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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康仪器:2023年三季度报告

2023-10-26财报-
基康仪器:2023年三季度报告

第一节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负责人赵初林、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于雷雷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于雷雷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季度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本季度报告涉及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均应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并且应当理解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财务数据 年初至报告期末(1-9月)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补充财务指标: □适用√不适用 会计数据追溯调整或重述情况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其他原因√不适用 二、报告期期末的普通股股本结构、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前十名股东情况 单位:股 三、存续至本期的优先股股票相关情况 □适用√不适用 第三节重大事件 重大事项的合规情况 重大事项详情、进展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适用□不适用 1、诉讼、仲裁事项 (1)2023年1月,江苏天璇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施工费和材料费85,000元,利息21,330.75元,合计106,330.75元。2023年8月28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0111民初287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公司向江苏天璇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费用85,000元,利息17,498.47元,案件受理费2,340元,合计104,838.47元。2023年9月28日,公司已通过电汇的方式向江苏天璇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04,838.47元。 江苏天璇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江苏禹舜达通测控科技有限公司”)欠公司货款220,992.00元 (账面余额),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收到法院强制执行的货款及逾期利息共计310,548.41元。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与江苏天璇通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诉讼全部执行完毕。 (2)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公司与北京新华泰富置业有限公司、渠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以及北京新华国泰水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华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北京国师通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公司(公司为共同被告之一)一案,进展情况如下: ①基康仪器诉北京新华泰富置业有限公司、渠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因公司参与投资设立北京新华泰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泰富”)的目的仅为购买自用办公场所房屋,在取得相关房屋所有权后,公司与渠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于2019年12月23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与渠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新华泰富于2019年12月19日签订《补充协议书》,将公司所持新华泰富全部股权转让至渠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鉴于上述股权转让已实质完成,但新华泰富尚未就股权转让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公司已于2022年7月18日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披露的《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 2022年8月26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0109民初32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2023年8月1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一审判决尚未作出。 ②北京新华国泰水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华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北京国师通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基康仪器为被告之一案 就北京市门头沟区莲石湖西路98号院5号楼未分配房产的权属问题,北京新华国泰水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国泰”)、新华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水力”)及北京国师通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师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基康仪器为该案的被告之一。根据新华国泰、新华水力及国师通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三原告在本案中共提出四项诉讼请求,前三项诉讼请求均为确认三原告对涉案房产对应部分面积享有专有权益且不涉及基康仪器已取得的房产,仅在第四项诉讼请求中要求作为被告的基康仪器与渠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金成博石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案件诉讼费。因该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如基康仪器等被告方最终败诉,此案件对发行人的影响仅为与其他被告共同承担案件诉讼费,诉讼费用预计为66.78万元。 基康仪器已委托代理律师积极应诉:基康仪器认为其于2019年已与渠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已不具有股东资格,因此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委托代理律师应诉并据此进行答辩, 并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中止审理申请及证据。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渠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受案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2023年3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01号民初2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渠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2023年3月31日,渠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针对管辖权裁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 2023年6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民辖终1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渠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3年10月10日,该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了开庭审理,尚未作出判决。 2、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 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于2023年9月15日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披露的公告《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编号:2023-105)。 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披露的公告《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予公告》(公告编号:2023-124)。 3、股份回购事项 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主要内容为: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结合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及近期公司股价,同时考虑股权激励的有效性和员工积极性,确定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8.50元/股(含),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本次拟回购资金总额不少于1,500.00万元,不超过3,000.00万元,同时根据拟回购资金总额及拟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区间为1,764,706股-3,529,411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1.2650%-2.5301%,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了《回购股份方案公告》(公告编号:2023-079)。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通过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以连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4,213,7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206%,最高成交价为7.44元/股,最低成交价为6.34元/股,已支付 的总金额为28,714,065.27元(不含印花税、佣金等交易费用),占公司拟回购资金总额上限的95.7136%。 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第四届董事会成员。同日,第四届董事会召开了第一次临时会议,选举产生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新聘任董事长于2023年4月13日签署《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函》。 截至报告期末,其余承诺事项尚在履行中,相关承诺主体未发生违反承诺行为。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第四节财务会计报告 一、财务报告的审计情况 二、财务报表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二)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三)合并利润表 (四)母公司利润表 (五)合并现金流量表 (六)母公司现金流量表