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并且应当理解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财务数据 财务数据重大变动原因: 年初至报告期末(1-9月)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补充财务指标: □适用√不适用 会计数据追溯调整或重述情况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其他原因√不适用 二、报告期期末的普通股股本结构、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前十名股东情况 单位:股 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前十名股东是否存在质押、司法冻结股份 □是√否 三、存续至本期的优先股股票相关情况 □适用√不适用 第三节重大事件 重大事项的合规情况 重大事项详情、进展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适用□不适用 一、诉讼、仲裁事项 2018年3月,公司通过招投标选定上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建设”)作为新厂区的施工总包方,并签订《工程施工备案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约定合同总价为5,398.00万元。工程施工结束后,公司于2021年初聘请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具有甲级资质证书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工程结算价格进行审核,初步审核结果为6,062.06万元。根据初步审核结果,扣除公司已支付工程款4,253.60万元后,尚余尾款1,808.46万元待支付。华新建设不认同该审价结果,并于2021年9月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请求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980.68万元、利息5.49万元及律师费5万元,合计2,991.175万元。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浦法院”)于2021年9月17日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调解案号(2021)沪0118诉前调8440号】,双方一致同意,通过司法审价方式确认工程款总造价。2021年11月2日,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由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一测公司”) 作为本次司法审价单位。2021年11月25日组织了第一次三方司法审价会议,后双方举证、现场勘查并形成初步审价结果。 为解决双方对工程款结算存在的分歧,青浦法院依据案件审理流程,于2022年9月1日开庭审理此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www.bse.cn)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补发)》(公告编号:2022-072)。开庭前,公司委托律师向青浦法院提交了《民事反诉状》及反诉材料,反诉和本诉于2022年9月1日一并开庭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www.bse.cn)披露的《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82)。同月,青浦法院委托中冶检测认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公司”)对公司申请的质量问题进行质量鉴定。 2023年2月,中冶公司出具质量鉴定意见书。2023年3月6日,青浦法院传唤诉讼双方及中治公司谈话,公司与华新建设对涉案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鉴定报告等进行了质证。2023年5月,公司向青浦法院提交关于对质量鉴定意见书的补充鉴定申请,法院对质量鉴定修复方案造价进行摇号,选定上海公信中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信”)为鉴定单位。9月,工程造价鉴定初步完成。10月,青浦法院传唤双方进行谈话沟通。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二、日常性关联交易的预计及执行情况 2022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3年度公司日常性关联交易》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www.bse.cn)披露的《关于预计2023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4)。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发生日常性关联交易金额共计319.47万元。 单位:元 三、已披露的承诺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相关承诺均正常履行,不存在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情形,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四、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情况 单位:元 第四节财务会计报告 一、财务报告的审计情况 二、财务报表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二)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三)合并利润表 (四)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